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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时间:2022-04-12 03:11:2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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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一、公司所有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和人员适用,在月、季考核或年度考核时执行。

三、凡被“一票否决”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公司评优、评先等活动和升职、加薪,并取消安全生产奖励。

四、成员未认证履行职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被否定的,其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否定对象按照本《办法》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承担违约责任金,同时,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按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发生安全事故的等级进行否决。

七、公司全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破以下指标,全员全年实行“一票否决”:

1、责任事故率控制在5.6次/百万车公里以内;

2、责任死亡率控制在零人/百万车公里以内;

3、责任受伤率控制在3.3人/百万车公司以内;

4、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8万元/百万车公里以内;

5、特大事故为零。

八、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否决条件: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⑴、未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

⑵、未依法建立健全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⑶、未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车头和人头的;

⑷、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的;

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⑹、未按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议和授课的;

⑺、未建立健全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组织和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⑻、未确保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

⑼、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

⑽、未主持、研究对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⑾、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效实施的;

⑿、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⒀、每月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3次,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2次,重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1次的。

2、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

⑴、未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

⑵、未组织人员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和操作规程,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车头和人头的。

⑶、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的;

⑷、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的;

⑸、未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少于1次的;

⑹、未保证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

⑺、未组织重特大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演练,每年少于1次的;

⑻、公司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⑼、未保证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⑽、未保证车辆强制保险、下线、维修、检测、年审等工作到位的;

⑾、未确保公司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有效的;

⑿、未确保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按时办理的;

⒀、每月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2次,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2次,重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1次的。

3、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

⑴、未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责的规定、要求,宣传贯彻到行车班、车头、人头的;

⑵、每月组织行车班组长和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少于两次的;

⑶、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休息情况进行检查的;

⑷、未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休息情况进行价差的;

⑸、未对班组组长及是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月、年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的;

⑹、未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文书、建立安全档案盒台账,完善归档工作的;

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⑻、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排查,

及时整改隐患的。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又未向上级汇报的;

⑼、未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的;

⑽、未按要求报送安全报表的;

⑾、每月编写《安全简报》少于一期的;

⑿、未制定、督促、落实车辆保险、下线、维护、大修计划的;

⒀、每月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主责及以上)2次或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1次的。

4、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

⑴、未按时参加各级安全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协助第三责任人制订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的;

⑵、未认真抓好广大驾驶员安全知识教育和交通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协助二、三责任人搞好每周安全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考勤的;

⑶、未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安全材料,按时填报事故快报表和月、季、年事故统计报表的;

⑷、未认真做好各类安全会议、学习、检查等活动记录,收集整理各类文件、通知、报表和总结等,并装订成册、归纳入档的;

⑸、未认真做好车辆保险、续保工作,督促保险到期车辆按时续保的;

⑹、未及时协助领导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索赔的;

⑺、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立即责令整改的。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又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⑻、未协助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搞好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

⑼、未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的。

5、安全行车班正、副班长:

⑴、未认真履行义务和公司的各项要求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每台车辆和每名班长成员的;

⑵、每月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少于一次的;

⑶、每月未开展班组活动的;

⑷、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班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的;

⑸、未督促、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大修、检测、保险等及时办理和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以及为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⑹、未督促本班组车辆及人员和各种证照按期审验,并将审验后的复印件交回公司存档的;

⑺、未掌握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班组成员心情舒畅的投入工作的;

⑻、未按时参加公司的班组长会议、学习培训的;

⑼、未对本班组开展的各项各种如实记录;

6、车辆驾驶员:

⑴、没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不服从执法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⑵、在行车中有“超载、超速、超时疲劳”行为及酒后驾驶的;

⑶、未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的“三检查”工作的;

⑷、未确保GPS设备正常的、有效使用的;

⑸、未提醒、监督车辆管理人员按时审验各种证照的,保证车辆证照及相关营运手续齐全有效的;

⑹、违反“五不出站”、“三不进站”等行业管理规定的;

⑺、未严格执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的;

⑻、未抵制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行为,将车辆交给未经公司聘用的人员驾驶的;

⑼、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演练和班组活动的;

⑽、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的;

⑾、未做好优质文明服务的。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决定2015-07-19 23:54 | #2楼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黄冈市实行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黄冈、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决定》、《组织部与执纪执法部门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及等级标准

本决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1、工贸企业安全事故;2、火灾事故;3、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8、其他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遵循《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政法函[2015]39号)和《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15]268 号)规定。

二、关于否决的条件

(一)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查开工建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3、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4、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开采矿山制止不力,发生死亡事故的;

5、辖区内工贸企业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农用车和渔农用船舶载客发生死亡1人及1人以上事故的;

6、对隐患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7、对本辖区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活动,因预防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8、对县安委会、县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打非治违工作未履行督办、整改责任,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9、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10、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11、不按程序报告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12、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13、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到位的;

14、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关发生交通及其他的人员死亡事故的;

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16、发生重大未遂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二)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2、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3、对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4、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到位的;

5、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指市政府直接下达给县直部门的有关行业指标);

6、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活动,因预防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7、对县安委会、县安监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打非治违工作未履行督办、整改责任,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9、因管理不善,导致本部门(本机关)发生交通及其他的人员死亡事故的;

10、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所属单位及本部门(本机关)监管的建设项目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11、不按程序报告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12、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13、发生重大未遂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三)各社区(行政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含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县安委会、县安监局督办的安全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排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无证上岗,经督办拒不整改的;

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查开工建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7、不按程序报告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8、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

9、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10、未按期完成下达的安全生产创建达标任务的;

11、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三、关于否决程序及权限

(一)对县直部门、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实施否决,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提出否决意见,经县安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否决,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对社区(行政村)、企业实施否决,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审定后实施否决。

四、关于否决的起止时间

(一)因发生事故对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发生事故的当年度;对个人提拔使用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二)因事故死亡人数超指标、考核不合格对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发生事故的当年度;对个人提拔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事故发生当年及下一年度。

(三)因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对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确认瞒报、谎报、迟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提拔使用实行否决的,否决期为确认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之日起一年内。

五、关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要求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要及时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公布,涉及政府部门和党政干部的,通报到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涉及企业的,通报到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部门。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要对全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一票否决”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三)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故意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已取得的荣誉和奖励予以取消,并予以通报。

(四)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企业、社区、行政村,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同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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