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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公司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5:15:4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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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公司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市政工程公司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鼓励本局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促进市政工程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现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局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中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市政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工艺、结构的改进、革新和提高;

(二)市政工程施工、维修、养护、运营、管理中的,质量与效益的改进和提高;

(三)试验、化验、检验、监测方法的改进和提高;

(四)安全、劳保、环保、卫生技术的改进和提高;

(五)机具、物资保管及运输技术的改进和提高;

(六)工具、教具、设备、仪器、仪表、机器装置等的改进和革新;

(七)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八)会计、统计、计算机技术及其它技术的改进和提高;

(九)在管理理论、管理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十)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同时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局、局各直属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

(一)局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由局技术管理处和局工会组成局联合办事机构。

(二)局各直属单位应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工会、团委、科技、生产、财务、劳动工资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并由工会与科技管理部门各派专人联合处理日常工作。

(三)各基层单位应由行政、工会、技术部门领导及职工代表,相应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有关文件精神,宣传、发动组织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各级工会和行政负责收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各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级都要指定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总结、推广应用等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等级、创造价值计算方法按《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沪合建(95)办字第001号文第三章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及时处理,条条有反馈记录,同时根据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委有关文件精神,其建议不论采纳与否都应给予建议者适当的鼓励,奖励范围为10~40元。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一般应由建议者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当该单位难以作出决定时,可在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并附有相关的图纸、数据、资料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指年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和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应及时列入采纳单位的实施计划。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生产达到一定数量或有一定经济效益,并经过总结、鉴定(评议、评审、审定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然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金额。技术改进项目完成后,应将技术资料归所属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获一等奖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专业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局技术管理处备案。

(二)对第十条中的奖励由各基层单位讨论决定。

(三)奖金由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应把多数奖金分配给提建议者和实施者(至少60%)。企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提取适当的评审活动经费,用于评审、奖励工作人员等。

第十七条 对已经采用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所产生的设备或材料等,有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报废。

第十八条 对有推广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鉴定,写出系统的技术资料报局、市科委、市建委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局联合办事机构应对局各直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抽查得奖项目的实际效果,对应奖而未奖或奖励不当的应该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沪合建(95)办字第001号文,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局技术管理处和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沪市政科(88)第984号文同时作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15-07-20 13:2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PDCA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3、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建立质量档案

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收要求

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执行计划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 PDCA 循环控制方法。

2 、在实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 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 2 )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3 )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4 )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5 )工程技术部负责输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6 )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四、对内检查监督

1 、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地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 、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 、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来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 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进,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对外检查监督

1 、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务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 、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 、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 、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 1 )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 3 )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 4 )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 5 )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 6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7 )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 8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 1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 3 )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 4 )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 5 )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 6 )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7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 8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 9 )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 1 )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 2 )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 3 )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 4 )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 5 )将工程转包。

( 6 )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七章奖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 、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 、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 、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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