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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2 00:09: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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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银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公司银行资金内部控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银行资金的所有业务过程。 

3.职责

3.1 出纳负责票据的保管及收付款项的办理。

3.2 出纳负责“承兑汇票登记簿”的建立及登记。

3.3 总公司总经办财务专员负责授权范围内支付款项的审批。

3.4 总公司总经办财务助理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培训落实与监控执行。 

3.5 财务部门负责制度的审核确认及执行。

3.6 总公司企管部负责协助本制度的编制与审核。

3.7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4.内容

4.1 支票领用管理

4.1.1 经办人将经过批准后的《请款单》(依据金口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款项审批程序》制度)交出纳。

4.1.2 出纳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交总公司总经办财务专员审核。

4.1.3 出纳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 

4.1.4 经办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后领取支票。

4.1.5 出纳将支票存根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1.6 内部提现由出纳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日累计提现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专员审核后可直接办理,支票存根事后集中报总经理补签,20000元以上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提现。

4.2 支票核销管理

4.2.1 经办人将付款或提现后的支票存根和有关发票等单据签字后交出纳。

4.2.2 出纳人员核对有关金额是否相符。

4.3 承兑汇票保管管理

4.3.1 业务经办人将收取的承兑汇票交于出纳并签收。

4.3.2 出纳根据承兑汇票登记“承兑汇票登记簿”;往来帐会计开具一式二联到票收据。一联给经办人;一联做帐务处理。

4.4 承兑汇票使用管理

4.4.1 未到期使用

4.4.1.1 经办人将经过批准后的《请款单》(依据金口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款项审批程序》制度)及加盖收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收据交出纳。

4.4.1.2 出纳将“承兑汇票登记簿”和收票单位收据报总经理审批确认。

4.4.1.3 收款单位经办人在“承兑汇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承兑汇票。

4.4.2 未到期贴现

4.4.2.1 财务专员根据资金计划向总经理提出贴现申请。

4.4.2.2 总经理批准后出纳办理贴现业务。

4.4.2.3 出纳将“承兑汇票登记簿”及银行回单报总经理审批确认。

4.4.3 到期承兑

4.4.3.1 出纳填写银行进帐单,办理承兑手续。

4.4.3.2 出纳将“承兑汇票登记簿”及银行回单报总经理审批确认。

4.5 汇款管理

4.5.1 经办人将经过批准后的《请款单》(依据金口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款项审批程序》制度)交出纳。

4.5.2 根据资金计划出纳办理汇款手续。

4.5.3 出纳将银行汇款回单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6 银行汇票管理

4.6.1 收取汇票

4.6.1.1 业务经办人将汇票交出纳,往来帐会计开具一式二联到票收据,一联给经办人,一联自留。

4.6.1.2 出纳办理银行进帐手续。

4.6.2 开具汇票

4.6.2.1 经办人将经过批准后的《请款单》(依据金口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款项审批程序》制度)交出纳。

4.6.2.2 根据资金计划出纳办理银行汇票手续。

4.6.2.3 出纳将银行汇票申请书回单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6 银行本票管理

4.6.1 收取本票

4.6.1.1 业务经办人将本票交出纳,往来帐会计开具一式二联到票收据,一联给经办人,一联自留。

4.6.1.2 出纳办理银行进帐手续。

4.6.2 开具本票

4.6.2.1 经办人将经过批准后的《请款单》(依据金口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款项审批程序》制度)交出纳。

4.6.2.2 根据资金计划出纳办理银行本票手续。

4.6.2.3 出纳将银行本票申请书回单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7 有关简化管理的说明

4.7.1 采购付款:凡“请款单”已经总经理签字批准,金额在10万元以内,财务部门可根据资金计划先安排付款,有关支付单据事后报总经理集中补签。另外:凡需由分管副总监控或直接经办的采购业务,“请款单”还需经分管副总签字。

4.7.2 投标保证金: 对于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投标保证金,应急时,“请款单”经分管副总审批后,财务部门可根据资金计划先安排付款,有关支付单据事后报总经理集中补签。

4.7.3 行政后勤用款:对于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行政后勤(电话、用餐、水电、办公用品、汽油、维修、邮寄等)用款,凡“请款单”已经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门可根据资金计划先安排付款,有关支付单据事后报总经理集中补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先批后办。

4.7.4 借出往来款和退货款:凡“请款单”已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四家关联企业往来款在10万元以内的调拨可由财务经理或总经办财务专员审批先办)财务部门可根据资金计划先安排付款,有关支付单据事后报总经理集中补签。

4.7.5 税款:应先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根据资金计划按排付款。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2015-07-17 8: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它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

第五条 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

第六条 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

第九条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

第十条 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

第十一条 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

第三章 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各银行不同情况、确定和调整上述外汇资产负债的具体比例数。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对外汇信贷资金管理需要,增减和调整外汇资产负债的比例。

第十六条 银行办理委托对外筹资、委托贷款,应做到借用对应,期限一致、专项使用,按期还债。

第十七条 对外汇信贷资产质量的管理和检查。各银行要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定期对逾期、呆帐、坏帐贷款进行清理和分析,严格控制。有关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及相应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各银行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执行。如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资产负债比例计算,允许达不到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要超过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计划。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分析。每月末各项比例指标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不得违反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的各项比例。如有违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实行警告、通报或罚款处罚。

第四章 检查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建立统一的银行外汇信贷会计科目制度以前,各银行应先根据人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会计科目及时准确编制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统计月报,资金平衡表,会计决算表。外汇信贷统计月报要及时准确反映本行系统外汇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每月后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各银行应于月后及时写出分析简报,季末、年末应根据国民经济有关情况,全面分析报告本行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变化、原因、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影响外汇信贷资金变化的一些综合性问题,应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管理需要,可随时检查、监督各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状况,资金营运状况,被检查银行应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以各银行总行为考核管理单位。各银行可按照本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健全资产负债监测制度,优化资金增量,调整信贷资产存量结构。

第二十五条 以前规定、办法中凡与本试行办法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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