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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安全用电制度

时间:2022-04-11 15:09: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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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安全用电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小企业安全用电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之我见2015-07-12 12:24 | #2楼

一、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问题及难点

1、农电体制改革后 ,管理的职责、范围、技术要求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

一是安全管理职责更重了。改革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也就是说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行政职能。农电体制改革后对农电工进行统一收编,管理职责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不仅农电工的人身安全纳入了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农村老百姓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管责任在谁供电企业难逃干系,使县级供电企业肩上的负担更加沉重。二是安全管理范围更广了。县级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千伏延伸到农村220伏。管理范围扩大了数十倍,发生事故的机率也同比增加,导致安全管理难度大。三是技术水平要求更高了。体制改革前,电力部门处于计划经济环境,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陈旧落后,供电紧缺、停电频繁现象时有发生。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难度增大。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保证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2、在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措施上没有跟上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致使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竣。

一是安全意识不浓。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发展、业绩的关系,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技能差,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人员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检修、施工中不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死亡、重伤、电网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屡屡发生。二是措施执行不力。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对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设备管理不实。设备缺陷处理不及时,长期带病运行。反事故措施执行力度不够,设备的正常周期检修、试验工作没有按照“到期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电网的稳定措施不力,留有安全隐患。四是运行管理不细。现场运行规程没有及时修订,“两票”执行情况差,“五防装置”管理不规范,应急预案不完善,设备运行档案资料不健全。

3、在依法保护、安全监督上措施不力,经营环境堪忧,致使安全管理力度不够。 

一是依法治企欠缺。电视线、广播线、通讯线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未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牌、告示牌和标志牌;与电力用户未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不规范等不依法依规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安全监督不严。由于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少,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欠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致使“一般号召多、具体组织少,宏观部署多、实际指导少,提出要求多、监督落实少”,经常被一些非生产性事务缠绕,习惯于事故后的调查和责任追究。三是经营环境堪忧。近年来,县级供电企业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多,犯罪嫌疑人把盗窃导线视为“露天银行”,把侵害的目标选在荒山野外的电力设施,尤其是农网改造中,特别是低压导线和农用变压器上。窃电也发展到区域化、犯罪职业化、手段现代化,给社会和电力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电力企业在侦查、取证、处罚等方面受权限制约,无能为力,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布上了阴云。

二、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1、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要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突出抓好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二是要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级管理、限期整改”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三是要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电网公司新《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十八项重点反措》等规程、标准的培训和执行工作。

2、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约束机制。

一是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监督管理要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认识要到位、监督职责要到位、基础工作要到位,同时要强化“四种意识”,即:服务意识、从严意识、协调意识、创新意识。二是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安监职能和人员配备,通过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等形式,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向发电侧和需求侧延伸,加强农电安全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监督网络向农村中低压电网延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要在预防事故上下功夫。坚持从基础抓起,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好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三重”(重大险情、重要施工、重大操作)到岗到位规定,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四是加大安全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合同层层签订,安全风险层层化解

3、加强人本管理,营造安全文化。

一是要坚持开展习惯性反违章活动。用“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是要全面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现场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控制设备,减少人员在危险场所工作的时间、人数和频度,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四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学习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五是要与“爱心活动”、“平安工程”有机结合,广泛开展创建平安部室、平安站所、平安线路、平安设备、平安班组等活动,促进电网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社会和-谐。

4、加强技术管理,确保电网安全。

一是要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优化运行方式,避免卡口和停电,严格执行电网运行规程,保证电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严格执行国网公司“三个十条”。二是要做好电网稳定控制系统建设,装设稳定控制装置,提高电网输送能力。三是要加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专业管理和运行管理,提高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检验质量和校验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杜绝“三误”事故。四是要认真研究输电线路重合闸投入方式,加快装置的整定计算,加快装置的校检和设备的完善。五是要加强输电线路的整治力度。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加强防雷害、防误动、防污闪等事故措施的研究,完善110千伏雷电定位观测系统,提高线路运行分析水平。

5、加强修试管理 ,提高运行可靠率。

一是要落实设备修试制度,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试验、检验周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到期必修,修必修好”,消灭超周期现象。二是要加强设备缺陷管理。认真落实设备巡视制度,提高设备巡视到位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抓好缺陷处理,做到“紧急缺陷不过夜、重大缺陷不过周、一般缺陷有计划”,确保主设备达到“零缺陷”标准。

6、加强标杆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电所安全管理,理顺农村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建立农电安全管理的两个体系,加强专业化管理,逐步做到中压与低压维护人员分开,积极探索低压生产与营抄人员分开。加强农村10千伏电网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两票”制度的落实力度,全面开展标杆变电站、标杆线路、标杆配电台区建设,狠抓设备管理,提高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二是要严格执行《县级电网制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DL/T789-2001)的有关要求,夯实电网管理基础,不断提高县级调度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7、加强基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一是要实现基建安全管理的“五个转变”,即:基建安全管理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工作转变;从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提高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二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到位,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制度和大型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周转性材料的进场检验制度,重大、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及措施要做到全员交底和全员签字。

8、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能力。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和义务消防网络,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试验消防设施,按时更换过期设施。消防水系统要与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力量、水压不受其它系统影响。电缆防火必须贯彻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对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工作制度。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二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车辆保养和年审,防止“病车”上路。加强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明确兼职司机驾驶范围,杜绝酒后驾驶,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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