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知名企业的奖励制度
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部长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暂不作考核,何时考核,另行通知;但希望部长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亦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员工奖惩材料及奖惩建议的提报。
3.2 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日常违纪违规情况的稽查、各部门奖惩建议的初审。
3.3 总裁及其授权人负责对员工奖惩建议的最终批准。
3.4 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培训工作;并负责员工奖惩材料和记录的汇总、归档。
3.5
各职能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一般性奖惩决定的具体落实执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批准的有较大警示意义、有必要在集团范围内通报的奖惩决定的具体落实执行;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奖惩资金在工资中的体现。
3.6 集团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审议及授权主管人签核,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4 奖励规定
4.1 奖励的形式
4.1.1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4.1.2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晋级、晋职。
晋级、晋职人员的工资级别随之调整。
4.2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
4.2.1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
4.2.2 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方面成绩显著的。
4.2.3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的。
4.2.4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
4.2.5 维护厂纪厂规,抵制歪风邪气,举报事迹突出的。
4.2.6 同不良人员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4.2.7 有其他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
5 惩处规定
5.1 惩处的形式
5.1.1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转岗、降职、撤职、留厂察看、辞退开除。
5.1.1.1 降职、撤职人员的工资级别随之调整。
5.1.1.2 留厂察看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留厂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继续留用;表现不好的,可随时给予辞退或开除。
5.1.2 经济处罚,包括赔款、罚款、降级、停薪。
5.1.2.1 由于员工本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利益直接损失的,可给予赔款处罚。
5.1.2.2 每月赔款、罚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月劳动报酬总额的25%。
5.1.2.3 对留厂察看员工在留厂察看期间可给予停薪,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5.1.3 对同类问题反复重犯的人员,可加重惩处。
5.1.4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仅限于员工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员工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惩处的条件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的员工,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
5.2.1 违反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2.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5.2.3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5.2.4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5.2.5 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2.6 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5.2.7 有其他有损公司利益和社会公益行为的。
6 奖惩程序
6.1 集团各部门对违反厂纪厂规的员工都有权监督,并提出惩处建议;员工奖励建议一般由所属部门提出。
6.2 所有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OA方式或纸面方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集团企业管理部。
6.3 集团企业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奖惩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6.4 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对员工的奖惩。
6.5
经批准的一般性奖惩决定由各职能部门在本部门内部通报分发,对那些有较大警示意义、有必要在集团范围内通报的奖惩决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发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所有奖惩决定均应送至当事人。
6.6 奖金、赔款、罚款等由财务部直接按规定在工资中体现;晋级、晋职、降级、转岗、降职、撤职、辞退开除等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办理。
企业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以下五种:
1、 嘉奖;
2、 记功;
3、 晋级;
4、 授予荣誉称号;
5、 提拔;
第三条 本公司惩处分为以下五种:
1、 罚款;
2、 警告;
3、 记过;
4、 降级;
5、 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应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1、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者;
3、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 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 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7、 对社会作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8、 具有其他功绩,人力资源评定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有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主管人力资源监察室推荐,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让人力资源部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照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1、 泄漏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其他公司人员者;
2、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竞争对手公司、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3、 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 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活或工作秩序者;
5、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 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7、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 无故旷工者;
9、 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其以上者;
10、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1、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内累计旷工达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惩处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含10万元人民币),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30%至50%;
2、造成公司损失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由人力资源监察室和法律事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监察室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共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二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0元人民币或1000元人民币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的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记功一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 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 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4、 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5、 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6、 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7、 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四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每年粘膜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一级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五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签发后,公布实施。
【知名企业的奖励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奖励制度04-02
工资奖励制度05-09
薪酬的奖励制度05-18
店铺奖励制度05-10
中学考勤奖励制度05-15
公司薪酬奖励制度05-14
关于考勤奖励制度05-18
机关考勤奖励制度05-17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