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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6:22: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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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

计生局安全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使我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更加到位,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组织机构、设施建设

各社区要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2-3名。各社区内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计生主任一名,育龄妇女30名以上的设育龄妇女小组长,50-80人为一组,不足30人的由计生主任兼任;各社区、单位要设有“两室一校”即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配备办公用品(社区配备电脑)和必需的教学设施,各种板面、制度、职责按要求上墙(附后)。

二、生育管理

(一)婚姻登记管理

1、实行结婚登记预约制度,凡申请登记结婚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向户口单位提出结婚申请,单位计生办对其年龄、婚姻状况及对方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婚预约呈报单》,由计生主任、户籍员签字盖章后,到办事处计生委办理《婚姻登记预约通知》,持《预约通知》、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结婚预约呈报单》开出后,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当月要查问登记情况,并将《结婚证》留下一本放在单位备查,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2、计划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对单位的空挂人员、住宅小区居住的人员要及时掌握结婚情况,凡登记结婚后要立即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未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要向对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索要已纳入管理的证明,存档备查。

3、提倡晚婚晚育,各单位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不得突破晚婚晚育指标。

(二)人口计划管理

1、凡已登记结婚的育龄夫妇要及时到办事处计生委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严格二胎《生育证》审批程序,凡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单位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填写二胎审批表,再到办事处计生委审核无误后报区计生局审批。申请生育的夫妇要出具审批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证明材料。

3、孕情管理:从生育计划落实之日起,要严格孕情追踪。已怀孕的夫妇要及时将孕情向单位计生办汇报,计生主任将始孕时间登记在《女性初婚、计划安排、孕情及生育情况公开板》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上,并在以后每月做好随访及孕期追踪连续记录。

严禁生育对象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私自流引产,生育对象怀孕后,如因医学需要需流引产的,要先到区计生局服务站检查确诊,再发给《流引产审核证明》后,方可实施流引产手术。否则取消生育计划,不再安排其生育。

(三)统计管理:

1、实行统计例会制度,每月30日或31日计生主任召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小组长(楼长)召开统计例会,将本月发生的情况逐一核查登记,核对无误后填写《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中的变更信息报告单和计划生育报表,并进行档薄变动和板面数字调整工作。每月1日,各单位计生主任到所在社区参加统计例会,审核各种证件、报告单和报表,并进行业务学习。

2、计划生育档薄管理:

单位计划生育档薄设置“一档一册一板”,即《已婚育龄妇女微机信息卡片档案》《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以下简称“主任册”)《女性初婚、计划安排、孕情及生育情况公开板》。

一档管理: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页,记录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等基本情况,每月2日各种信息变更后,办事处计生委将本月新发生的情况打卡及时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要立即将卡片调整好。

一册管理:包括信息变更、宣传教育、协会工作、药具帐、流动人口等档薄管理。

年初将当年生育计划安排情况填写在《主任册》中的年度生育计划安排名单中,每月对其孕育情况及时变更,怀孕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在 “备注”栏内注明。

每月1日,将核对无误的信息变更报告单的第1联撕下上报社区计生办。

一板管理:按月依据育龄妇女的婚、孕、育变动情况填写。

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一)技术服务:

1、育龄妇女小组长要对新放环、结扎、哺乳期和新使用药具人员随访,一个月随访四次,发现异常要立即帮其到服务站或医院诊治,随访情况要及时记录在《育龄妇女组长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组长册”)。

2、每年两次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将查体情况记录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登记簿》上。每月一次对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和需求信息进行查访,查访必须面见本人、查访情况要当月及时记录在《组长册》上。

3、对于已生育的妇女、要按照知情选择的程序,及时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4、计划生育服务室内要有药具专橱,药具橱内要干燥、清洁,药具摆放整齐、标签立卡,要有一个月库存量。

药具管理必须设帐立卡、搞好报表、记帐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达到帐、卡、表、板一致。

(二)政策推动: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不少于10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按照省《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三)宣传教育:

1、利用人口学校对育龄妇女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采用授课、图片展览、VCD等形式,配齐配强师资力量,合理分班,分类施教,对育龄妇女进行面对面地宣传教育。

2、通过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搞好计划生育舆-论环境的宣传。

四、流动人口

城市驻地流动人口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

1、流出人口管理:凡离开本单位有跨区居住一个月以上趋势的育龄妇女应向户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本人持身份证、已婚的持《结婚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申请表》等到办事处计生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已办证的回复联交回单位计生办建档,单位将其情况填写在《主任册》上,并建立档案。每年两次现居住地单位将健康查体证明及时反馈原户口单位计生办。

2、流入人口的管理:凡本单位辖区内有居住一个月以上趋势的区外育龄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同时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报给户口所在单位,并每年两次将健康查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其户籍地计生办。与流动人口签订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每月1日将流动人口信息上报社区计生办。对于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催促其回户籍地计生办办理,做到持证率、建档率、验证率达100%。

3、企事业及居民小区管理:

(1)暂时性离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离岗职工的范围包括下岗、停薪留职、放长假、休长病假、待岗等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育龄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在离岗前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在本区居住的按常住人口管理,离开本区居住的按流动人口管理。

(2)永久性离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永久性离岗职工的范围包括辞退、辞职、开除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育龄职工,应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关系的转移工作,与现居住地计生办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现居住地计生办接受后建档立卡、纳入管理,把信息及时反馈给单位。

(3)对于单位的空挂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区外居住的按流动人口管理,在区内居住的实行委托管理,各户籍单位要与居住单位办理好托管手续,同时动员回迁工作。口袋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现居住地为主管单位、原户口所在地和从业单位为协管单位,并做好信息的互通。

(4)各居民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已成立社区的,由社区负责,未成立社区的,有物业管理部门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无物业管理部门的和正在建设的居民小区由开发商负责,各单位宿舍区由各单位负责,各居民小区要设计划生育专职人员1-2名,具体负责本小区内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本区内人户分离的实行委托管理。区外的按流动人口管理,与莱钢交叉的由莱钢出具纳入管理证明,其余情况均纳入常住人口管理。

五、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1、单位要有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理事会要广泛吸引各界人士参加,有一定代表性。

2、会员以育龄妇女为主体,会员人数要占总人口的12%以上。

3、会员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作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积极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协会活动。

附:

计生主任职责

(一)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育龄妇女组长开展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避孕药具的领取与管理,协助处、社区服务站开展好知情选择等各项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防止违法生育。

(四)帮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做好口袋户、空挂户、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六)认真听取育龄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当好参谋。

(七)主持召开月工作例会,分类掌握育龄人群婚、孕、育和节育情况,收集、汇总、分析各种信息,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手册》设置的内容,及时上报各种数据,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育龄妇女组长职责

在计生主任的指导下,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按照《育龄妇女组长工作手册》的内容及要求,掌握本组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个案信息,按时参加本单位月工作例会,及时收集育龄妇女需求信息和期内发生的变更信息,并向计生主任汇报。

(二)对本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定期访查,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搞好药具发放和药具随访。

(三)协助计生主任组织好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2015-07-07 12:47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具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政府为实现人口目标,满足群众避孕节育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药具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六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药具,育龄夫妻(包括流动人口,下同)在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药具。

第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是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工作任务。

(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订药具工作管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药具工作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督促落实;

3、拟定全省药具经费分配方案,编制药具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4、编报全省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5、指导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知识宣传及药具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药具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拓宽药具服务渠道。

(二)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拟定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2、编制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3、拟定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4、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

5、指导县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宣传工作。

(三)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2、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3、执行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4、指导基层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5、对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承担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3、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指导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五)村(社区)级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以下任务:

1、建立健全药具发放服务网络,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减少浪费;

2、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

第十条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财务、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员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总人口在5万人以上应配备专职药具管理人员,5万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社区)级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具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及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完备药具业务基础工作:

(一)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应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工作督查,年末有考核评估和工作总结,年度有培训计划、基层调研报告、药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等资料。

(二)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应有药具会议(例会)记录、宣传、培训和业务工作资料。

(三)村(社区)级药具管理工作有工作手册(含使用药具人数、发放、随访登记)等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药具管理部门实行资料保管档案化,做到分年、分类保存,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划、调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仓储保管质量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乡(街道)级和村(社区)级药具工作要建立药具发放、随访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乡(街道)级以上药具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的原则,编制药具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街道)级为需求计划起报单位。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审定后,逐级进行汇总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审核、汇总、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八条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药具管理站应按下列要求加强药具专项经费管理:

(一)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二)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地(市)级定期核对计划、财务、保管帐簿,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县(市、区)、乡(街道)级核对库存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与仓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按药具质量规范要求做好本级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各级建立药具质量、使用效果及评估体系,开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分析和反馈药具使用信息,妥善处理不良反应。

第二十五条对过期失效药具的报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要保持合理的库存周转量,保证库存药具有效期达到标准,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必须设有药具专用库房。各级药具库房面积,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细则》要求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地(市)、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库房设施,库房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证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的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药具发放及时、准确,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第三十条地(市)级每年至少2次以上调拨药具到县(市、区)级,县级按季度发放到乡(街道)级,乡(街道)级按月发放到村(社区)级,村(社区)级按月发放到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乡(街道)、村(社区)级有宣传板或宣传挂图。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对基层药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使用药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户随访工作,要指导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做好药具发放工作,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及时对药具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报告和处理。

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做到按月随访,及时指导、了解药具使用情况,并对随访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药具管理机构要根据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做好对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销售,如有发生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和虚报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药具和经费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药具大量积压、变质,造成严重浪费或库存药具丢失,药具大范围脱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实行逐级奖励制度,对在药具管理工作中遵章守纪、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完成工作任务好的药具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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