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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比赛奖励制度
名佳羽人会员积分比赛(以下简称积分赛)是由名佳羽人羽毛球俱乐部组织的,旨在鼓励会员参加活动、提高会员实战水平、积累比赛经验、促进技术交流的一项内部比赛。 通过积分赛,可以使每一个会员都产生一个积分,这个积分不仅反映了该会员在俱乐部内部的羽毛球技战术水平,而且也将成为俱乐部对会员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1.1积分赛的赛程 本项比赛不设集中比赛赛程,也不设定期比赛赛程。 比赛长期举办, 名佳羽人的任何一次正式打球活动(特殊比赛或其它活动例外)中,参加活动的会员原则上都可以进行积分比赛。
1.2积分赛的申请 参赛选手不必专门报名,可以在俱乐部的打球活动中随时提出比赛要求。当某个或某对选手提出比赛要求时,必须事先确定比赛对手,并征得比赛对手同意,然后直接向当次活动的负责人提出比赛申请。
1.3积分赛的组织 当有会员提出的比赛申请时,当次活动的负责人有权根据当时的场地与人员等情况做出是否比赛的决定。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同意进行比赛。 一旦决定比赛,活动负责人应安排和监督比赛进行,并负责记录比赛结果,以便统计积分。 每次活动结束后的24小时内,由专人根据比赛结果更新会员的积分。 更新后的会员个人积分为会员的当前积分,每个会员的当前积分的有效期为:从本次更新结束到下次更新开始时止。 1.4积分赛的规则 积分比赛设立三个单项:男双、女双、混双。 各单项比赛均采用国际通行的羽毛球竞赛规则,即三局两胜、发球得分制。
1.5积分计算方法 初始积分:加入名佳羽人的正式会员,赋予每人的初始积分值为0分。 临时会员没有积分,也无参加积分赛的资格。 积分增长: 每个会员的个人积分都是通过参加积分比赛而得到增长的,具体规则如下: ①对于双打(包括男双、女双和混双)比赛。 比赛双方的积分比较,是根据双方各自两名选手的积分和来判定的,不以单个选手的积分的来判定。 比赛双方的当前积分和相同时,赢的一方每人各得2分,输的一方每人各得0分; 比赛双方的当前积分和不同时,如果积分和低的一方获胜,则胜方每人各得3分,而输的一方每人各得0分;如果积分和高的一方获胜,则胜方每人各得1分,对方每人各得0分。
2.基于积分的奖励制度
2.1奖励的宗旨 提高会员的打球兴趣,鼓励会员多参加活动和比赛,激发会员的进取心,促进会员技战术水平的快速提高。
2.2奖励的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客观
2.3奖励的依据 以积分赛产生的积分为基础,设置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具体指标的优劣进行奖励。
2.4考核的指标 个人总积分:会员个人积分是会员通过参加积分赛,根据积分规则获得的积分累积值。 个人比赛胜率:会员参加积分赛的胜利场次 ÷ 会员所参加积分赛的总场次。 积分效率:某时期内比赛积分累积和 ÷ 该时期内该会员参加比赛总场次。 搭档积分差:双打比赛中,搭档之间的积分差额。
2.5奖励的项目 季度奖项: 快速进步奖(2名):授予对象为本季度内积分效率最高,且至少参加15场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的男女会员各一名。 新人表现奖(1名):授予对象为该季度加入名佳羽人的新人。条件是参加10场以上的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并且在新人中个人总积分最高的。 半年奖项: 半年积分奖(2名):授予对象为上半年个人总积分值最高,且至少参加30场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的男女会员各一名。 年终奖项: 全年总积分奖(6名):授予对象为本年度内个人积分值最高,且至少参加60场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的男女会员各三名(分三等)。 最大进步奖(2名):授予对象为本年度内积分效率最高,且至少参加60场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的男女会员各一名。 最佳搭档奖(3对):授予对象为本年度内双打胜率最高的固定组合,且至少联手参加30场双打积分赛的男双、女双、混双会员各一对。 敢斗鼓励奖(2名):授予对象为本年度内积分赛胜率最低,且至少参加50场积分赛(具体项目不限)的男女会员各一名。 热心帮助奖(2名):授予对象为本年度内参与双打比赛(具体项目不限)时,与搭档的积分差额累积值最高(正数)的男女会员各一名。
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领队 、科研、医务人员、裁判员 和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
(二)参加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领队、科研、医务人员、项目责任人以及完成全运会任务的训练单位。
(三)参加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比赛(指中国运动员在该国际赛事中获得奖牌 不但是中国在该赛事奖牌零的突破,而且是亚洲在该赛事奖牌零的突破)获得金、银、铜牌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
(四)获得奥运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
第二条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三条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由省政府、省人事厅、省体育局给予不同层次的记功奖励。并向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等组织推荐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对象。
(二)对获得奥运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运动成绩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略高于当届赛会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确定奖励标准。在全运会召开当年由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额度。
1.全运会参照中西部地区奖励标准确定。
2.奥运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200﹪—300﹪确定。
3.亚运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100﹪确定。
4.全国体育代表大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30﹪—50﹪确定。
5.参加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1.5—2倍确定。
6.通过预赛 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领队,每人预赛出线奖3000元。
7.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陪练运动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裁判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参赛奖。
8.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陪练运动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裁判员给予每人10000元的参赛奖。
第四条
第四条 计奖办法
(一)计奖原则
1.实施奖励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2.涉及人才交流和与解放军“两次计分”的情况,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2.球类 集体项目(双牌双分)的金牌获得者,按奖励标准的1.5倍计发;其他名次按奖励标准执行。
3.团体(组)项目按决赛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参赛人数和决赛成绩计奖。
4.代表解放军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并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获奖运动员,按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双方另有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三)教练员奖励
1.个人项目教练员按成绩奖励的 1.5份计奖(该项目只有1名教练者,按1份计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成绩奖励标准的2份计奖;球类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成绩奖励标准的3份计奖。
2.个人、团体(组)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所训运动员获得的获奖名次累计计奖。
3.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上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其教练员的奖励办法按上述条款执行。
4.由四川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到解放军且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在全运会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其四川教练员的奖励办法按上述条款执行(输送前直接培训时间不足两年者减半执行)。
(四)领队 、队医、科研人员和项目责任人的奖励
1.项目队专职领队(每队限1人)的奖励按该队教练员所获奖金平均数 的70%计发;在岗未达两年者,按教练员平均奖额的40%计发。领队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冠军奖励标准的40%。
2.跟队医务人员、跟队科研人员的奖励按该队教练员所获奖金平均数的50%计发;跟队未达两年者,按教练员平均奖额的30%计发。医务、科研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冠军奖励标准的30%。
3.完成全运会任务的训练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的奖励,按本单位获奖最高的领队的奖励标准计发,其他责任人按第一责任人的70%计发。如该单位超额完成全运会任务,所有责任人可在原基础上上浮30%计发。
(五)训练单位和代表团奖励
1.训练单位完成了省体育局下达的全运会目标任务的,按该单位奖金总额的5%对其进行奖励。
2.四川代表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代表团团部按全运会总奖金的5%进行奖励。
(六)兼职人员不得重复计奖。运动员兼教练员的,按就高原则计奖;系校领导兼教练员的,按教练员奖励办法计奖。
(七)人才交流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奖励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上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计入全运会四川代表团奖牌 总数和总分的,全运会不再重复计奖。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省体育局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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