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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站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1 13:12: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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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站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文化站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加油加气站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未按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以下简称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凡新改扩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加油(气)站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应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竣工后,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其他加油站应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六)加油(气)站需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的设计图纸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的设计图纸需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经审查同意后,改扩建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七)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验收评价时,应认真核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将核查情况在验收评价里详细说明。

第五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六条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八条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五章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第十六条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GB50156)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二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九条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问(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十条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三十二条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四条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五条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六条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企业内部的上级安全机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八条加油加气站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要求。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四十条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四十一条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乡镇综合文化站规范化管理制度2015-07-11 20:12 | #2楼

一、文化站工作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级文化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出勤、出力。

2、实行签到制度。每个工作日上下班分上午、下午两个工作时段进行考勤,上班和下班都要签到。上下班时间以镇政府规定为准。

3、要按时签到。不准他人代签,不得逾期补签。

4、每天考勤由站长或带班人员负责,考勤签到情况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总结,半年一初评,年底一总评,奖勤罚懒。

5、考勤结果将按照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聘用制的规定,予以奖惩兑现。

二、文化站卫生保洁制度

1、文化站的卫生保洁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要定时清理,始终保持清洁状态。

2、工作人员上午要提前10分钟上班,打扫室内外卫生,整理内务。节假日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卫生突击活动。

3、文化站墙壁上和室内通道不准随意乱贴乱挂。各功能室及办公室门窗及玻璃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窗台干净整洁,窗台外无杂物。

4、活动设备和器材、桌椅、文件柜等处无灰尘、无污渍,干净整洁;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三、文化站财产登记保管制度

1、文化站配备的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视机、摄像机、乐器、报刊图书等财物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报镇政府备案。

2、站内所有公共财物的使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

3、所有设施、财物一律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否则,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坚决杜绝出现公共财物遗失现象。

4、要爱护公共财物,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微机、电视、投影、摄影等科技产品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拆卸。出现故障时应由懂技术的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文化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提倡敬业奉献。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3、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总结经验,掌握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实行挂牌办公,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5、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工作时不办私事。

6、行为仪表举止规范,提倡文明用语,做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文化人。

7、保持文化站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物,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认真执行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五、文化站站长岗位职责

1、负责文化站的全面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全镇文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

2、负责文化站的日常性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文化活动。

3、负责抓好全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队伍的建设。

4、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5、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6、负责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开展文化活动。

7、负责本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文化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做好分工内的文化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文化站日常开放运行工作,做好接待群众、上网服务管理、电视及投影视频使用服务、图书馆登记整理、环境卫生、值班安全等日常事务。

3、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搞好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

4、具体指导和督促各村委、居委的文化室、图书室、“农家书屋”、健身场所等村级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5、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文化市场,配合上级文化部门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6、完成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文化站首问负责制度

1、办事群众到文化站进行文化娱乐活动或反映情况,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应热情接待前来群众,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可以办理或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服务;应由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或服务的,首问负责人要将群众带到相应工作人员办公室,或告知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位置。

3、对前来群众请求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给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告知办理期限,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

4、不属于首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负责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帮助落实承办部门,并告知前来群众。

八、文化站服务承诺制度

1、保证文化站正常开放运行,积极开展文化阵地活动,热情周到接待来访群众。

2、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3、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4、协助县文化部门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5、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6、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的指导下,搞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7、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8、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9、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文化站向公众开放服务制度

1、要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规律和实际需要,保持经常性向公众开放服务。

2、要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注意事项。

3、重大节庆或传统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要提前做好宣传,便

于群众参与。

4、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5、搞好站内设施保障,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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