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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1.沼气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运行规程进行安全生产,重视沼气的危险性,严格按照沼气设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管理及维护,保证沼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2.沼气系统区域内一律禁止明火,严禁吸烟,严禁铁器工具撞击或电焊、气割等操作。严禁在导气管上试火,以防回火引起沼气系统发生爆炸。
3.沼气系统区域内应建立出入检查制度,严禁小孩及闲杂人员进入,严禁打火机等危险物品的带入。严禁堆放杂物。
4.严禁沼气系统管理人员进入运行中的加盖集水池、加盖酸化调池、厌氧池(罐)、贮气罐等含有沼气的构筑物进行操作。这些构筑物需维修时,应严格按照安全维修操作规程进行。先间断放空,再强制通风,再进行动物试验,有至少三人在场时方可施工。
5.定期检查沼气管路系统及设备的严密性,如发现泄漏,应迅速停气修复。检修完毕的管路系统或贮存设备,重新使用时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爆炸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沼气管网,不得私自开启沼气系统,以免产生危险。沼气主管路上部不应设建筑物或堆放障碍物,不能通行重型卡车。
6.沼气贮存设备因故需放空时,应间断释放,严禁将贮存的沼气一次性排入大气。放空时应认真选择天气,在可能产生雷雨或闪电的天气严禁放空。另外,放空时应注意下风向有无明火或热源(如烟囱)。由于h2s和c02比空气重,须防止在低凹处积聚(如检查井),以防止人窒息。
7.沼气系统区域内必须配备消火栓、若干灭火器及消防警示牌,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状况,保证其正常使用。
8.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等,行成条文上墙公众,共同监督执行。
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恩施州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申报制度
(一)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②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或业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③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④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尽量一次性普及到位。
(二)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村、农户。
(三)项目建议书由县农业局(生态能源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扶贫办。
(四)项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由县提出申请报州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和扶贫办审核后,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批准。
二、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生态能源局局长为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全过程负责。
(三)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后续管理和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建设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技术培训,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
(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设进度管理。组织专业人员进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及时组织供应补贴物资。
(七)建立项目公示制度。认真做好建前公示、竣工验收后公示,将项目补助标准、建池户名单、建成后管理措施等主要内容在项目建设所在村进行公示。
(八)建立沼气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及时收集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网上填报项目进度,并及时更新农村沼气管理信息系统。
三、资金管理制度
(一)农村沼气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预算资金、地方政府的贷款资金(含世行和国内银行贷款)。
(二)农村沼气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和财政集中核算的要求,由县财政局主管股室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三)农村沼气建设资金按投入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四)农村沼气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在沼气池建设中的专用物资、技工工资、运杂费、上下车费、仓储费等支出。中央、省级投资及县自筹资金( 含世行和国内银行贷款) 安排的项目实行统一补助标准。
(五)农村沼气建设补助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补助标准范围内,灶具、配件、管件、水泥、“三改”物资、技工工资及其它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及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农户资金用于补助支出。
(六)补助物资主要是沼气灶具、管件、配件、水泥、“三改”物资及其它必须统一采购的,由县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后发放到建池农户,其它建材均由农户自行采购。
(七)技工工资。以县为单位、以池容为标准统一年度建池施工工资标准。沼气池建设和灶具管件安装经乡镇农技部门组织验收,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生态能源局,然后由县生态能源局统一到县财政局主管股室报账。
(八)沼气建设资金结算以银行转帐结算为主,不得出现大额现金支出。物资采购资金结算凭采购合同及验收清单实行转帐结算,技工工资结算凭审核后的建池工资花名册实行转帐。
四、物资管理制度
(一)项目物资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专人、专帐管理。世行贷款项目物资的采购还应遵循世行贷款项目的《采购管理办法》。
(二)沼气灶具及输配系统的采购,均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统一组织采购。县生态能源局与中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同时要考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三)水泥等建材物资在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范围内,由县生态能源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四)首期给乡镇预拨部分物资,以后根据各乡镇建设进度,分批调拨。安排必需的运输、仓储费用,确保将集中采购的物资运送并储存到乡镇指定仓库。项目补贴物资由保管员分别登记入库,建立物资台帐。
(五)物资发放应按项目要求配套发放,要填好补助物资花名册,农户在花名册上盖章后,到指定地点领取配套物资。实行一月一报帐,乡镇将农户物资领用花名册分类整理后,交县生态能源局。
(六)加强物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物资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物资有序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克扣、倒卖项目物资等弄虚作假行为,杜绝重领、冒领项目物资。
五、项目验收制度
(一)项目建设竣工后,县生态能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生态能源局在进行初步验收基础上,向州农业局(生态能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州农业局会同州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及有关专家对沼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村沼气建设安全生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到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县生态能源局负责指导沼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
(二)建池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正确的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三)建池技术员必须对建池户进行沼气安全使用和管理知识宣传和培训,特别是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淹溺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宣传培训到位。
(四)沼气池出料、进料口、活动盖口必须设置盖板,做到“三口四盖”齐全。大出料必须在持证技工的现场指导下实施。
(五)经常组织进行沼气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六)建立保险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沼气生产工每年必须投保意外伤害责任险;引导农户沼气池投保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七、后续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一)农村沼气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
(二)建立以乡镇中心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沼气技工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
(三)农村沼气后续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维修工具以及部分零配件等投入,由县生态能源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四)农村沼气乡镇中心服务站及村级网点的建设按照“六有”要求进行配置:有固定服务场所、有醒目广告招牌、有综合管理制度、有服务工具及专业服务人员、有进出料及检测设备、有充足配件产品。
(五)农村沼气后续服务要以沼气管理和安全使用技术培训为基础,切实搞好对沼气用户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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