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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站安全生产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南川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后的效能,加强畜牧兽医站管理,不断推进该市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动物源性的食品安全,南川制定了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一、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职能由南川市畜牧发展中心承担。其具体职能是:㈠组织并实施对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经费的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㈡负责对拟任站长的考察、考核及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并负责对副站长职务的任命;㈢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全系统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㈣负责对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职称申报、评定、调资、晋级、退休等的管理、报批;㈤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并指导基层畜牧兽医站全面履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食品安全及畜牧业发展的职能;㈥组织并指导基层畜牧兽医站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及南川、市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和全面完成、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㈦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畜牧兽医站管理
畜牧兽医站作为市畜牧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人员、业务、经费归口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辖区原则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为:
㈠人员管理
畜牧兽医站人员归口市畜牧主管部门管理,包括人员的调动、调资、晋级、职称申报及评定、档案、保险等。拟任站长和副站长职务必须征求当地党(工)委的意见,站长由主管部门报组织部批准任命,副站长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任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组织关系及入党、入团问题由当地党(工)委负责管理和发展,并参加当地党(工)委所指定的支部党团组织活动;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调动本着工作需要,技术力量配备基本均衡,保持全系统编制动态平衡的原则下,由主管部门调动,报编办及人事部门备案。
㈡业务管理
畜牧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南川、市人民政府对畜牧业生产、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的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制度,并签订相应的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和安排,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在畜牧业生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规定的职能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畜牧兽医站与主管部门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在“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防控动物重大疫病,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主体职能,在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完成、市人民政府规定目标任务。
三、畜牧兽医站编制岗位设置及职责
㈠编制:畜牧兽医站编制由市编制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编要求,科学、合理测出畜牧兽医部门公益性职能的编制数,在现有的105个编制的基础上合理增加编制,一步到位,今后畜牧兽医站所从事的公益性职能人员在编制内解决,但设置编制总数不得超过300名。
㈡岗位设置
根据国发[2015]15号文件“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即建立健全畜牧生产及技术推广体系,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兽医技术支持体系。为此,基层畜牧兽医站设置管理岗位40名,兽医防疫岗位65名,动物及产品检疫岗位119名,畜牧生产及技术推广岗位39名,动物疫病监测及预报岗位37名五种公益性岗位共300个。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岗位交叉轮换等,一般不设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要相应承担部份具体的畜牧兽医公益性的工作职能。
㈢岗位职责
⒈畜牧兽医管理岗位职责
⑴积极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定;
⑵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承担和履行辖区内的畜牧兽医公益性职能的职责,提出所辖区域内畜牧生产及技术推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动物疫情监测预报、预警等的短长期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⑶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职责的执行,并对所在畜牧兽医站从事公益性人员的管理,组织对所在畜牧兽医站公益性人员的考核;
⑷承担相应的公益性职能。
⒉动物及产品检疫岗位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国家规定标准及重庆市规定标准对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承担检疫结果应负的责任;
⑶配合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许可、兽药及饲料管理、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⑷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屠场、市场、运载动物及产品的车辆、人员的相对管理、消毒工作;
⑸对进出辖区的动物及产品的检查与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查处。
⒊畜牧生产及技术推广岗位职责
⑴积极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⑵承担辖区内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⑶向农民提供畜禽良种和新品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搞好畜牧技术试验,示范工作;
⑷在辖区内推广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协助养殖户建立各类养殖档案;
⑸加强对辖区内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的调查;
⑺加强饲草饲料种植推广和管理,为广大养殖户提供优质草料。
⒋兽医防疫岗位职责
⑴负责本辖区内的仔畜阉割免疫和种畜的免疫工作;
⑵负责责任区内的动物重大疫病的春秋普防工作,流动和新增畜禽的调查,常年补免;
⑶负责本辖区的疫情普查、疫病监测采样、诊断、报告;
⑷负责对辖区内从事非法阉割、医疗等人员的举报、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⒌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员职责
⑴负责本辖区的动物疫情普查、疫情监测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出预警预报;
⑵负责本辖区的动物免疫抗体监测,做好疫病监测采样、送样和监测档案管理等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的免疫质量的督查;
⑷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以上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畜牧兽医站公益性人员进出机制和考核、管理
㈠畜牧兽医站公益性人员进出机制
畜牧兽医公益性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实行招聘制。招聘途径一是从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实行双向选择,二是从现有的临聘人员中择优招聘,三是从现有的待岗人员中招聘。人事局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较强的技术要求,拟定以综合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技能的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按照有进必考、优胜劣汰的原则,将临聘人员和其它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畜牧兽医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考核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特点,落实具体的在岗人员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年初签订具体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必须体现所从事的工作对象(管理相对人),本站其他的工作人员,上级管理部门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对站长或管理人员的考核必须同时结合当地乡镇党(工)委的考核意见,并在年初根据被考核对象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划分相应的考核内容和各方面考核对象对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得出相应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考核结果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㈢管理
所聘在岗人员必须落实具体的畜牧兽医公益性职能岗位,按岗位职责进行管理,对未被录聘的人员按待岗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待岗人员的管理规定,对现有临时人员,按照人员进出机制要求进行考试考核,三年内进行择优录取,满足编制后不再招聘临时人员,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作好待岗人员、被辞退人员和未被招聘的临时人员的善后工作。
所聘的在岗在编人员必须服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原则上不能停薪留职,不得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性职能,否则将分流到经营性职能队伍或作为考核不合格处理。
㈣工资报酬
财政拨付给畜牧兽医站的资金由畜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对从事公益性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按照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能,实行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制度,按岗计酬,绩效挂钩,挡案工资只作参考,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人员,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轮岗、换岗、下岗、待岗直到辞退等处理,其工资严格按目标责任书及完成任务实绩按比例兑现。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按需设岗,以岗定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调动广大畜牧兽医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落实培训机制,全面提升畜牧兽医队伍素质
随着畜牧兽医技术的不断更新、进步及畜牧兽医工作的要求,畜牧兽医部门应拟出畜牧兽医公益性人员的长中短期培训计划,采取脱产学习、函授、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对现有在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为不断发展的畜牧兽医事业服务。
六、财政保证机制
畜牧兽医公益性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对畜牧兽医系统的人员工资、办公及办案经费、人员培训经费,从事畜牧业生产、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预案的启动等所需的经费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保证畜牧兽医公益性工作经费。
七、强化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建设的稳步推进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的是更好地促进畜牧兽医公益性的职能的完成,保证畜牧业的发展和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尽职责保证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稳步推进。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治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健全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
自治区本级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为管理全区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归自治区农牧业厅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自治区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并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 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盟市、旗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按照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分别成立兽医局。
(二)设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兽医行政执法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的发生,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持职能。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旗县兽医局按一乡一站设置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作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工作的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生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免疫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任务。其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管理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级兽医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实行双重领导,要建立有利于基层动物防疫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旗县兽医局在嘎查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同时兼任动物疫情报告员),接受所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职责是:实施嘎查村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户卡、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免疫情况,报告动物疫情;承担动物疫情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嘎查村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协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掌握嘎查村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工作;完成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各负其责,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使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人员配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规模养殖比重、防疫任务、交通状况等差别,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数量,要在确保上划旗县人员编制和完成动物防疫检疫任务的前提下核定,不足部分可以从所在苏木乡镇改革后新核定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原则上按照日历年度牲畜存栏数测算,农区每5000羊单位(每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每5只禽折1个羊单位)左右,牧区每10000羊单位左右,聘请1名防疫员(动物疫情报告员),享受由旗县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人员配置。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配置。其中,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使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科学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统一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要充实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兽医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基础建设要达到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必要的执法监督设备、有检验仪器设备、有交通通讯工具等“六有”标准。嘎查村要有具备冰箱、冰柜、冷藏包、免疫及消毒器械、监测采样器械等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设施、设备的动物防疫室,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区是畜牧业大区,改革和完善我区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促进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劳动保障和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把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作为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积极推进我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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