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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利局领导班子以及机关各科室站所。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科室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水利管理的总体规划;
(二)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设立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专职人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六)建立健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受局长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领导和支持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
(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股室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听取和掌握全局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
(七)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政府和县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
(三)领导分管科室、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各类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在汛期、节假日、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带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县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股室、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组织落实县政府和县水利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
时检查验收;
(三)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资料;
(四)组织和领导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股室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第九条 局质量监督站(安监站)负责综合协调全局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局长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汶上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2 号)及《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汶政办发[2015]43 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股(站、室)。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五)落实全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 等各项活动 。
(二)定期深入生产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四)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六条 局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促检查。
(三)督促分管单位及股(站、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及县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落实县水利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及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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