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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站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4:50: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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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站安全制度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乡镇农机站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三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和技术推广机构。

第四条乡镇农机站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机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乡镇的农机化规划与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设备管理、安全监理、监督农机作业合同实施、农机产品使用质量监督和农用石油成品油的供应;

(三)组织农机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产品及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农机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经营场所,其安全和消防等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和一定的流动资金;

(三)有专职站长、专(兼)职的其他管理人员,且业务技术水平与本职工作相适应:

(四)能够对农业机具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一般故障的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乡镇农机站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定编定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定员范围内所缺人员按事业单位补员的规定补齐。

乡镇农机站的定编在岗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一经上岗,则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乡镇农机站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挤占或平调其资金、设备、产品和房地产。

乡镇农机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乡镇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乡镇农机站站长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任免。

站长应选聘热爱农机,事业、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且政治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乡镇农机站应当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农机化目标管理任务,搞好农田机械作业的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种植业的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乡镇农机站应做好农用石油成品油及物料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对农业救灾、农田作业(如提灌、植保、耕耙播插、收割脱粒等)和无电地区的米面、饲料加工用油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乡镇农机站应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农机设备和伤亡事故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农机经营者进行农机作业、机具保养检修,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农机站在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打破行业界限,实行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政区域经营。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国家扶持的农机经费,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到乡镇农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乡镇农机站开展代耕作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机检测代办业务、机具租赁、农村运输等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乡镇农机站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承担服务责任。

第十四条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用于发展站内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设备的公共积累资金:

(二)按照双方约定,由乡镇农机站归还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的借用款,作为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参予乡镇农机站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入股资金;

(三)银行贷款或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

(四)各级政府预算用于发展农业的有关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扶持农机开展有偿服务的其他支农周转金。

第十六条乡镇农机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站办企业或综合经营项目的合同制用工、劳动工资、晋级奖励、劳保福利和违纪解聘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乡镇农机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加强经营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经济核算和物资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乡镇农机站开展农业机械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乡镇农机站应本着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和改善集体福利的原则,自主安排使用留利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农机站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养老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对非法侵吞或挪用乡镇农机站资产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侵吞或挪用的资产必须退还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机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农机站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侵犯乡镇农机站或农机管理服务对象权益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农机工作总结汇报2015-07-12 8:27 | #2楼

xx-x镇农机工作汇报

一、农机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装备水平

截止2015年末,全镇农机总动力达到10442.5千瓦(每千公顷耕地拥有拖拉机动力达2979千瓦),农机总动力年均增长达13.75%。全镇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76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达到15台,小型拖拉机达到261台。机引农具达到653台,其中大中型农具达到49台,小型农具达到604台(现机具配套比达1:2以上,预计三年内可达1:3以上)。农用运输车159台。

(二)作业水平

2015年末全镇拖拉机总作业量达到1292208标准亩,其中农业作业量897768标准亩。全镇旱田整地机械化水平达97%;播种机械化水平达92%;机收机械化水平达66%。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花生整地、播种、收获、摘果、脱壳机械化水平均达到97%以上。棚室整地、卷帘、打药、灌溉机械化水平均达到95%以上。三年内可全部实现机械化。年均增长10%以上。

(三)服务体系建设

我镇农机站有专职农机管理人员两人,经过农机站和广大农机户的共同努力,我镇农机总动力已达到10051千瓦。截止2015年末,全镇有农机修理网点9个,农机经营机构2个。各类农机户273户,其中农机服务专业户1户,农机大户3户。并确定xx村的xx-x为我镇的农机科技示范户,建立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协会,会长为xx-x,成员为全体农机户,实行挂牌服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公开服务内容,全年正常开展活动,可以到田间地头等需要的地方为农机户服务。

(四)行业管理

此外,在大力推进农机发展的同时,我镇加大农机管理力度,积极协助县农机局作好我镇农机维修网点认证工作,对我镇农机维修网点进行认证管理,每个农机维修点都持有农机技术合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定期进行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农机修理人员确保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农机主管部门指导、农机大户为主体、适应农村各业生产需要的农机服务新体系。

(五)安全监理

农机站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到第一位,认真开展“无牌无证”清理工作,实现车有牌,人有证,严查农机安全隐患,建立农机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建立农机安全村五个,实现农机作业无事故,无农机作业受伤和死亡情况发生。

(六)农机新技术推广

我镇十分重视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每年推广应用新技术十项以上,新型玉米播种机,新型大田打药机、新型脱粒机等适合我镇的新型农业机械已在我镇农业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玉米机械化免耕法,机械联合整地、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肥深施、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等农机新技术在我镇也得到了大力推广,每项年平均作业量达1000亩以上。此外我镇还大力推广机械收获、设施农业、畜牧机械化等农机实用技术,使我镇农机实用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机械化成为支持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七)农机经营效益

2015年末全镇农机经营总收入达到1030万元。其中农机作业收入达到995万元,修理收入达到18万元,其它收入达到17万元;纯收入387万元。

(八)农业机械化典型示范

截止2015年末,建立了xx-x村农机示范村、xx-x机械化养殖场为主的畜牧机械化示范基地、以xx-x村xx-x果园为代表的并带动13户农户作业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果树管理全程机械化示范园区。并培养了农机示范户xx-x、农机科技示范户xx-x、挖掘机及运输车一条龙服务的农机大户xx-x、xx-x、xx-x等一批典型示范户。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农机化发展新格局。

(九)工程项目

同时我镇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组织农机户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市、县农机重点工程项目。2002年,xx-x带领他的铁牛参加xx县xx河治理工程及东沙河治理工程,工期每年7个月,共作业总土方量达120万方。

(十)农机信息化建设

我镇农机部门经常查询各种农机信息,订阅农机报纸、刊物。建成连接省、市、县农机化网络,强化信息服务功能,以“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平台,获得大量的国内外农机化信息,向所有需求的乡、村、户提供免费信息咨询服务。经常开展农机服务活动,为农机户提供会快捷的农机科技、推广、技术、作业、经营等信息,保证农机户的信息畅通。使农机户及时了解到最新、最好的农业机械和作业技术,提高我镇的农机化水平和作业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

1、明确工作思路,确定重点,全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我镇紧紧围绕、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经济发展思路,把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为工作重点,抓住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实施“两减免、三补贴”政策,积极引导调动农民、农机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农牧业机械的积极性,增加投入加快大中型现代农机机装备的发展步伐,截止2015年10月末,全镇有农机修理网点9个,农机经营机构2个。各类农机户273户,其中农机服务专业户1户,农机大户3户。围绕设施农业开展机械化作业服务,

全面提高果树生产、畜牧业生产、小流域治理、植树造林、河堤整治、棚室建设机械化作业水平。并组织3台挖掘机和12台链式拖拉机参加了棚室建设,并且已经由单一机械化向全面机械化迈进。一方面减轻了农民劳动强度,另一方面降低了生产成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农民欢迎。

3、积极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一是坚持以点带面,建好龙头。以xx-x农机示范村为主体,重点抓xx-x村xx-x为示范户,实现果树和农业机械化;二是扶持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不定期举行农机知识讲座6次,交流农机技术,参加农机户800人次,提高我镇整体农机水平。三是培育发展农机大户,使他们成为农机作业、农机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的主体。目前,全镇农机大户已发展到3户,其中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有3户。其中农机大户xx-x的固定资产达120万。四是发展经纪人队伍,扶持农机经纪人,促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进程。

下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重视“三农”、扶持农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镇要大力宣传中央两个1号文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宣传农业机械化的地位和作用,要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业机械化,增强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普及应用水平。由示范户向全镇发展,由小型向大中型转变,“十一五”未,我镇农业机械化率达95%以上。

(二)创新农机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一是大力发展农机大户。要正确引导农村有一定数量农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二是要加大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建设。本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鼓励和发展多种经济结构,经营形式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使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真正成为面向农村市场开展服务的经营主体。三是要积极加快农机协会发展,要求更多的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加入协会,进一步提高协会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强化对农机化的行业管理

要坚持依法治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落实农业部《部长令》。目前我镇石家沟村安全村建设通过大力宣传,人人懂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检车率达100%。要切实抓好农机质量标准建设,强化作业、生产、经营、维修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要加强对农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操作、维修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机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机化的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发展农机化,是建设现化农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农村奔小康的必要条件。为此,镇政府要切实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切实将农机化发展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农机化事业的领导,加大支持力度,为实现我镇农机化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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