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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改善奖励制度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
1.在管理理论、 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处理。
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 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 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史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八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等级确定之后,按下表确定在该等级范围内的奖金额。
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二 9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8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70 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五 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3%计算或在300元限额以下的酌情给奖(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对那些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省辖市、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
各行业、各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加具体的适合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八、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等级、金额高者发奖。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比照第六条规定,提高一个等级奖励。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降低一个等级奖励。相当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奖。
第十二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实施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建议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登记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提出改进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党的书记、厂(矿)长、经理、院(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质消耗 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
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修订的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按法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
)、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成。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分厂或车间设评审小组。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仅设评审小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见附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项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接受建议的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关业务科室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作结论的说明送交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采纳单位关于奖励的评审工作,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评分。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须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二十六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工作的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1982年3月16至1985年6月4日期间采纳和评奖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按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凡1985年6月5日以后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且至1986年6月4日尚未评奖者(已评奖者仍按1982年《条例》处理)一律按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品质改善奖励办法
1. 总则
1. 1制定目的
为激发员工潜能,踊跃提供有利于经营改进之意见,提高经营绩效,特制定本规章。
1.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员工对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工艺、品质改善等各方面之改善建议,均适用本规章。
1. 3权责单位
(1) 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改善提案推行办法
2.1改善提案认定
2.1.1提案范畴
本公司员工提出之提议,凡属下列内容之一者,均属于改善提案:
(1) 管理方法、制度之改进。
(2) 制造技术、操作方法、作业流程之改进。
(3) 品质改进。
(4) 设备设计更新,功能改进,操作改善。
(5) 产品设计之改善,包装或外观之改进。
(6) 原材料之节省,废料之利用及其他成本降低之改进。
(7) 工业安全、整理整顿、设备保养等之改善。
(8) 其他有利于公司之建议。
2.1.2非提案范畴
提案内容如属下列内容之一,概不予受理:
(1) 无具体之内容或单纯之希望者。
(2) 公知之事实及正在改善者。
(3) 已被采用过及已有他人先提出之提案。
(4) 经试行一个月从而提出者(但其效果显著确有重大之贡献者,得予追追认)。
(5) 业务上被指令改善者或已由上级指示他人进行而提出者。
(6) 非建设性之批评。
(7) 对于个人及私生活之攻击。
2.2改善提案推行组织办法
2.2.1推行组织
(1) 本公司成立改善提案推行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下设审查小组、改善小组、推行小组。
(2) 审查小组审查委员若干名组成,推行小组由推行委员若干名组成,改善小组由干事若干名组成。
2.2.2主任委员
由总经理担任,其职掌为:
(1) 改善提案推行制度之核准。
(2) 改善提案实施经费之核准。
(3) 改善提案评审、奖励之核准。
2.2.3审查委员
由各部门主管(全部或部分)担任,其职掌为:
(1) 改善提案之复审、评分及等级审议。
(2) 改善提案制度修订研讨。
(3) 提案施行成果之检查、确认。
2.2.4推行委员
由各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担任,其职掌为:
(1) 本部门改善提案活动之宣导、启发。
(2) 与本部门相关的提案之审核、评分。
(3) 经采用之提案实施策划与督导。
(4) 改善提案成果调查、报告。
2.2.5改善小组
由品管、技术、总经理室人员担任,人数1~3人,其职掌为:
(1) 公司改善提案活动之宣传、启发。
(2) 改善提案相关教育训练。
(3) 改善提案的受理、登记、初评、送审。
(4) 改善提案评比的资料收集、初评。
(5) 改善提案实施的追踪、查核、协助、报告。
(6) 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2.3改善提案种类
提案依其性质分为技术类提案与管理类提案。
2.3.1技术类提案
(1) 产品开发、设计新创意。
(2) 产品的技术更新。
(3) 生产工艺流程改进。
(4) 机器设备技术改进。
(5) 其他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之改进。
2.3.2管理类提案
(1) 管理方法、制度新创意。
(2) 原有制度的完善。
(3) 品质管理的建议。
(4) 成本降低的改进方案。
(5) 其他涉及管理方法、制度之改进。
2.4改善提案提报手续
(1) 提案人针对公司存在之不足作现状分析,并研拟提案内容。
(2) 提案人使用《改善提案书》,提出相关提案。
(3) 提案书上应填写下列内容:
(A) 提案类别。
(B) 提案时间。
(C) 提案名称。
(D) 提案者所属单位。
(E) 提案者(可以是个人、数人或团队)。
(F) 现行方法(描述现状)。
(G) 改善方法。
(H) 预期效果。
(4) 现行方法应详细描述现状,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说明。
(5) 改善方案应具体、可行,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说明。
(6) 预期效果应尽量明确。
(7) 现行方法、改善方案、预期效果或不足填写,可另附纸说明。
(8) 提案人将提案书面交改善小组或投入公司“改善提案信箱”。
2.5改善提案受理与审查
(1) 改善小组对提案进行编号、登记。
(2) 改善小组初审提案,必要时应与提案人联络,了解提案的内容。改善小组初审裁定提案为可行、保留或不可行。
(3) 不可行或保留提案,由改善小组回复提案人。
(4) 可行提案转责任部门评审。
(5) 责任部门推行委员负责评审工作,必要时应与提案人联络,了解提案内容。责任部门评审裁定提案为采用、保留或不采用。
(6) 不采用或保留提案,由责任部门退回改善小组,由小组回复提案人。
(7) 采用提案由责任部门负责实施,提案工程大或涉及面广时,应呈审查委员会裁决。
2.6改善提案实施与追踪
(1) 责任部门负责改善提案实施工作。
(2) 改善小组应全力支持、配合提案之实施。
(3) 提案人应尽力协助提案实施过程的指导、修正和其他工作。
(4) 推行委员对提案之实施与追踪负直接责任。
(5) 改善小组负有监督检查之责任。
2.7改善提案奖励办法
(1)凡提案被评审为不采用者,累积3件,发给奖金( )元。
(2)凡提案被评审为保留者,累积2件,发给奖金( )元。
(3)凡提案被评审为采用者,立即发给奖金( )元。
(4)被采用之提案经年度评审,获优秀提案奖者,奖励如下:
(A)第一名,奖励 元。
(B)第二名,奖励 元。
(C)第三名,奖励 元。
(6) 被采用之提案,经年度评审,每年可为公司增加之经济效益逾五万元人民币者,可提取1%之金额作为奖励金。
(7) 年度提案总数前三名者,为优秀提案个人,奖励如下:
(A)第一名,奖励 元。
(B)第二名,奖励 元。
(C)第三名,奖励 元。
(8) 年度提案评比前三名单位,为优秀提案单位,奖励如下:
(A)第一名,奖励 元。
(B)第二名,奖励 元。
(C)第三名,奖励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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