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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油库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2 00:23:0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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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油库消防安全制度

运油船舶火灾特点、火因及防火措施

油船油库消防安全制度

运油船舶火灾的特点

运油船舶(又名油轮)具有油舱多、输油加油线多和水管线多的特点,而且不同的管道一般都互相交织。运油船舶一旦发生火灾,不仅船舱内烟雾大,能见度低,温度高,产生有毒气体,对人员的逃生带来困难,而且燃烧、爆炸速度非常快,火势会上下贯通,纵横发展,形成立体火灾,往往造成船毁人亡。

其次,运油船舶的船体钢铁热传导也比较快,辐射热强,火灾发生后,可引起相邻油舱的油料被加热、气化,发生连续爆炸。运油船舶发生爆炸后,不仅会导致油品流溢到水面,形成水面大面积燃烧,而且还会给水域带来严重的污染。

根据以往的事故分析,运油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空舱多于满舱,原油多于汽油。这是因为油轮在空舱或压载航行时,轮船的稳定性能差,不如载油时稳定。空舱或充了部分水的所谓“压载”的空舱,舱内并不足真正的“空”,因为舱里面还有部分残油和大量的油气,而这些油气与空气混合到了一定比例时,就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明火时,便会发生强烈的爆炸。

另外,运输重质油品的船舶在燃烧过程中,火焰还会出现时起时伏的现象。这是因为重质油品中有重质和轻质不同馏分,当重质油品表层的轻质成分迅速蒸发燃烧时,火焰就呈现“起”的状态;当重质油品表层的轻质成分被烧掉,下层的轻质成分还未来得及蒸发上来时,就进入“伏”的状态,很容易使扑救人员产生误判。如果油舱内装的是含水份较多的重质油品,发生爆炸燃烧时,有时还会出现重质油品的沸溢或喷溅,从而造成火势扩大蔓延,威胁人身安全。

运油船舶发生火灾的原因

引发运油船舶火灾的原因,一般集中在触礁、相撞、倾覆、动用明火、机电短路、静电、焊接等几个方面。

1982年5月5日,上海海运局所属的“大庆53号”油轮由上海驶往秦皇岛,空载行至山东省荣成县石岛港东南35海里时,因违章焊接引起2次爆炸火灾,油轮沉没,20人死亡(包括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280万元。

“大庆53号”油轮排水量为2万1020t,载重量为1万5756t,船总长163.4m,宽26.6m,共有19个货、油舱。该油轮为了在空载时将机舱的污水灌入货油船内压载、平衡(停靠码头后再将污水输送到处理站处理),故而敷设了1条内径80mm,全长80m(其中在甲板上平敷66m,通往机舱时垂直敷设14m)的污水管。由于污水管与蒸汽冲洗管连接处漏水,修理焊接时截止阀均未关闭,焊补时高达2000℃的焊弧,点燃了管内原油蒸气,通过此管道又迅速燃烧到中5舱,引起舱内原油蒸气爆炸,中5舱爆炸后,燃起了大火,加速了其他货、油舱内原油蒸气的挥发,因而又发生了第2次爆炸。

1989年1月2日,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的南京长江油运公司“长江62015”推轮油轮船队拖有3艘油驳,在长江中游大兴州5号红浮上游约150m处航道内行驶,突然撞到不规则、不易测得的沙包上,导致船队震动断缆,油驳散队,使油驳相互错位,一油驳船首向左偏转,以20°夹角与随船队惯性继续向前冲的另一油驳碰撞,爆炸起火,大火烧了154h,共烧掉原油4400t,烧毁2000t级的油驳2艘,直接经济损失154.7万元,在灭火中有8名消-防-队员牺牲。

1991年6月26日,江苏省江堰市石油公司油库码头上1艘停泊的油船发;爆炸,船主孟政法当场丧命,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经查,6月25日晚8时孟政法从泰州市炼油厂装载了60t汽油运往江堰市石油公司,由于船上油泵年久失修,汽油发生泄漏,渗入底舱。26日中午,孟政法闻到舱内油气味很重,便想用电风扇将油蒸气吹出舱外,当他将电风扇插头插入电源的瞬间,微弱的电火花引爆了油蒸气,引起底舱和船上严油桶连续爆炸。

1997年5月30日,长176m、宽25m的2.4万t级“大庆243号”油轮,装载1万9683t原油,从广州黄浦港启航前往南京港。因为油轮载量大,抛锚于南京栖霞锚地,南京油品运输公司调用2艘油驳前来帮助运油。“大庆243号”油轮在向油驳卸油时,由于静电引起油气爆炸、燃烧,随后扩散到3艘均为3000t级的油驳,导致近万t原油外泄,6人死亡,1人重伤,“大庆243号”油轮侧倾翻沉,1艘3500t级油驳沉没,1艘油驳严重烧损。

此外,在一些小型和个体经营的运油船舶,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油品的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消防知识缺乏,往往会因吸烟或用明火察看油位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运油船舶的防火措施

根据运油船舶的火灾特点和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提出以下几点防火防爆措施。

1,港口企业要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从事油品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及有关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且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人,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火源。

2.运油船舶必须检验合格

运油船舶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油船气密要求高,油舱、油管各部位不得渗漏;舱盖填料要好,并且不宜多开,每次打开舱盖时,最好在填料上涂敷1层油脂,填料干燥或磨损时,应予以调换,一般每隔6个月就要将填料翻转使用,保持湿润,维护填料的弹性;观察孔口,应设置有阻火功能的铜丝网。

3.严格履行运油申报手续

运油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要求,及时申报、办理各种准运证件,接受交通海事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保证运输安全。运油船舶进出港口,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油品港口作业。

4.按规定的航道、航路航行

运油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5.要谨慎驾驶,确保行驶安全

运油船舶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应接受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运油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运油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比较恶劣、风浪较大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加强瞭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要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为了预防触礁、碰撞,在内河航行时,除了要加强观察外,可在船队前面的船舱安装障碍物探测器,同时,还应在船舶容易碰撞的部位配置橡胶垫等弹性物质,增加缓冲力,以防钢板直接碰撞后产生火花。

油船抛锚时,锚链绞车及锚链孔处应安装喷水装置,并在操作时开启,以消除锚链与钢板摩擦产生的火星。带缆应用棕麻缆,不得使用钢缆和尼龙缆,以防止摩擦火花和静电,必须使用钢缆和尼龙缆时,应先用水湿润,与舷墙钢板摩擦的部位,应用帆布包扎。

6.要加强用火及机电安全管理

机舱、生活舱内使用的电炉、电灶、电茶壶等电热器必须密闭(可用CG2—4J封闭式电炉),并在周围用石棉分隔或衬垫。对机炉舱、厨房的烟囱,应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

机舱传动轴穿过泵舱壁处的气密防爆填料,要保持湿润;装运一、二级油品的泵房传动轴不能穿过机舱,以防油气进入,接触炉膛等灼热物,引起火灾爆炸。

泵舱、蓄电池间、物料间等场所,以及靠近货油舱5—10m以内的电气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油船内不得任意乱拉电线,油漆能起绝缘作用,不利于排除雷电,因此,避雷针头、防爆灯和白炽灯泡上不能涂刷油漆,防爆灯和白炽灯泡表面温度高,漆皮会被烤焦并起火。

7.严格控制动火焊接

油船动火焊接,具有很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应严格控制,特别是行驶中的油轮,更应从严控制火种。即使是空载,船舱内仍会有相当数量的油蒸气,空舱具有较大的空间,更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必须动火焊接时,要按动火规定要求,采取气体测试,落实隔离,关闭阀门管道,备足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经过批准方准动火。动火结束时,要对现场全面检查、监视,以防残留火种引发事故。

8.油轮过驳时必须在安全区域

油轮从事水上过驳作业时,应选择缓流、避风、深水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9.油品装卸要安全

装卸油品时,甲板面上的厨房不能动火,驾驶室,生活舱的门窗一律关闭,风斗转向背面,防止油气进入生活区和机炉舱。同时,应将甲板上所有的排水孔用木塞塞紧,以免油品溢出舷外。油舱透气管应装有呼吸阀。在海上航行或闭式卸油时,呼吸阀应置于自动调节位置;装油或压载时,呼吸阀应当置于全开位置,发生火警或雷雨天气停止装卸时,应置于关闭位置。呼吸阀的好坏和灵活,可利用开始装油速度缓慢时,进行检查和调节。

舱面油管法兰接口处,应当加铜片搭接。

装卸油品时,必须接好接地电缆。接地电缆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5Ω。接软管时,必须先接好接地电缆,后接软管;卸油完毕,先拆软管,后拆接地电缆。橡胶、塑料等绝缘管道输送油料时,会产生静电,应当采用内壁衬有铜丝网,或在软管外加金属屏蔽层并接地。禁止用水冲洗刚拆下的油管和甲板上的残油,以防产生静电火花。

装卸油时,接、拆管道应当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操作要轻,严禁敲铲除锈。

10.油船洗舱时注意事项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进行洗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烤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油船洗舱时,还要做好接地和水温、水压控制。

1T.运油船舶必须预防静电

静电放电不易被察觉,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运油船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静电预防。

限制流速。油品在管道中流速越快,静电的积聚就越多,开始输油的速度应不大于1m/s,以后逐渐加快,但不得超过4m/s。

控制装卸方式。油品从管道口喷出或从舱顶口注入,必然要冲击舱壁、搅动舱内油品而产生大量静电,同时引起可燃性气体浓度增大。因此,油船应从底部通过密闭管道进行装油,严禁灌舱作业。

防止油、水及不同油品相混。油品中如果混合有水,在管道中流动时会产生静电,进入油舱后,水的沉降同样会产生静电。

消除产生的静电。在油品中添加抗静电剂,提高油品的导电性;采用有效接地,或在船岸之间加接接地电缆等,消除电荷的大量积聚。

防止静电放电着火。可使用检测报警装置,随时掌握静电电荷;或在油舱内充入惰性气体,降低可燃性气体和氧气的浓度,使其虽然放电,却难以引起燃烧和爆炸。同时,必须禁止油船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尼龙化纤服装,免产生静电火花。

12.加强油船火灾的自救能力

油船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所以,油船都应配备一定的灭火设施。但是,油船火灾往往是先爆炸,后燃烧,船上的固定灭火系统在爆炸时往往已经损坏,不能发挥灭火作用,因此,油船的灭火设施应当是固定设施与移动设备相结合。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如何尽量避免固定灭火设施在油船爆炸时遭到破坏,而且在固定设施遭到破坏时,能用移动设备继续扑救。

运油船舶应制定保证水上人员、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水上交通事故、油品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救援力量和防护设备及器材,以及各种求救的通讯联络和信号设备,这些都要保证落实。

当油品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从事油品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争取消防救援力量的救助,减少损失和伤亡。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2015-07-17 9:29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在船厂、航修站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船厂、航修站(以下简称厂、站)及在厂、站修理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第三条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厂、站方负责,厂、站主要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船方要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并积极协助厂、站做好修船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修船作业前,厂、站与船方需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修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申报,厂、站主管消防和安全的职能部门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进行明火作业,还应当报经厂、站防火负责人核准。

审批人员应当在审批前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

第六条 从事修船作业的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条  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二)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三)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八条  修船明火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二)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三)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四)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第九条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第十一条  厂、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由厂(站)、船方值班负责人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

第十二条  修船期间,船方应当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保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员留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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