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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向执法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且经立案查处属实的投诉举报行为。
第三条 实行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专款拨付,专项列支,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群众投诉举报,设立以下举报渠道:
(一)市卫生局举报电话:0996-2168402;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13364840120;
(三)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四)信箱:http://cankao.gcw818.com。
各举报(报警)电话,必须安排专人接听,并向社会公布 。
设立举报(报警)电话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投诉举报下列未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等发现掌握的非法行医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包括游医、黑诊所等);
2.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人工流产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
3.未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5.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租借医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
6.利用 B 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7.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采供血活动以及从事性病诊疗的;
8.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等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要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时应尽量详细注明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承担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由工作人员授意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他部门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单》。
第八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程序申报并支付举报人奖金,奖励额度按照500元—1000元给付。奖励分为四档:
第一档:案值一万元以上,社会影响重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奖励1000元;
第二档:案值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虽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但危害性较大的奖励800元;
第三档:案值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且危害性较小的奖励600元;
第四档:案值千元以下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
各执法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审批流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核定奖励档次。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市卫生局局长、主管市领导应分别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三)审批完毕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并交付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卫生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依法查处举报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库尔勒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局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实施奖励制度。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活动,其提供线索、事实未被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等);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健康体检等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
(四)医疗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五)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七条 信息报告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告的信息应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和名称、地址及主要违法事实。
(二)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经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或立案处理的;
(三)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信息报告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对匿名报告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报告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报告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 对报告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二) 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
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五)负有打击非法行医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所有报告的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办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支付报告人奖金。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受理非法行医信息报告的电话为:0518-85831765,12320。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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