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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办公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第三条 在当年合作医疗筹资结束前,拥有桂阳县户籍的农民,均可加入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为合作医疗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内容,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六条 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是全县合作医疗工作和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其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定员3 人,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兼任;乡镇财政所安排1 名会计负责账务处理,县合管办派驻1 名审核员负责补助审核。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办公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并由县合管办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根据本实施办法拟定全县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 二) 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各种表、证的印制、填报和业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 三) 报告、公布全县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
( 四) 负责全县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对全县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 五)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完成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乡镇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二) 负责对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者的信息管理。
( 三) 负责办理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就诊者医药费用补助的有关手续。
( 四) 负责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参加者享受以下权利:
( 一)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患病后,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
( 二)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权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 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 二) 自觉遵守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是指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集,专门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医药费用补助的资金。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 一 ) 农民以户为单位,按上级核定的标准缴纳。
( 二) 中央、省、市、县财政根据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按规定配套。
( 三)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必须在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所)或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一次性-交纳本户合作医疗资金。各乡镇(农林场所)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将收缴的资金及时缴存到县合管办开设的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县财政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拨付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资金分为大病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和风险金三部分。大病统筹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住院医药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的补助;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参加者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的补助; 风险金用于应对大病统筹资金出现透支情况可能导致的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当年筹集的所有合作医疗资金,除去门诊统筹资金和风险金, 均作为大病统筹资金。在当年筹集资金中提取总额的10% 加上上年结转的合作医疗资金,作为风险金。从合作医疗年度总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5 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又分为门诊补助金和调节金,其中门诊补助金占95% ,用于参合农民发生在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调节金占5% ,用于县合管办对发生特殊情况的乡镇进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的存款利息一律转为合作医疗资金。
第二十条 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县合管办给每个乡镇设立门诊统筹资金分账户,各乡镇分账户门诊统筹资金按该乡镇年度实际参合人数×每人15 元×95% 予以安排。各乡镇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包干制,即本乡镇当年度的门诊统筹资金全部用于本乡镇参合农民发生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节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亏损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摊。
第六章 医疗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参加者因病在参合所在地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在门诊统筹资金中补助。门诊按总医药费40% 的比例予以补助,每日补助封顶线为20 元。
第二十二条 一般疾病住院医药费按以下办法补助:
( 一) 合作医疗参加者因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减去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发生在县内乡镇卫生院的,按80% 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妇幼保健院、县宝山医院、县计生服务站的,按75% 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中医院的,按65% 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人民医院、黄沙坪矿医院的,按60% 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按50% 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外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发生在县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经备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按35% 的比例予以补助。
( 二) 住院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宝山医院、县计生服务总站150 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300 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 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700 元。
( 三) 部分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见实施细则。
( 四) 住院补助费用一人一次或一年累计超过60000 元的,按60000 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特殊病种按以下办法补助:
( 一) 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风心病(心功能三级)、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浸润型肺结核、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肝硬化、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精神分-裂症、肾病综合症、帕金森氏综合症、柯兴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病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癫痫、甲亢、慢性支气管炎等20 种。
( 二) 特殊病种患者可住院治疗,也可以采取门诊治疗。
( 三) 如采取住院治疗,补助的方法同一般疾病住院补助办法;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门诊治疗补助方法也同一般疾病住院补助办法。
( 四) 如采取门诊治疗方法治疗,实行备案报账制,即由本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和桂阳县人民医院或桂阳县中医院认定的疾病诊断证明,先到县合管办备案,由县合管办根据患者的要求指定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后,再进行治疗,治疗结束或治疗到本运行年度结束,凭门诊医药费发票与清单或购药发票与清单到县合管办,按总医药费用的50% 比例报账,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 元。
( 五) 既采取住院治疗又采取门诊治疗的,其住院医药费和门诊医药费年度合计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0 元。其中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 元。
第二十四条 接种狂犬疫苗,定额补助100 元;接种狂犬免疫球蛋白,定额补助200 元;宫颈糜烂聚焦治疗定额补助100 元;产前筛查定额补助70 元。
第二十五条 因大病住院者在本运行年度内住院医药费总额达到5 万元以上者,可申请大病救助(意外伤害除外)。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每运行年度按本实施办法补助给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资金和提取的风险金外剩余的合作医疗资金核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全部用于发放给大病救助申请者,发放时间为下一个运行年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方法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住院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 一) 按规定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
( 二)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引发的医药费用。
( 三) 传染病流行期间,因拒绝接受防疫措施而感染传染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所产生的医疗、预防费用,按国家政策应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承担的。
(五)不能提供正式原始发票的。
(六)违法生育住院分娩与治疗不孕不育及人工授孕的医药费用。
(七)美容和非功能性整形产生的医药费用。
(八)未经县合管办备案同意在县外非公立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门诊医药费门诊统筹不予补助:
( 一) 在本乡镇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与疾病无关的医药费用。
(三)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县合管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作医疗资金应存入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要增加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经费日清月结。每一个合作医疗运行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由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参与者的管理,防止弄虚作假、乱开处方、乱作检查、滥用药物和过度医疗消费、超前医疗消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审计、监察、物价、财政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以保证合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合管办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医疗安全办公室制度
一、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医疗安全活动实施具体组织与管理。
二、坚持以医疗安全工作为中心,努力提高全院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确保我 院各项医疗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根据全院的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我科医疗安全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院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做好各项工作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深入科室指导和检查医疗安全工作,督促各级医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完善全院医疗安全考核制度及医疗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院内通报。
五、调查了解各类医疗事故及纠纷的详细情况,及时组织科室进行讨论和学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六、建立医疗安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完善医疗纠纷接访制度。
七、制定我院医疗纠纷报告及处理程序,完善问责机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医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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