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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1 、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全街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街道办事处其他副书记(副主任)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自己分管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3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4 、各村(社区)和机关有关部门要把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评比、总结,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5 、街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村(社区)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 、各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7 、各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正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年终向街道办事处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书面述职。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总结全街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 、街道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2 、街道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同安全生产例会同步进行。
3 、凡一项重大安全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进行会商,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
4 、会商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①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②研究重大安全事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③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及重大安全活动;④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它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 、街道安委办年初制定全年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时组织开展。
3 、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组织定期、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检查,不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对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冶金企业等实行专项检查,严格按隐患整治要求,确保及时消除隐患。对确实不能整改到位的隐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依法对其设备、设施或场所实行停止使用或关闭。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4 、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5 、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6 、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整改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安全事项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 、街道安委办年初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2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夏季安全百日赛、安康杯等活动,向街道辖区全民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3 、街道办事处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社区)干部、管理人员、业主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认真培训,街道安监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各村(社区)对村(居)民、外来从业人员的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9 5 %。
5 、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安全学习教育,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6 、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小时,教育面达到100%。按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危险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率100%。
7 、街道安监办对各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及送培和持证情况,严格考核,实行奖惩机制。
五、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
1 、街道办事处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2 、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3 、街道办事处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 、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的责任。
5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6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专人24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7 、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街道安监办报告。
8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街道带班领导和高新区安委会及市安监局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由街道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处理。
9 、街道安监办电话86848416。辖区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电话86829268。
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密档案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办理。
2 、安全生产档案实行专(兼)人员集中管理的措施,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3 、档案材料的复制、保存、移交、送阅要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4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材料台帐,主要收集会议、文件、监督检查、宣讲学习、考核奖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管理、监管网络、企业详细情况、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道路安全、水上交通、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报表以及有关材料等。
5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或损毁。
七、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
1 、为了建立本街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街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街道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街道年度预算。
3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4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5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提取,年终结算。以本年度全街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街道安全设施是指道路、桥梁、监控、检测、防汛、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护围提或者隔离操作等公共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7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8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9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街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10 、本街道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
11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1)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由街道安监办提出计划,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街道安监办提出计划。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12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街道安监办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据实列支。
13 、街道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14 、本街道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15 、本街道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
1 、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高新区、街道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村(社区)、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总体规划。
2 、管行业(领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3 、领导干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各村(社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实事求是原则
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各村(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原则上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一)对村(社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 、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3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计划年度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4 、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5 、以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6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7 、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 、街道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街道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 、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4 、街道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5 、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 、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 、街道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情况。
2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3 、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4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及企业本质安全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和政策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法
1 、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所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3 、实地检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4 、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 ﹪ ,具体由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1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发生一般以上死亡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2 、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 、考核得分在80-90的为良好。
3 、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4 、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1 、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2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1 、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2 、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到;
3 、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4 、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街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做到排查的隐患全部登记在案。
2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五落实”,即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3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制定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落实限期整改。
4 、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5 、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
6 、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街道领导蹲点挂钩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街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街道领导要对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进行重点联系。各重点单位都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担任,并将联系电话报上级部门。
2 、领导要掌握重点单位的主要领导的相关信息,以便工作中及时联系。
3 、街道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蹲点单位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帮助拿出解决办法。
4 、遇蹲点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蹲点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单位,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重大危险源管理。
2 、重大危险源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3 、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分工,每一类管理项目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记录。
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街道安监办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3)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严格值班制度: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夜间由生产调度负责,白天由车间当班人员负责,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5)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针对上月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布置下月底安全消防工作。
5 、重大危险源备案: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高新区发改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6 、变更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高新区发改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1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整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举报的范围、奖励等级分为5类:
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应上报而隐匿未报的事故。对举报此类事故经查属实,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1000元。
2 、生产经营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市场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及专家评估确认的,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300元。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50元。
5 、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二、举报受理单位为明珠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传真):86848416
三、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四、奖励由明珠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使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他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质、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高新区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街道办事处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度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研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七、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八、应急预案的言论与实施。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规范全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生产安全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和运转高效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电话:86848416。
3 、街道安委会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报告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4 、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 、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2 、街道安委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 、安委会成员负责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根据事故调查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要求的请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明确受理的,负责起草事故结案批复,提出结案批复意见、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交分管领导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向有关单位讲明原因。
2 、安委会负责起草的事故处理批复意见,有关安全执法文书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复核和汇总。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复核的主要内容是: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处理依据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批复的写作格式是否规范。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
4 、讨论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对明确受理的事故结案批复,经综合科复核、汇总后提交讨论。
5 、安委会负责结案批复和安全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办结。
四、资料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后,档案资料由安监办负责整理,统一归档。
十五、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现制定我街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问责制度。
一、各口分管领导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经办事处主任批准,街道安委会发出安全生产事项应办而未办结的督查通知书,有一次的由主要领导进行批评谈话,有两次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达不到80分的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三、发生事故,按照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管理权限给予取消年度评奖资格或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严重的构成玩忽职守或其他情形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按《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五、本责任制的追究由街道安委会提出,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实施。
十六、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
2 、工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3 、其它职能部门严格按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执行。
二、工作程序
1 、“三同时”是指在我街道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改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实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 、安全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防火防爆、降温保暖、人员疏散和锅炉、压力容器、机械、电器设备、油库、车库、车库等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通风、采光、照明、场地的距离通道、运输安全、职工的卫生保健、休息等设施项目。设施的资金来源包括在工程总投资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消减、挪用。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齐全。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②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及使用单位的意见,设计安全设施项目,并负技术责任。
④按设计要求施工。未经设计确认,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的设计和施工。
⑤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在项目试运行稳定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组织进行安全专项竣工验收,工会参与验收。
4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5 、保持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过程中的所有记录、资料。
十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管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各村(社区)、各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承诺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结合自身实际,就保证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事项,向街道办事处或所在村(社区)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以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报告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街道办事处或所在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的汇报。
四、告知承诺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部委的规章和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五、全街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街道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安监办负责统一组织、督查、指导和协调。
六、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七、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206号)的要求,负责本系统及本行业(领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八、安全生产告知承诺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基本样式可参照附件,各村(社区)、相关部门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个性化设计,但必须保留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同时,按照“谁告知、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告知书的发放和承诺书的签署、催缴等工作。
1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通过标语、黑板报、横幅等方式宣传、上门走访、召开会议、工商年检以及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向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并将《安全生产告知书》逐一发放到各单位。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向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作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承诺。
3 、生产经营单位向街道、村(社区)、相关部门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后,可通过张贴公告、会议承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本单位员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九、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应当在每年1月25日前完成,中途新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补办;承诺书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街道、村(社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承诺情况,并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承诺书样本及汇总表,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年1月25日前,按照告知书的职责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所在村(社区)、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报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当将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书面报告进行存档备案,报告的汇总登记表加盖单位印章后随承诺书汇总表一起送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保留承诺书及相关的会议记录、音像资料等备查。
十三、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作出承诺、不切实履行承诺导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由此造成事故的,配合上级相关部门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十四、各村(社区)、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承诺及履行情况和相关标准,结合安全生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可组织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十八、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二、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三、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育,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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