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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22-11-25 07:07: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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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没有安全保卫工作就谈不上银行,作为一名银行员工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银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银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银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银行安全防范学习心得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暴-力犯罪凸显且居高不下。金融犯罪形式的层出不穷与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对银行的安全保卫与内控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银行安保形势,我行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组织全行员工学习银行安全防范知识与开展防抢、防盗演练。通过学习与演练让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确合理的安保措施是保证资金与人员安全的有效屏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警惕性与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安保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只有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才能建立起一道有效的安全保护网。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制度缺失,管理缺位。主要反映在以几个方面:

  一是防患意识不强,忽视管理。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发展,忽视了安全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基层银行,效益第一,任务至上,仅注重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忽视安全教育,淡化责任意识,为数不多的警示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式的敷衍学习。二是法律意识较差,疏于教育。银行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下降、法律法规观念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稽核力度较弱,监督不足。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通过学习,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我认为,要在银行系统减少案件的发生,使防控机制行之有效,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当然,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员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制度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是十分重要的。一切要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第一,每位员工首先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是凭“经验”操作。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从。要树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关己,己不劳心。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银行队伍。

  其次要加强防范机制完。机制漏洞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案件的发生。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避免员工在同一岗位长期工作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因熟知了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犯罪诱-惑。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要加强风险教育管理。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突出防范重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职工都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稍有不慎就会形成损失,酿成风险。所以要把案件防控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风险案件专项案件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要加强安防软环境营造。一要关心员工的疾苦,解决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困难,解决一线员工诸如中午吃不上热饭,饭后得不到休息等柜员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一门心思干工作,满腔热情搞服务。二要提高员工收入。事实充分证明员工的收入高低与案件发生频率有很大的关系,员工的收入高、工作稳定、无后顾之忧的单位和行业,其案发率就低些或为零。增加员工收入水平,起码能够保持与物价指数涨幅持平,使低收入员工无后顾之忧,精心工作,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违规。三要倾听员工的心声,关注员工思想变化。各级领导要到基层充分与每个员工广泛接触,善于用领导的艺术和方法使他们把内心的、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以利于掌握思想动向,注意疏导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各种生活、学习、工作困难和矛盾,及他们所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化消极为积极。

  第五,要加强防控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要加大学习教育力度,通过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来增强学习效果,让制度规定等合规文化在员工中熟记于脑,烂记于心,不断提高防控意识。要让员工在教育中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居安思危,善于从平静中发现暗潮潜流,将案件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始阶段,做到自我警觉,自我防堵,自我保护,自我提高。进一步提高内控执行力。要从案例教育、制度学习、业务操作、检查和被检查及问题的发现、整改等过程中,全面加强内控执行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员内控执行能力。要高度重视抓好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发现苗头性问题和隐患,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强力整改、从重追究、从严惩处,时刻保持高压态势,要达到使每一个微小的违规都能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从根本上消除违规现象。银行安全是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的基石,共同筑牢我行安全防范屏障,是为我行业务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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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支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 60 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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