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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时间:2022-04-11 07:51:1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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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和《昌吉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图壁县属安全监管煤矿企业(含建设施工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 、 B 、 C 三类,即:

(一)一般监控(C 级): C 类隐患指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重点监控(B 级): B 类隐患指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特别监控(A 级): A 类隐患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或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人、资金、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报告和公示制度。煤矿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县煤炭局;其中对存在的 A 类隐患,煤矿企业应将隐患的状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结果上报。同时,县煤炭局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并在煤矿井口进行挂牌公示督办。

第五条 煤矿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矿长应每周、煤矿法人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法定代表人代表到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C 类隐患,制定安全措施后由当班带班领导落实整改; B 类隐患,煤矿制定安全措施后,按整改方案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验收; A 类隐患,煤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煤矿法人和矿长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县煤炭局挂牌督办,及时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煤矿对存在 A 类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由县煤炭局责令停产整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治理;同时鼓励煤矿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整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煤矿企业、县煤炭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台帐;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提出防范措施,按职责权限层层落实整改。

第十条 县煤炭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属监管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用夜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煤矿进行动态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按执法程序下发整改指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下发停产整改指令,并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县煤炭局和各煤矿企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区、州、县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煤炭局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同时各煤矿企业要制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坚持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公开曝光,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具体行为如下: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因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五)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八)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有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煤矿隐患举报奖励制度2015-07-08 16:52 | #2楼

煤矿 必须加强对管理 人员及广大职工的教育培训,加强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 意识,使煤矿管理 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重要性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

1、 煤矿职工必须树立“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

2、 坚决执行有隐患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发现隐患不放过的原则。

3、 发现并举报一条隐患,一般隐患奖励5—10元,较重大隐患奖励50—100元,重大隐患奖励200---500元。

4、 如不顾隐患,冒险蛮干,只顾生产,发现一次给予100—5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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