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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6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7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8 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医院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6.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6.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6.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6.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6.2.14 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医院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 总平面布局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病房楼、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液氯储罐等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合理确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在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3 耐火等级
7.3.1 医院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病房的建筑构件不得采用可燃夹芯钢板。
7.3.2 住院部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7.4 建筑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 多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4.2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其房间门高层建筑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多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4.3 燃油(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必须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同时应符合GB50016、GB50045的有关要求。
7.4.4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7.4.5 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4.6 同层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7.4.7 高压氧仓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
7.4.8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7.4.9 儿科病房宜设置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7.4.10 病房楼内设有地下汽车库时,与其他部分应形成完全的防火分隔。
7.4.1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一般应每隔2至3层在楼板处使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做防火分隔。
7.5 安全疏散
7.5.1 安全出口
7.5.1.1 医院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底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7.5.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5.2 疏散宽度
7.5.2.1 医院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根据GB500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7.5.2.2 医院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单层、多层医院建筑其楼梯和走道不应小于1.1m;高层、地下医院建筑,其楼梯不应小于1.3m,其中主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得小于1.65m;走道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5m。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3m。
7.5.3 安全疏散距离
7.5.3.1 医院高层建筑内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7.5.3.2 医院高层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病房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4m,其它房间门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顶端的房间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12m,其它房间门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15m。
7.5.3.3 医院多层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病房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5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顶端的房间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20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15m。
7.5.4 疏散楼梯间
7.5.4.1 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7.5.4.2 医院的多层病房楼、超过2层的医院门诊等其它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m2且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7.5.4.3 高层医院建筑、建筑面积≥500m2 且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7.5.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222的要求。
7.5.5 其它要求
7.5.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制。
7.5.5.2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5.3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7.6 建筑内部装修
7.6.1 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中的有关要求。
7.6.2 医院的地下病房、医疗用房,其顶棚、墙面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装修材料,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可采用符合国有关家标准规定的难燃装修材料。
7.6.3 单层、多层病房楼,顶棚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装修材料,墙面、隔断、装饰织物应采用符合国有关家标准规定的难燃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可采用可燃装修材料。
7.6.4 高压氧舱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7.7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按GA587的规定执行。
7.7.1 消火栓
7.7.1.1 医院应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7.7.1.2 医院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a)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医院办公楼、教学楼;
b)体积超过5000m3 的门诊楼、病房楼等公众聚集场所;
c)高层医院建筑;
d)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
7.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7.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要求。
7.7.2.2 医院下列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任一层楼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的单层、多层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b)设置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单层、多层医院办公楼建筑;
c)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二类高层建筑的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d)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7.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要求。
7.7.3.2 大于等于200张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3.3 高层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和办公室及会议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4 火灾应急照明
7.7.4.1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b)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c)急(门)诊厅、集中输液室、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室或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7.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建筑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建筑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透明、阻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除使用正常电源外,应附设另一路电源供电,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min,或可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7.5 疏散指示标志
7.7.5.1 医院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7.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按不大于20 m的间距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距离不宜大于0.3m;疏散走道两侧墙面上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于走道吊顶下方指向安全出口;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距离不应大于1m(该部位难以安装时,可安装在墙面上部);
d)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透明、阻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7.6 灭火器
7.7.6.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7.6.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
f)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7.7.6.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7.6.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7.7 医院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消防安全管理措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8.1.3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1.4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医院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医院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危险品仓库、理化试验室、中心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木工间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病房楼、手术室、宿舍楼、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会室、大宗可燃物资仓库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8.3 电气防火
8.3.1 一般规定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8.3.1.2 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的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8.3.2 日常管理
a)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b)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c)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d)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8.4 火源控制
医院应采取下列控制火源的措施:
a)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和大型医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c)宿舍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用具,病房内非医疗不得使用明火;
d)病区内禁止烧纸,除吸烟室外,不得在任何区域吸烟。
8.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医院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审批制度;
b)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
c)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高温季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应加强通风,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8℃以下;
e)病房、宿舍及大型医疗设备工作场所禁止带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8.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医院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 医疗用房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
c)常闭式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具备联动关闭功能;
d)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病房楼、门诊楼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g) 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停滞功能。
8.7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8.7.1 一般规定
8.7.1.1医院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8.7.1.2 医院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8.7.2 消防控制室
8.7.2.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8.7.2.2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8.7.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8.7.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7.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8.7.3 灭火器管理
8.7.3.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7.3.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8.7.4 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7.7 设施维护标志
a)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b)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消防设施的特点,使用符合实际的标志。
c)医院应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做好记录。
d)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8.7.8 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9 防火检查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9.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9.2 防火巡查
9.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病房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9.2.2 巡查应以病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准确;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3 防火检查
9.3.1 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9.3.2 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c)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d)用火、用电、用气(油)有无违章情况;
e)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火灾隐患整改、纠正、预防措施落实的情况;
j)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措施情况;
k)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9.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9.4.1 每日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是否存在误报、漏报以及故障等情况,系统自检、巡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电源、备电源工作是否正常。
9.4.2 每月对消防水泵分别进行一次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直接控制条件下的启动试验,重点检查消火栓远程启动消防泵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连锁启泵功能;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对喷头外观及备用数量进行检查。
9.4.3 每季度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以及备用电源充放电、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试验消防电梯迫降、非消防电源强制切断以及消防专用电话对讲功能;试验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以及电动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功能;
9.4.4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有火灾探测器及火灾事故广播试验一次,并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4.5 火灾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后,医院应每隔2年对探测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 火灾隐患整改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院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医院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0.1.2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0.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0.2 整改措施
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相关部门、科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10.2.3 医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2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2.1 一般规定
12.1.1 医院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12.1.2 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12.1.3 宣传、培训对象、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2.1.4 不同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2.1.5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12.1.6 医院应当利用内部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2.1.7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e) 特殊工种人员;
f)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2.1.8 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2.2 消防培训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病员及家属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3.1 一般规定
医院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3.2 预案内容
13.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和职责: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医院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他必要的组织。
13.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医院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13.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医院职工、护士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病人疏散。
13.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3.2.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组织医护人员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13.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组织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13.3 演练
13.3.1 属于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3.3.2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相关部门科室人员、病人及其家属,防止发生意外混乱。
13.3.3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14 火灾事故处理
14.1 医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4.2 发生火灾后,医院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4.3 火灾发生的医院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4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医院应当将本医院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4.2 档案内容
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i)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4.3 保管
1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
14.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14.3.3 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医院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检查考评
医院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奖励与惩处
17.0.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0.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0.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医院消防安全制度
一、成立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医院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周一对全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四、消防安全实行分工负责,各科室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全体员工应爱护消防设备及工具。消防器材必须保护完好,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
六、严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七、严禁、谎报、虚报、瞒报火情。
八、严禁私自拆卸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和工具挪作它用。
九、不得违章用电,不得私接电源,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在院内焚烧垃圾等。
十、在室内开展大型活动时,不得关窗、销门,不得堵塞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医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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