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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具奖励制度
一)人员招聘程序
1)专卖店需要增补人员时向人事部递交“人员增补申请单”,由人事部统一规划招聘工作。
2)人事部收集相关应聘资料并进行初步筛选,然后将资料转交到相关部门安排面试。
3)专卖店店长/柜长由区域主管/店铺督导进行面试考核,由总公司营运经理复核决定是否录用。店长/柜长以下员工由店长/柜长进行面试考核,由区域主管/店铺督导复核决定。填写“应聘申请表”。
4) 试结果和人事资料交到人事部,人事部通知入选人员办理到职手续。
5) 职培训——正式上岗
6) 公司以外的区域由人事部授权委托区域主管/店铺督导进行招聘工作。受聘者人事资料需交到人事部门,区域存底一份。
二)招聘原则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应聘者是否适合应聘岗位的素质和培养潜力,并以该职位人员应具有的实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考核准则。
2) 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个人理念是否与公司要求相符——是培养潜力的重要衡量标准。
3)特殊情况下,若应聘者实际工作经验缺乏,但个人综合素质良好又具备培养潜力的,可以录用。相反,就算应聘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素质和培养潜力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不可录用。
4)应聘者必须如实填写“应聘申请表”,经面试、笔试、复试考核后方可聘用。
5)加盟店由加盟商按照公司招聘要求及程序代表公司实施员工招聘,并可通知公司提供协助。
三)入职手续
1)应聘者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到公司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2)报到时,需向公司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方可办理入职:
a、 身份证/户口薄 原件及复印件
b、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c、 计划生育证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专卖店聘用本地员工视政府规定)
d、 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e、 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 (可于入职半月内补交)
3) 职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不得隐瞒传染病。个人资料更改后必须立即通知人事部,如,地址、电话、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
4)虚报、伪造资料和隐瞒一经公司发现立即无条件辞退。
四)入职培训
1)专卖店培训分为“新晋培训”、“正职培训”以及“店长培训”等。“新晋培训”为店长根据新入职的店员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专业素质的培训,“正职培训”为区域督导或店长定期对本店的店员组织的专业素质的培训,“店长培训”为公司组织或区域督导定期为区域市场内的店长的培训。
2)店铺督导、店长入职需经过15天的培训期,其他岗位为7天,由公司人事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正式上岗。
3)培训期的新入职人员不享有提成和各种奖金,培训期间自行离开的人员无工资计发。
五)试用期
1)凡新员工入职一般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包含培训期)。
2)若新员工表现优异,其部门主管可报请公司批准,将试用期酌情缩短。有必要时,也可将试用期酌情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3)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不合公司要求的,公司有权随时辞退。
4) 试用期满,由员工所在部门和人事部进行考核,填写《转正申请及审核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合格员工将转为正式聘用员工,不合格者将立即辞退。
六)考勤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
1)专卖店员工实行轮班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所有专卖店由店长/柜长编排每月《排班表》,各员工需按表上班,不得擅自更改。(加盟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2)专卖店营业时间为早上9:30至晚上22:30,专柜按商场要求执行。特殊地区的营业时间报公司批准后执行。营业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调整,服从公司安排。(加盟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3)任何人不得在节假日和周六、日换班休息。员工每月换班不能超过3次,店长不得与店员换班。
4)换班需填写《换班单》,经店长同意并签字,否则视旷工处理。
2、签到
1)员工应于营业时间前15分钟到达专卖店,并签到,否则按迟到处理。准时于上班时间穿着整齐制服,全情投入工作。
2)员工上下班都须签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替他人签到。
3、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的,给予每分钟1元的行政处罚,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作旷工处理。
2)工作时还未穿着整齐制服及未能整理好个人仪容者作迟到而论。
3)若因为前一天加班时间太长而引起的迟到,店长应视情况处理,在适合范围内的可不计迟到。
4、旷工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迟到超过45分钟作旷工论处。
3)旷工1天扣罚3天工资和提成,当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于计发当月工资和提成等。
4)因旷工或自动离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假期及请假制度
1、假期诠释及管理细则
1)事假:员工因私而不能上班的。请事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全年超过10天,否则公司有权辞退。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病假: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的,包括自然假和工伤。请病假须出示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因工伤休假在半个月以内的公司保留其职位并支付基本工资。其余病假不计发工资,假期超过15天的,公司有权实施解聘。
3)吊唁假:员工为三代以内的直属亲戚奔丧可享有3天吊唁假。
4)婚假:员工及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按法律手续结婚者可享有6天婚假。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婚假。
5)产育假:女性员工因产育所必须的假日。产育假为3个月,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有薪产育假。凡是违反《婚姻法》和《计生法》等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享有婚假和产育假的相关待遇,并且公司有权作辞退处理。
6)其它假期:请参照公司相关通知和规定。
2、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离职。
2)无论任何假种,员工请假在1天或以内的,由店长批准同意。2天或以上的必须经区域主管/店铺督导批准同意。一周以上的必须经上级总监批准。《请假单》与当月《考勤表》一同上交人事部门。
3)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递交书面申请,请假6天以上需提前半个月。
4)休假前必须完成手头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因交接不周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5)员工因特殊事件或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在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上级,返回后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八)辞职、调职与解聘
当重要岗位的员工离职时,行政部门必须在其离职当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文,告知相关事项及职务接替人。如:商场经理、加盟商以及公司内部等。
1、辞职
1)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一周递交《辞职申请表》,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申请。
2)辞职员工在未离职前必须同样专心工作。当辞职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并完成工作等交接后才可离职。
《辞职申请》批复——店长批准——区域督导——营运经理——人事部
3)若员工因为学习或留学深造而提出辞职的,公司可保留其工龄,并欢迎该员工以后再回公司工作。
4)辞职者工资于公司规定的发薪日发放。
2、调职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
2)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通知所限的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并与新任接替者作好工作交接。奉调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代理负责。
3、解聘
解聘包括:开除、辞退、劝退、自然解聘
1)开除: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经营理念,公司可视情况给予开除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章为公司、客户或其他方带来损失的,必须给予相应赔偿。被开除者,公司将扣发工资和奖金,待事情解决无遗留问题并签定《确认书》后才可发放。并于全公司通告。
2)辞退:员工在试用期间明显不符合要求,或在正职期间不努力工作,表现越来越差者公司可即时予于辞退而不需作任何补偿。如因公司经营问题而需辞退员工的,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3)劝退:若员工在职期间不符合岗位知识、技能等要求,虽然努力工作但仍不见成效的,公司将规劝其辞职。
4)自然解聘: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而任何一方无续签意向,当该员工办理清交接手续后,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
九)晋升制度
公司注重内部人员的培养,管理人员平时应注重对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有潜力的培养对象。当有职位空缺时,用人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任何人员的职位升迁都必须经过该职位的培训,并须通过1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升任该职位。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评核实行延长试用期或调回原职位的方式,被调回员工应再接再励,争取下一次机会。
晋升标准:
新店员入职,试工三天,试工合格后被录取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不等,视其工作能力而定。试用期后为正式店员。
店员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工作积极、尽职尽责,上进心强,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与执行能力,积极协助店长工作。由店长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即可晋升为助店。
助店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工作积极度、尽职尽责,上进心强,具备成熟的管理能力,积极向公司提出相关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意见与建议。由公司区域主管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即可晋升为店长。
店长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工作积极、尽职尽责,上进心强,有成功的管理经验,使店铺业绩非常突出(包括销售业绩、店员的专业素质和专卖店的综合形象等方面)。由公司经理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即可晋升为区域主管。
上述几项,如有员工成绩显著、自身素质高,可以越级提升。
十)仪容标准
为树立统一的良好专业形象,现对员工的仪容要求作以下规定。员工在上班前需检查自己的仪容情况,或要求同事提点。
男同事:
1)头发
——头发一定要梳理整齐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后颈头发长度不可超过衫领顶部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最多只可以戴一条不夸张的手链
——不可戴过大或过多色彩的手表
——颈链不可外露
3)着装
——穿着公司或商场统一制服
——衣服穿着整齐、干净,鞋擦拭干净、无灰尘
——服饰无破损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女同事
1)头发
——长发及肩的必须束起
——头发不可太油腻,不可有头皮
——头发前端不可盖过眼眉
——不可染发,头发不得蓬松
2)首饰
——不可戴超过一只戒指
——不可戴过大或颜色过多的手表
——手镯/手链只可戴一条
——耳环方面,只可戴一对不夸张,粒状耳环
3)妆扮
——香水味以清淡为主
——指甲必须修剪及清洁,指甲油只能涂透明的颜色
——必须涂颜色不太夸张的口红
——化淡妆
——统一制服,服饰干净得体
4)姿势
——腿自然垂直站立,不倚靠收银台、货柜,双手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专卖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卖店年审制度
1 、公司将在每季度对专卖店进行销售状况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审查前一个月会公布当年度具体的年审标准。年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专卖店进行评估:
1.1 经营资格;
1.2 经营规范、服务水平;
1.3 经营状况、销售业绩;
1.4 专卖店负责人的综合考评。
2 、年审时专卖店应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2.1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2 《国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3 《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4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2.5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6 其它由公司确定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3 、专卖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当地行政部门的年审。
4 、年审不合格的专卖店,公司将有权取消其专卖店经营资格。
5 、年审合格的专卖店,公司将与之签订下一年度的《专卖店经营合同》,并颁发下一年度的《专卖店授权书》。
第二条 专卖店库存管理制度
1 、专卖店货物应及时登记入库,存放应整齐、集中、分类。
2 、专卖店应按照先进先出、以销定进的原则管理库存。
3 、专卖店应制定标准安全库存,并细分到各类产品的库存量。
4 、专卖店每月应仔细核对《库存对帐表》,考核库存的合理性。
5 、专卖店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条 专卖店销售管理制度
1 、专卖店销售产品只能在店铺内进行,如需到店外销售,应向当地职能部门报备,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专卖店销售产品应按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
3 、专卖店不可私自举办有奖促销活动。
第四条 专卖店财务管理制度
1 、公司按照专卖店当月销售业绩的6% 计算代理手续费(简称代理折扣);
2 、专卖店能遵守公司各项规定,与公司配合良好的,公司以专卖店当月销售业绩的1% 作为奖励折扣;
3 、专卖店每月的代理折扣及1% 额外奖励折扣将自动转为资金余款;
4 、专卖店当月的资金往来帐中余额显示为正数时,金额超过1000 元以上的, 专卖店可提供服务性发票给公司后领取;若出现负数时,专卖店则必须在次月15 日前补足,否则,公司将停止专卖店订货;
5 、公司按专卖店每月销售资料袋的数量发放手续费,标准为10 元/ 个。
第五条 专卖店计算机的配置及使用制度
1 、专卖店应配备一台或一台以上、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于处理日常业务。
2 、专卖店电子邮箱的使用:
2.1 专卖店在签署《邮箱使用协议书》后,公司将提供一个容量为 50M 的免费电子邮箱供
专卖店使用,主要用于与公司的沟通与联系,严禁利用该邮箱在其它网站上进行注册
和登记;
2.2 公司各类重要的通知、通告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专卖店的电子邮箱,专卖店应
每日接收并查看邮箱内的邮件,以确保接收公司重要信息。
2.3 专卖店发送邮件时,在邮件的主题或内容中应清楚写明店号。
2.4 专卖店应定期对邮箱内的邮件进行清理,及时将重要的文件或数据进行储存,并定期删除垃圾邮件,以免影响邮箱的正常使用。
3 、专卖店应配置较大容量的移动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U 盘等以便于销售数据、客户资
料等重要文件的保存和管理。
4 、专卖店至少应配备一台针式打印机以用于售货单据、销售报表等文件的打印。
5 、公司业务联系邮箱:
5.1 客户投诉、咨询专用邮箱:http://cankao.gcw818.com
5.2 专卖店管理部专用邮箱:http://cankao.gcw818.com
5.3 专卖店投诉专用邮箱:http://cankao.gcw818.com
5.4 销售部货运投诉专用邮箱: http://cankao.gcw818.com
第六条 专卖店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 、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专卖店在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的程序和原则:
1.1 专卖店应将公司下发给顾客的通告、通知等文件打印,在宣传栏中进行公布,及时向客户传达公司的最新动态;
1.2 各类文件、资料应按内容进行分类、分档存放以便查阅;
1.3 机密文件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作废或过期的机密文件在丢弃时必须先粉碎;
1.4 专卖店应定期清理、删除店中档案及计算机内存储的过期资料;
1.5 专卖店严禁在店铺内摆放非公司推荐的各类资料、书籍或音像制品等。
2 、 专卖店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与公司有关文件及资料,也不得告知无关人员。
第七条 专卖店宣传推广管理制度
1 、专卖店举办产品推广活动的规定:
1.1 认真学习、了解产品知识,不夸大公司实力,不夸大产品功效;
1.2 不攻击、轻视或贬低其他公司、品牌或商品;
1.3 不利用公司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或服务;
1.4 不诱导、强制、利用其他客户群代为推广或销售非公司产品;
1.5 遵守法律法规,举办活动前必须向当地职能机关报备;
1.6 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公司所批准的内容及规模举办活动;
1.7 积极配合、协助总公司及分公司筹备产品推广会、产品讲座等。
2 、专卖店举办产品推广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2.1 专卖店举办各类活动时,必须提前三日填写《专卖店举办活动申请表》并传真至公司专卖店管理部进行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通知当地分公司,且应依照法律法规向当地职能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2.2 专卖店在活动举办后应及时将相关内容和图片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公司专卖
店管理部;
2.3 提交举办活动文稿和照片的专卖店,公司将择优选登在《完美天地》或公司网站中。未经报批的活动,公司一律不予刊登。
2.4 专卖店的推广活动应以产品讲解为主。专卖店可举办以下类型的活动:
2.4.1 营养及健康讲座、美容讲座、产品推广会、介绍会等(仅限于介绍,不售卖产品);
2.4.2 纯娱乐性质的联欢会;
2.4.3 开业、周年、搬迁等庆典活动,参加人数以当地职能部门之规定为准;
2.4.4 献血、捐款、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2.4.5 爬山、野炊、球赛、健身等体育活动。
2.5 专卖店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其它公司和店铺的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员工或其他客户群的活动及经营。
第八条 专卖店搬迁店址的制度
1 、专卖店搬迁店址应提前15 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迁址理由、拟迁地点及当地情况说明。
2 、专卖店必须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搬迁,不得先搬迁后通知或不通知公司私自搬迁。若专
卖店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搬迁店铺,造成的损失由专卖店自负。
3 、专卖店新店铺应严格按照《专卖店营运手册》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装修。
4 、专卖店拟搬迁的新店筹备好后,运作前,需先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店铺照片以及联系资料清单等一同交予公司专卖店管理部,经核查符合开业要求后,才可正式对外运作。
第九条 专卖店监督与管理制度
1 、为规范经营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氛围,公司对专卖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使专卖店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运作和发展。
2 、公司对专卖店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受理、调查事实、做出处理决定、通知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3 、专卖店违反公司规定,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轻重及参照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依据本《手册》予以处罚。
4 、投诉受理规定:
4.1 对专卖店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须在违规行为发生起12 个月内(自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月开始计算)向公司专卖店管理部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4.2 为保障投诉人的利益,公司将对投诉人的资料予以保密。
5 、调查取证:
5.1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取证;
5.2 公司将根据调查的需要决定是否发出书面调查通知,在调查期间,公司有权做出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冻结专卖店负责人优惠顾客资格、冻结专卖店代理折扣等临时性措施,包括限制出席公司活动、暂不予以表彰等决定。
6 、被投诉人申诉处理:
6.1 公司对违规投诉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同时需提交新的证据及书面材料;
6.2 在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6.3 公司在完成申诉调查后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正原处理决定。如维持原处理决定,则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7 、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8 、公司除有权依照本《手册》对违规专卖店做出警告、经济处罚、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取消专卖店负责人优惠顾客资格外,还可对违规专卖店做出不予表彰、取消授予相关荣誉或限制出席公司活动等决定。
9 、因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二章 专卖店规范行为及处罚类型
第十条 专卖店违规行为
1 、专卖店日常经营类
2 、专卖店规范报单
3 、筹备店铺及开业经营
4 、专卖店店址管理
5 、专卖店经营资格管理
6 、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及刊登广告
7 、专卖店摆/ 卖非公司推荐资料
8 、专卖店未经批准举办各类活动
9 、私设店铺
10 、专卖店夸大产品用途
11 、专卖店采用非公平竞争方式经营
12 、专卖店变价销售公司产品
13 、专卖店经销其他公司产品
14 、 专卖店宣传管理规定
15 、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十一条 专卖店违规处罚类型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严重警告
4 、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
5 、扣罚专卖店6% 代理折扣
6 、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
7 、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8 、通报批评
9 、专卖店负责人个人经济处罚
10 、暂停享受完美公司产品优惠的资格
11 、取消VIP 客户资格
12 、取消培训资格
13 、取消旅游研讨资格
第三章 处罚执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专卖店如出现违规,无论是负责人或店员行为,公司均视为专卖店违规。
第十三条 对于专卖店违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参照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多项并处。
第十四条 凡公司对专卖店所发出的书面警告及违规处理将全部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1 、若专卖店在一年内累计接到三次书面警告,将视为严重警告一次,并扣罚专卖店累计额满当月1% 奖励折扣;
2 、 若专卖店在一年内累计接到三次严重警告,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专卖店违规行为如引起政府部门、媒体等介入,公司将坚决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将视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在处罚上予以加重,并保留依法追究及索赔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卖店若重复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公司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专卖店若同时发生多类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累加原则实施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处罚的执行时间原则上自处罚决定生效当月起执行,如调查期间采取了冻结或暂扣措施的,则从冻结或暂扣的月份起执行。
第十九条 经济罚款:若能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月份,当以违规行为发生当月为准;若无法确定违规行为发生月份,当以公司查证之工作月份为准;咨询批准后已超过月份的,执行月内补扣回查实当月的同等金额。
第四章 专卖店违规处罚细则
第一项 专卖店日常经营类
第二十条 专卖店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书面警告一次
1 、每日营业时间少于8 小时(节假日营业时间少于7 小时),每周营业时间少于6 天;
2 、未按公司规定张贴营业时间表、产品价格标牌;
3 、未按公司规定摆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书》等;
4 、专卖店联系资料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资料至公司;
5 、营业时间内在店铺内打牌娱乐、吃零食、睡觉者;
6 、 营业时间内不注重个人形象,蓬头垢面示人者;
7 、专卖店内饲养宠物;
8 、拒绝为顾客供货者;
9 、拒绝为购买产品的顾客提供发票者;
10 、销售人员对顾客态度恶劣者;
11 、其他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可并处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
1 、专卖店经营期间忽略商业安全;
2 、专卖店内脏/ 乱;
3 、设施陈旧,包括外在装修(招牌、外墙、橱窗、灯箱等),不符合规定且未能及时做出整改者。
第二十二条 专卖店印刷制作完美顾客优惠卡者,公司将立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建议专卖店雇佣优惠顾客作为店员,公司有权要求专卖店做出调整,否则公司将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调整为止。
第二项 专卖店报单违规
第二十四条 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情节严重者,不予专卖店三个月1% 奖励折,可并处通报批评。
1 、专卖店擅自涂改《新增优惠顾客申领表》资料;
2 、未按规定使用“完美公司销售系统”报单;
3 、出现错报、漏报单后及时给予补报者;
4 、专卖店不及时报单的,一年内第一次发生;
5 、专卖店当月无报单,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专卖店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可并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 、专卖店压单不报者;
2 、专卖店不及时报单,一年内再次发生;
3 、专卖店为利益恶意漏报、押单不报;
4 、擅自更改顾客报单资料的行为;
5 、出现错报、漏报单后拒绝给予补报者;
6 、专卖店一年内累计两个月无报单。
第二十六条 专卖店未及时录入新增优惠顾客资料及产品销售资料,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再次发生,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项 店铺筹备及开业经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如查实有虚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在审批期内,被举报有市场违规行为,公司将暂停其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之专卖店申请资料在审批期内,经查实擅自确认店址并装修者,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已获批专卖店资格,但未参加公司举办的新店培训会,即进行确认店址并装修者,记书面警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拒绝向公司提交完整或符合要求的专卖店相关开业资料,且无有效的书面材料支持其说法者,公司有权禁止其开业,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专卖店经营资格,但未经公司开业手续审核即擅自营业者,记书面警告,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向公司提交虚假开业资料的,暂停其专卖店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四项 专卖店店址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卖店未按公司规定选址,一经查证,该店址无效,所有后果自负。
第三十五条 专卖店所选择的店址,经审核不符合公司规定且拒绝重新选址,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专卖店选址不符合公司规定且通过蓄意隐瞒手段获批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以下处理:
1 、自专卖店在该店址经营之月起至公司发现并查证时,不予专卖店全部1% 奖励折扣;
2 、专卖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另寻符合规定的店址搬迁,否则,公司将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搬迁为止;
3 、专卖店经营资格冻结时间达两个月仍未搬迁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4 、拒绝搬迁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变更店址,将不予三个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
1 、若新店址符合公司要求,需立即向公司补交相关资料并获批后可在新址经营。
2 、新店址不符合公司要求,该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司要求另择店址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直接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五项 专卖店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借用他人身份申请专卖店经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为他人申请专卖店经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 擅自转让专卖店经营资格者,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通报批评;同时不再接受其专卖店申请并暂停其推荐专卖店申请人及担保的资格;
1 、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未符合开店条件,公司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并将专卖店经营资格归于原负责人;
2 、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符合开店条件,且双方未产生经济纠纷,公司则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后将专卖店经营资格转予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
3 、如接手人或代管理人(实际投资人)符合开店条件,但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且妥善处理者,公司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后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六项 专卖店未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及刊登广告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以完美专卖店名义、专卖店店主、业务人员身份接受各类媒体采访、并发表相关报道者,公司将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并对所涉专卖店给予以下处理:
1、 未产生负面影响的,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
2、 若产生负面影响的,扣罚专卖店当月6% 代理折扣,并要求专卖店采取一定手段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3、 对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专卖卖店在经营期间未经公司授权,发生以下行为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 、以完美专卖店名义、专卖店店主身份刊登广告、印制出版物。
2 、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刊登完美产品广告、销售/ 折价信息、印制广告宣传资料。
3 、专卖店通过人才市场或媒体等途径公开发布招聘业务员或直销员广告者。
4 、专卖店利用公司名义发布广告或进行其它宣传者。
第七项 专卖店摆/ 卖非公司推荐资料
第四十三条 非法资料的判别:
1 、查看有无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名称与社号或刊号是否一致;出版内容与这家出版单位的宗旨、专业分工是否相符;
2 、检验书刊号是否正确,前段数码是否符合规定位数,检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是否正确,后段类别是否大于出书序号(总次号),报纸与期刊是否混用,是内部刊号还是正式刊号、地域号是否正确;
3 、检查版权记录是否完整,用纸量、用纸规格和开本、页码是否相符;是否署有真实印刷、发行单位名称;
4 、检查装帧设计和印刷质量,看整个工艺是否美观大方,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字体是否清晰,版面是否清洁规范,掉字、错字、倒句的情况是否严重,排版是否章法分明;
5 、检查有无禁载内容,除个别正式书刊外,大多数非法书刊格调低下,或渲染色情淫荡形象,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有的泄漏国家秘密甚至有严重政治问题;
6 、查询有关部门和有关资料,有些书刊表面上不易发现问题,特别是盗版书,需要书刊市场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询以及核对出版目录、订货目录、查禁通报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专卖店区域的界定:含店面销售区、办公室、会客室、美容室、仓库等。
第四十五条 [ 摆] 的界定:非公司推荐的正规出版物,在销售区以商品形式放置于销售柜台、货架、橱窗内。
第四十六条 在 专卖店区域内存放有非法资料者,将给予以下处罚:
1 、少量(3 本或3 种以下),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
2 、较多(3-10 本或3-5 种),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
3 、大量(10 本或5 种以上),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通报批评;
4 、若专卖店因此引发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立即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负面影响消除为止;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专卖店区域内售卖非法资料、书籍、影音制品等,将不予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及扣罚6%代理折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专卖店销售区内摆/ 卖非公司推荐资料、书籍、影音制品等;第一次,不予当月1% 奖励折扣;第二次,取消经营资格。
第四十九条 专卖店私自或授意他人编制、印制、复制、刻录、发行、出版和销售公司辅销资料或制作与公司有关的各类书籍、报刊、录音、光盘等,包括:产品宣传材料、说明书、推广指南、销售技巧等等,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
1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扣罚专卖店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回收并销毁已售资料;
2 、已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诉诸于法律,并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第八项 专卖店未经批准举办各类活动
第五十条 专卖店在店内举行业务培训及分享会等活动,不予1% 奖励折扣;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五十一条 在专卖店以外场所组织、举办、参与各类活动:
1 、未收取费用,未造成负面影响的,书面警告并扣罚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
2 、未收取费用,但造成负面影响的,扣罚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通报批评;
3 、收取费用的,按收入总额的3 倍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九项私设店铺
第五十二条 私店的含义:凡未经公司授权,有固定场所并在场所内摆卖公司产品的,统称为私店。
第五十三条 私店的特征:
1 、位于一楼、临街的门市房;有或近似于“完美专卖店”的标准装修,有“完美”字样、“P ”标志、粘贴有完美公司的海报;
2 、临街店铺室内展示有公司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盒;
3 、有营业时间、营业员及销售公司产品的行为;
4 、临街的培训室、工作室、办事处、课堂、分享室、事业中心、咨询点、会议室、美容服务部等;
5 、在其它店铺(如美容院、超级商场、商店等)中销售完美产品;
6 、涉及上述其中一条即认定为私店。
第五十四条 玛丽艳美容服务中心与私店的区别:
1 、玛丽艳美容服务中心不能单独开设,须与公司授权专卖店挂靠且须获得公司批准,设立的位置必须在所挂靠专卖店店铺相邻 ;
2 、玛丽艳美容服务中心除美容产品的销售与服务外,不得摆卖其他任何产品;
3 、玛丽艳美容服务中心设立人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美容培训(一个月)并获得毕业证书。
4 、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公司将视为“ 私店”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专卖店开设私店,一经查证,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
1 、立即冻结专卖店经营资格直至私店关闭为止,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
2 、拒不关闭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开设私店者的处罚:
1 、接到公司通知后立即关闭者,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
2 、接到公司通知后仍未关闭者,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
2.1 暂停享受完美公司产品优惠的资格;
2.2 一年内公司不考虑私店开设者的开店申请,取消其推荐专卖店申请人及担保的资格;
2.3 情节严重者,取消VIP 客户资格。
3 、私店关闭后再次重开者,公司直接取消VIP 客户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私店供货专卖店的处罚:
1 、为专卖店开发之客户群,且积极协助关闭私店者,公司给予书面警告一次,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
2 、为专卖店开发之客户群,但拒绝协助关闭私店者,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罚:
2.1 扣罚专卖店一个月1% 奖励折扣并暂时冻结专卖店代理折扣发放,直至私店关闭为止;
2.2 暂停享受完美公司产品优惠的资格;
2.3 暂停其推荐专卖店申请人及担保的资格;
2.4 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及VIP 客户资格。
3 、非专卖店开发之客户群,立即协助关闭私店者,扣罚专卖店三个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拒绝按公司要求关闭私店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项 专卖店夸大产品用途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正确介绍与推广产品使用的方法方式 :
1 、专卖店营业人员向顾客夸大产品用途;
2 、在专卖店内,业务人员向顾客夸大介绍产品用途,专卖店未及时进行制止;
3 、专卖店店内展示或提供夸大产品用途的书籍、资料等以致误导消费的行为;
4 、专卖店店内存放、售卖或使用夸大产品用途的书籍、光盘等物品;
5 、以开配方设计疗程等形式售卖产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涉及夸大产品用途之专卖店给予以下处理:
1 、未产生负面影响者,记书面警告一次,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
2 、已产生负面影响者,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及6% 代理折扣并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负面影响;
3 、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一项 专卖店采用非公平竞争方式经营
第六十条 专卖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公平竞争方式经营:
1 、 给回扣、私自举办有奖销售活动;
2 、私自让利;
3 、私自赠送礼品;
4 、以抢客源为目的的宴请;
5 、擅自改变公司产品包装;
6 、产品分装销售 ;
7 、制造、散布谣言,攻击、诋毁其它专卖店;
8 、恶意投诉;
9 、自己或怂恿他人以骚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其他专卖店正常经营;
10 、采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影响其他专卖店正常经营。
第六十一条 采用非公 平竞争方式经营的,将给予 书面警告,不予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其程度,扣罚专卖店1-3 个月6% 代理折扣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二项 专卖店变价销售公司产品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变价销售产品:
1 、专卖店以折扣价销售产品给无VIP 卡的顾客;
2 、专卖店以高折扣率销售产品给尚未达到该折扣率的VIP 卡顾客;
3 、专卖店允许、诱导优惠顾客利用比其本人折扣率高的VIP 卡购买产品。
4 、专卖店以高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
第六十三条 削价销售公司产品的,将给予 严重警告一次,扣罚专卖店当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其程度,扣罚专卖店1-3 个月6% 代理折扣直至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 专卖店低价向折扣店等其他销售渠道提供货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项 专卖店经销其他公司产品
第六十五条 专卖店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行为,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
1 、未经公司授权,专卖店销售区摆放、销售、兼营其他公司产品;
2 、专卖店销售区摆/ 卖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联的非公司物品及服务价目表;
3 、他人在专卖店向顾客推介同行业公司产品及制度未及时制止的。
第六十六条 专卖店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行为,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 、专卖店内摆卖同行业公司产品;
2 、专卖店内摆卖同行业公司相关资料;
3 、专卖店店主参与或从事同行业公司业务;
4 、专卖店店主、营业员在店内推介同行业公司产品及制度。
第十四项专卖店宣传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专卖店必须设有《宣传栏》且按公司要求进行使用,公司所有宣传资料及通告、通知等书面文件必须整齐地张贴在宣传栏内(易拉宝、海报等大型宣传画除外),以便顾客及时了解公司政策及动向。
第六十八条 专卖店宣传处罚规定:
1 、未按要求使用《宣传栏》,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
2 、未按公司要求及时张贴宣传资料及通告、通知等书面文件,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
3 、在店内张贴/ 悬挂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牌匾、锦旗等物品,不予专卖店1% 奖励折扣并立即拆除;拒绝拆除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4 、在店内张贴/ 悬挂“ 党和国家领导人” 及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图片及讲话精神等画报的,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第十五项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六十九条 专卖店制造、散布谣言,攻击、诋毁业务人员、顾客或其他公司者,将给予以下处罚:
1 、情节轻微者,书面警告并责成其消除影响;
2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者,不予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消除影响;
3 、情节恶劣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同时依法保留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七十条 专卖店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将扣罚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同时依法保留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专卖店贿赂公司职员,一经查证,公司将扣罚专卖店1% 奖励折扣。
第七十二条 专卖店与公司进行业务沟通时,应秉承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理性沟通的原则,对下述行为公司将予以处罚:
1 、无礼取闹、干扰公司正常工作者,给予口头警告;
2 、恶意中伤、侵犯公司职员的人格尊严者,给予书面警告并不予专卖店1-3 个月1% 奖励折扣;
3 、言语威胁、攻击公司职员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同时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与索赔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专卖店已确定巡访人为公司职员后进行 阻挠、拒绝公司例行检查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并扣罚专卖店一个月1% 奖励折扣;情节恶劣者,通报批评;
第七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举办的与专卖店相关的会议,给予严重警告。
第七十五条 专卖店如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取消专卖店经营资格:
1 、专卖店负责人或执照法人为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经商人士(含公务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邪教组织成员)。
2 、专卖店负责人或执照法人触犯国家法律被执法部门通缉、拘留、逮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期间者;。
3 、推荐、接受全日制在校学生从事完美业务者。
4 、严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者。
5 、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第五章 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专卖店若因违反《专卖店营运手册》造成他人经济利益受损,如受损失方完全无过失,应由违规专卖店承担相应补偿;公司在核定受损金额后,有权从该专卖店在公司的账户余额中扣除并转付。
第七十七条 专卖店违规行为若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公司在核定受损金额后,有权从该专卖店在公司的账户余额中扣除。
第七十八条 除上述两项外,公司不介入由专卖店违规行为所引起的任何其他经济补偿。
附 则
1 .本规定所指“……日前”或“……元 ” ,均包含本数。
2 .本规定所指“公司”如无特指,均指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3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4 .本规定为第八版《专卖店营运手册—管理篇》之修订版,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 起正式生效。
5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完美公司所有。
6 .完美公司保留对本规定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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