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计划生育信息安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变化,各地在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研究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促进了基层工作的开展,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规范和统一基层工作业务,提高基层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对全省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适应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要求,促进全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规范和加强社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更好地推进和落实属地管理,提高全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社区信息管理基本要求
计划生育信息的掌握是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之一。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应遵从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负责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及日常管理、宣传、服务工作,规范和完善信息管理程序,为下一步实施城市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一)信息管理对象
现居住在社区辖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含有常住趋势的人口,以下同)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社区管理范围。其中,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有常住趋势的人包括:因婚嫁居住在本区的人员、在本区购置房屋并开始居住或间断居住的人员。
(二)信息管理内容
社区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流动人口的流入、流出信息。
各市统一规范社区信息记录簿,记录簿中对每类信息应登记相应的基本情况和居住地详细地址,其中对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入人口还应增加户籍地地址(记录表式样见附表,供参考)。各类信息应包含的基本情况如下:
1、结婚信息:夫妻姓名、夫妻出生年月、结婚年月等;
2、怀孕信息:夫妻姓名、夫妻出生年月、怀孕年月、孩次、政策内外、预产期等;
3、出生信息:夫妻姓名、夫妻出生年月、婴儿出生日期、孩次、性别、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编号等;
4、节育信息:夫妻姓名、夫妻出生年月、子女数、措施类型和时间等;
5、流入、流出信息:继续采用流动人口登记簿。
(三)信息管理方式
1、信息日常管理。社区信息记录簿的设置,是社区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是城市计划生育统计的基础。社区专干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入户走访、部门通报、信息员提交等方式,多渠道收集掌握社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在信息记录簿上进行登记。为方便信息统计和分类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在设计信息记录簿时按照居住人群类型(如人户一致、人户分离、流入人口等),实行分类登记。
2、信息统计上报。社区在统计上报月报告单时,由各市统一口径,或以户籍人口口径上报,或以常住人口口径上报。但无论以哪种口径上报,各地在信息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定期信息通报,确保两地信息管理中不出现漏登、漏报或重登、重报现象。
对流入人口信息,及时掌握、及时登记信息,定期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
3、信息通报。社区在工作中不仅要加强对本地区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要通过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户籍地的信息通报工作,完善信息管理,保证信息统计管理环节中的衔接。(1)各地在落实单位负责时,明确各单位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职责,单位定期向辖区街道通报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再由街道归类向居住地社区通报;(2)对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定期检查;(3)对失业下岗人员,要建立社区与企业的交接通报制度,企业应及时把失业下岗人员名单及其婚育情况通报居住地社区。
三、组织实施
1、各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本着简化帐卡资料、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街道、社区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后再推广试行。
2、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已实行属地管理的地区,可在原有资料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满足新的信息管理内容的需要,同时要对原有的帐卡资料进行清理,删繁就简,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3、各市应做好对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和督促工作,统一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为促进各地落实信息规范管理,提高基层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社区居委会信息记录簿质量将作为基层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
附件:1、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记录簿(结婚信息)
2、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记录簿(怀孕信息)
3、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记录簿(出生信息)
4、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记录簿(避孕节育信息)
5、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记录簿填写说明
一、结婚信息
1、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填写户籍地,单位负责的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2、结婚时间:填写领取结婚证年月或事实婚姻年月。
3、婚姻性质:分为初婚、男(或女)方再婚、双方再婚。
4、信息通报:填写与户籍地或单位之间信息通报的时间和结果。
二、怀孕信息
1、怀孕时间:指推算怀孕起始年月。
2、生育证: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的编号和发证单位。
3、怀孕结果:填写出生时间,或妊娠终止情况。
4、政策内外:填写政策内、政策外。
三、出生信息
1、孩次:按统计报表口径计算。
2、生育证: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的编号和发证单位。
3、政策内外:填写政策内、政策外。
四、避孕节育信息
1、措施类型:分为男扎、女扎、上环、皮埋、人流、引产、取环(皮埋剂)。
2、手术时间: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年月。
计划生育信息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简称“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情况,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少生快富”工程规范、健康实施,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15〕117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户信息
第四条 “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原则上每年组织确认一次。有条件的地方每年也可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确认,下半年确认的对象纳入下年度的工程计划。
第五条 项目户资格确认程序分为:
1.村民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夫妇提出申请并公示;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
4.县级人口计生局组织公示;
5.地(市、州)、省(区)、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对象户,应纳入下一年度项目户资格确认程序。
第六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夫妇提出申请。对本年度符合条件、并自愿要求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由当事人夫妇一方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申请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项目户,应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退出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确认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七条 每年2月28日之前,村级组织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原申请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条件的项目户,应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退出确认表》应按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年度申请要求参加“少生快富”工程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对原申请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少生快富”工程条件的项目户,要讲清政策。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乡级初审。同时,将审定的《申请表》、《退出确认表》等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九条 每年4月15日之前,县级审核批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项目户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户作退出处理。
第十条 每年5月20日之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户和经确认退出的项目户,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申请表》和《退出确认表》,将其信息录入“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 ( 市、区 ) 及时录入个案信息,并对下一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对项目户信息进行备份。
第十一条 每年5 月31日之前, 报送信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下简称“项目户花名册”)(见附件3)、《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及奖励资金测算表 》(见附件4),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每年6月10日之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上报《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及奖励资金测算表 》。
第三章 奖励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项目总户数,将所负担的奖励专项资金下达到各省份。
7月15日之前,地方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8月31日之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项目户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项目户个人储蓄账户,并在《项目户花名册》“备注”栏目中填写储蓄帐号,并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每年12月31日之前,代理发放机构应将《项目户花名册》以及《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如发现项目户信息有误、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项目户发放奖励金,并填写《退出确认表》,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填写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项目户数和奖励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可根据近几年“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变动情况及占总户数比重的变化趋势、育龄妇女孩次等信息,预测下年度项目户数。并根据奖励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资金需求。
每年县级、地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之前,应填写《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预测表》(见附件6),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项目户预测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对项目户再生育子女、子女伤残死亡、获得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等资金、项目扶持的情况,应及时掌握并以一定形式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其按时录入“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户的资格确认以及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奖励资金准确、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应定期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存档,并定期进行电子文档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全员人口或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信息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信息制度05-26
信息安全制度(精选15篇)08-08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06-20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01-27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09-26
寝室安全稳定信息员制度05-09
数据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06-02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01-13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11-19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