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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奖励处罚制度
1、工程质量处罚规定
(1)对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施工队及责任人按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质量问题甲方、监理或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或罚款等,公司对项目部及施工队各处以500-2000元罚款。
(3)因电气施工错误而造成土建返工,相反由土建施工错误而造成电气返工(不包括设计洽商变更),除按第二部分第十条有关细则进行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施工队200~1000元处罚。
(4)未按计划实现优质目标的工程连最低限-北京市优质装饰工程都达不到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罚责任施工队(土建或水电)计划优质工程等级奖励金额的50%。
2、质量管理处罚规定
(1)质量部、项目部质检员签发工程质量监察通知书后,施工队未按要求整改者,对施工队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若还不按要求整改,给予该分项工程停工处理。
(2)项目开工前,质量目标计划同施组一起报质量部,若项目开工半个月后质量目标计划仍未完成,则每推迟一周,罚款主任工程师200元。
(3)分管项目的质检员若不按时上报质量报表或报表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者,除在月度考核中对该项扣分外,对其进行200元罚款。
(4)质检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由生产负责人组织的"三检"(自检、交接检、专检)。公司在月度考核中发现质检员没有按"三检"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一项,除在月度考核中扣分外,还将对项目部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并对质检员处以100元罚款。
(5)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而造成质量事故返工或较大损失者;不及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归档不及时;各部位验收单、试验资料及材料合格证缺项较多;严重不合格处理无结论;资料涂改和出具假资料弄虚作假者,对主任工程师、质检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7)若发现以上问题经处罚后仍不按规定操作,屡教不改者,建议公司解聘现任岗位职务。
3、工程质量奖、罚程序
(1)质量奖励基金的来源:公司提留奖励基金。
(2)质量部每月8日将项目部发生的奖、罚款单收集,交财务部执行。对施工队的罚款必须及时兑现,对项目部的罚款在当月内兑现。
(3)优质工程实现后,质量部根据相关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计算出奖励金额报主任工程师批准,由受奖单位到公司财务领取奖金。
(4)公司及项目部做到奖、罚落实到人,分配公正合理,起到促进作用。
(5)主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奖罚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遵守建筑业法律法规、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生命,对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努力把每一项工程建成同行业一流产品”的质量方针,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机制,对在质量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于那些因忽视质量、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及事故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两级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
3 奖励
3.1 奖励的分类:
对单位的奖励分为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证书;对个人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证书等。
3.2 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包括鲁班奖、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奖励承报单位3万元;对项目经理记功一次并颁发奖金3000元,奖励项目总工2000元,奖励质量检查站站长1000元;
3.3 工程荣获部、省级优质工程(包括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奖励承报单位2万元,对项目经理给予表扬并颁发奖金2000元,奖励项目总工1000元,奖励质量检查站站长800元;
3.4 工程荣获唐山市级或其它市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冶集团级优质工程),奖励承报单位1万元,对项目经理奖励1000元,奖励项目总工800元,奖励质量检查站站长500元;
3.5 工程荣获中冶京唐级样板工程,对承报单位颁发证书并奖励2000元,对项目经理奖励500元,奖励项目总工300元,奖励质量检查员200元;
3.6 工程荣获中冶京唐级优质工程,对承报单位奖励1000元并颁发证书;
3.7 荣获国家级优秀QC成果奖,奖励该小组2000元;
3.8 荣获省、部级优秀QC成果奖,奖励该小组1000元;
3.9 荣获市级优秀QC成果奖,奖励该小组800元;
3.10 荣获中冶京唐级优秀QC成果奖,奖励该小组500元;
3.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项目经理部及施工单位表扬并奖励3000—10000元:
3.11.1 在国家、省、市、冶金系统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受到表扬或受到工程所在当地建委、质检站表扬的工程;
3.11.2 工程质量有突出表现、受到业主或监理单位向公司来电或致函表扬的;
3.11.3 在公司组织的质量联查时,质量打分在前一、二名的工程或项目经理部;
3.1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随时进行奖励,其金额500—3000元:
3.12.1 工程质量优异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或产品;
3.12.2 质量改进突出,且受到业主好评的工程;
3.12.3 工程资料齐全且与工程实体同步,表现突出的工程;
3.12.4 用户服务做的好,为公司赢得信誉的工程或单位;
3.1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个人可随时奖励100—1000元:
3.13.1 质量工作有突出成绩者;
3.13.2 在施工中,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质量通病,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贡献者;
3.13.3 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突出贡献者;
3.13.4 严格遵守工艺纪律,与违章作业、忽视质量的不良行为做斗争,消除质量隐患有贡献者;
3.13.5 被评为上级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中冶集团级);
3.1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单位给予表扬且奖励1000—5000元:
3.14.1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良好,年度内全面地完成建设公司质量指标,无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稳定的二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
3.14.2 评为国家、省、市、冶金系统、中冶集团等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或集体);
3.14.3 工程竣工后,实体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资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可追溯性强、装订整齐、美观。
4 惩罚
4.1 惩罚的分类
惩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的处罚,分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及罚款。
对个人的处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4.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且罚款3~5万元,对项目经理撤职,罚款3000元,对违法犯罪的公司移交给有关部门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理,对项目总工记大过罚款2000元、对项目质量检查站站长记过罚款1000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所属的责任单位经理记大过罚款3000元、工程经理记过罚款2000元,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中主要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开除、开除留用、撤职、降级、记大过,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且罚款1000~3000元,其它责任者酌情处理。
4.3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其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且罚款1万元,对项目经理记过、罚款1000元,对项目总工警告、罚款800元,对项目质量检查站站长警告、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经理警告且罚款1000元,对工程经理警告、罚款800元,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记大过、记过、警告且罚款500~2000元。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罚款1~3万元,对项目经理、责任单位经理和直接责任者,酌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并罚款500~3000元:
4.4.1 工程质量低劣,被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黄牌警告、吊销施工许可证、驱除出境;
4.4.2 因工程质量问题,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4.4.3 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投拆,给予停工或解除施工合同、强令队伍离开工地的;
4.4.4 在上级质量检查中(包括国家、省、市、冶金系统),因质量问题造成极坏影响的;
4.4.5 年度质量指标未完成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单位通报批评并罚款5000~10000元,对项目经理、责任单位经理、直接责任者酌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并罚款200~1000元:
4.5.1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运行不利,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规章制度没能很好的落实,质量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影响较坏的。
4.5.2 出现较严重的不合格品,对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业主让步使用的。
4.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
4.6.1 质量管理
a 质量管理不利,达不到公司要求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 没有质量专检机构;
c 现场缺少应设置的质量检查员;
d 没有明确的质量岗位责任制;
e 出现质量事故拖报、漏报、隐瞒不报;
f 质量管理工作政令不畅、要求返工、停工及对工程质量处理的未能及时处 理的。
4.6.2 工程实体质量
a 结构出现不合格品,需进行一般加固补强处理的;
b 工程观感质量差,造成一定影响的;
c 上道工序不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d 损坏成品、半成品,包括下道工序破坏上道工序,除要求修复外,同时处罚;
e 出现一定量的质量通病。
4.7 本条重点解决质量管理、工程实体出现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处罚应在1000~3000元之间。
4.7.1 质量管理
a 没有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三层次文件等其它管理文件;
b 未能及时报出公司所规定的文件、报表等材料,包括:《质量检验计划》、《项目划分台帐》、《月、季、年度的报表》、《创优规划》等;
c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或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d 工程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不齐全。
e 工程完工后,质量评定未能及时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
f 工程竣工资料未能及时报公司档案处归档。
4.7.2 工程实体
a 违反“四不准施工”原则的——即,没有做好施工技术准备不准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不准施工;未经图纸会审不准施工;没有进行技术交底不准施工;
b 材料设备、半成品、构件未经检验合格便进行施工或使用的;
c 不按施工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的;
d 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处理的;
e 经常出现质量通病的。
4.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个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2000元:
4.8.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出现质量问题的;
4.8.2 对业主服务质量意识差,造成影响的;
4.8.3 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领导者。
4.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质量检查员批评、通报批评,严重时警告—直至撤职:
4.9.1 工序出现漏检,造成质量问题;
4.9.2 工序检验错检,造成质量问题;
4.9.3 出现质量问题不汇报;
4.9.4 质量把关不严。
4.10 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年内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不得评先进;重大质量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及直接责任者,不得评先进。
5 质量奖罚程序
5.1 奖励
5.1.1 质量管理部对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a 对单位的奖励
质量管理部开具“质量奖励通知单”报劳动工资处工资科,工资科将奖励资金纳入工资总额后,通过计划财务部成本科,将奖励资金奖给受奖单位;
b 对个人的奖励
质量管理部开具“质量奖励通知单”报计划财务部资金科,由计划财务部资金科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
5.1.2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奖励。项目部质量检查站站长开具“质量奖励通知单”,由项目部财务部门将奖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及个人;
5.1.3 分公司质量检查科对厂、队级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分公司自行制定办法。
5.2 罚款
5.2.1 质量管理部对单位及个人的罚款
质量管理部开具“质量罚款通知单”下发到受罚单位及个人,受罚单位及个人将罚金以现金形式,交付公司财务处资金科,纳入质量奖励基金。
5.2.2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单位及个人的罚款
项目部质量检查站站长开具“质量罚款通知单”,由项目部财务部门将罚金在支付给施工单位工资费用时,扣除并纳入奖励基金。
5.2.3 分公司质量检查科对厂、队级单位及个人的罚款,由分公司自行制定办法。
6 质量奖励基金来源
6.1 公司奖励基金由公司罚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公司支出;
6.2 项目经理部质量奖励基金从工程量中抽取1‰作为启动资金,其余资金来源从质量罚款中支出。质量奖罚资金台帐由项目部财务管理;
6.3 各分公司的质量奖励基金由本单位制定办法,其罚款部分可纳入质量奖励基金;
7 行政处罚程序
7.1 对造成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公司质量委员会(经理办公会或党政工联系会)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7.2 对单位及个人的通报批评,质量管理部可直接做出决定,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7.3 分公司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程序,由分公司自定。
8 其它
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质量奖罚办法自行作废;
8.2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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