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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的安全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人员及财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本制度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组织与职责
3.1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职责
3.1.1负责特殊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把控制管理、方案审核。
3.1.2负责特殊动火许可审批管理。
3.2安全环保科职责
3.2.1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规范施工管理。
3.2.2负责一级动火审批管理。
3.2.3负责审核各单位特殊动火方案。
3.3生产技术科职责
3.3.1负责特殊动火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3.3.2负责统一协调生产指挥工作,确保交出动火设备及管道采取可靠有效隔离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3.3负责落实动火部位与生产系统协调指挥管理。
3.3.4负责动火分析数据及结果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3.3.5负责落实特殊动火会签工作。
3.4电仪设备科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本科室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5车间职责
3.5.1车间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5.2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辖区内的二级动火直接审批管理。
3.5.3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防范管理工作。
3.5.4负责督促车间人员落实动火作业过程把控安全管理工作。
3.5.5负责组织车间班组长落实动火作业前验票审查及动火结束后验收工作。
3.5.6负责落实生产异常,立即制止车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5.7确保动火设备及管道等采取有效隔离,并且置换、清洗合格。
3.6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3.6.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3.6.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6.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6.4动火作业负责人,是指公司内部动火作业部门或车间的主管领导;外来施工单位,指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
3.7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3.7.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7.2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辨识情况,并填写在动火作业证“危险辨识”栏中。
3.7.3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7.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7.5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是指动火所在单位的车间主任或科长等主管领导。
3.8动火人
3.8.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8.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8.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8.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8.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9 监火人
3.9.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9.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9.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9.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10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1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11.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11.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定义及动火作业分级
4.1定义
4.1.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3固定动火作业:固定动火作业是指公司在固定动火区域及安全环保部特批指定的动火作业区域。例如公司机修厂房、禁火区域外厂前区、公司的预留空地等。离防火防爆区域有足够的安全防火距离,另外明确指出厂前区域机柜间动火除外。
4.2动火作业分类及分级
分别是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2.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全部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全部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4.2.3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5.1.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流向,并根据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5.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2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对应下部也必须有监护人。
5.1.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2)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断开或隔开。
5.1.14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含可燃气体冷凝液管道及设备,必须保证采取有效切断所有物料并且进出口加盲板,清洗置换必须合格。否则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进行管理。
5.1.15易燃、易爆工艺管道动火,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打开人孔或排空清洗通风置换,不留死角彻底置换合格。
5.1.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组织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技术科应通知生产车间、职能科室,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要求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取样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5.3.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利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时时监测。
5.3.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用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5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允许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及判定
5.4.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4.2当动火部位检测的被测气体不明时,分析合格标准执行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5.5作业许可证管理
5.5.1属地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依据动火作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办理作业审批许可。
5.5.2动火作业证内容必须要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5.6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许可审批。
5.5.3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该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填写相关要求及防范措施、危害识别填写必须规范全面。
5.5.4《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5.5《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5.6作业证相关签字人员必须本人进行签署,严禁代签。
5.5.7《作业证》一式三联,一联动火作业单位持有、二联动火人负责保存、三联特级或一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存,二级动火由生产车间保存。
5.5.8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动火结束后,统一由作业区域班长进行负责验票签字,一级、特殊动火一联作业证由区域安全员负责定期提交安全环保科负责统一存档,提交安全环保科作业票必须保证记录填写齐全完整,《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6《作业证》审批权限
(1)特殊动火
特殊动火经车间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同意后,必须由安全环保科科长或副科长负责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最终由公司生产副总负责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业证生效。
(2)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本单位副职审核通过后,必须由安全环保科审批签署意见后作业证生效。
(3)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区域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作业证生效。
(4)相关审批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填写审批意见,不准用省略等不符合规范文字进行填写代替签署审批意见,相关审批签字人员必须要本人亲笔签署实名。
5.7《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管理
5.7.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5.7.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7.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考核
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者,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修订。
7.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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