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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
(一)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 、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精神。
2 、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工作踏实肯干,成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评价较高者。
3、积极参加活动,有纪律,高质量的完成活动者。
4、严格填写服务认证表,考勤严格按照服务认证表来评优
(二)奖励形式:
1 、口头表扬
2 、海报表扬
3 、颁发证书、奖品
4 、授予称号
5、推荐报请上级嘉奖
6、通报所在班级,
(三)奖励的种类:
1 、证书、星级志愿者称号
2、单次活动中评级并加入总评比
3、工作突出奖
4、授予荣誉称号
(四)详细细则
1、星级志愿者评比方法:
a、参加一次活动为两分,积满十分为一星,每个季度评一次,按星评比
b、开会每次为一分,事假由部长另行计算
c、各项活动根据主办方意见适当加减分
d、根据对部门的贡献适当加减分
e、评选不单以活动能力评论,还将以其表现是否符合志愿者行为作为参考。
f、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位干事的工作完成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折加3分,“良”者加2分,“中”者不加分,“差”者扣2分。
g、本协会每学年评选一次院青协工作突出奖,表彰积极主动的干部和干事,并将其工作成绩通报所在班级。
h、对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体,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志愿者惩罚制度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给予批评惩罚。
不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没有组织纪律观念和时间概念
不积极参加活动,违反校纪校规
(二)惩罚形式
1 、口头批评
2 、大会批评
3 、不予参见任何评优工作
(三)详细规则
1 、对活动不积极的同学进行口头批评
2 、无故多次(超过 5 次)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同学在大会点名批评并在学期末不得参加任何的评优工作
3 、在活动中由主办方点名批评的同学不得参加评优工作
4 、任何在校内有有损青协形象的行为的同学学期末不得参加任何评优工作。
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越来越多,为了表彰与奖励为公益事业慷慨 解 囊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15年7月9日以红办字[2015]67号文件发布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标准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赈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表彰、奖励规范。
个人捐赠劳务的表彰、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应当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捐赠财务,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标准:
(一)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特级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称号。
(二)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捐赠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称号。
(三)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
(四)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争取国内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活动的冠名权。
(五)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授予“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奖章”;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
( 六)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足10万元的,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或感谢信)”。
第六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
(一)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二)以外汇(币)捐赠的价格,按收汇当天汇率兑换为人民币;捐赠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其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市场价格折算,必要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捐赠动产和广告服务的,表彰标准以人民币价格的50%确定,但救灾急需且可以长期保存的动产,表彰标准按照捐赠协议另行商定。若动产有政府定价,以政府定价为准,没有政府定价,则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第七条 事业发展部负责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报请会领导批准后,给予捐赠者表彰、奖励。
第八条 接收捐赠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捐赠者凭捐赠收据,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此前的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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