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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厂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12:59:1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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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厂安全管理制度

铁合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铁合金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炉、班组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下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九、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五、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六、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问题。

七、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九、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按权限审事实上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十一、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二、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八条 经营(基建)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二、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原则。

三、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四、负责分管部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行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本企业安全、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分管部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三、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六、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七、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得处分意见。

九、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十、按规定配备兼(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段长、班(组)长的职责。

一、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三、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四、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六、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工作部的职责:

一、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部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负责安全的生产技术部的意见。

四、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安全负责人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环保评价要求、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二、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三、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时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运检车间的职责:

一、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隐、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二、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三、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四、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订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五、组织大、中、小修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六、在进行有关电、汽 、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技术部的职责:

一、开展科研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的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生产技术部安全负责人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二、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三、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和推广使用。

四、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设计部的职责:

一、对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经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背“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三、技术改造工程与生产同步进行时,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四、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五、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施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同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生产技术部安全负责人及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事劳资部的职责:

一、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三、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内容和继续工程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实习、代培人员等,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安全专只职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到车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职防部门的职责: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因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甚至致死的,医疗卫生部门负有责任。

二、负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三、根据有害物质的测定数据,对各单位申请的保健食品的清凉饮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负责组织厂、车间的事故抢救网,配备专用医疗抢救车,设立生产车间红十字卫生箱和兼职卫生员。在职工中普及职业病然害的伤害抢救知识。

五、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环保专职人的职责:

在水、气、渣的治理中,应对内外环境的改善同时考虑,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科(处)的职责:

一、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安排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定员,对国百家姓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干部定员不足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组织、制订、修订责任制度和其他制度或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劳资料(处)的职责:

一、对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弛又长期未予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休弱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三、不得分配分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四、应与教育和安全技术科(处)协作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

五、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六、工人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七、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财会科(处)的职责:

一、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三、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政治部〔保卫科〕的职责:

一、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二、组织进行全厂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生产技术部安全负责人协同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四、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部的职责:

一、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四、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 设备科(处)的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库设备质量规格不符要求而造成的设备、伤亡事故负责。

二、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三、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第三十三条 人事科(处)的职责:

一、应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考核内容。

二、严格按编制定员配备、调整安全部门干部,并保证人员素质。

三、严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科(处)的任务和职责:

一、安全技术科(处)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厂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四、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教育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

六、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七、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编制并组织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然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十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十二、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处理。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十四、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安全工作。

十五、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志。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四、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五、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六、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险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八、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各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同,第2章和第3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的职责,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领导或有关科(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成绩,应列为干部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5-07-11 9:1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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