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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信息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事故处理系统。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事故处理系统环境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发必要的扩充软件。扩充软件数据项必须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数据库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应用、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应用培训、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划分使用权限,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条 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管理,组织应用培训、日常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统计、分析研判,划分使用权限,落实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具体应用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限、流程和相关要求采集、录入事故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对民-警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民-警应当按权限使用事故处理系统,发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向运行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反映。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录入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及时采集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事故基础信息分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
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包括案件受理信息、现场勘查信息、车辆及物品扣押、返还信息、调查取证信息、事故认定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信息、结案归档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协查通报信息、事故认定撤销信息、相关案卷文书信息。
第十条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更新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
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网络不通的,应当及时填写24小时事故信息快报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远程录入。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设置的处理业务流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业务流程分为适用一般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办理的时限规定完成处理事故工作,案卷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事故处理系统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制作文书。事故处理系统未设定的部分文书,应当在制作完成后扫描、翻拍形成图片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案件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审批。审批时,应当仔细核查待审批内容,发现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当录入审批意见并及时退回办案民-警修改。
第十六条 车辆的扣留、返还和物品的扣押、返还等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 需要跨地(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将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复核程序进行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通过事故处理系统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道路信息数据库;组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辖区内的路号;实现与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驾驶人信息数据库的联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远程处理:
(一)因录入错误,需要减少事故死亡人数,或者删除已录入事故信息的;
(二)事故处理系统提示“数据校验位错误”,且能证明未直接修改数据库记录信息的。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汇总、审核、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分析和研判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提出预防事故对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管-理-员应当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及时升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系统操作用户应当经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操作用户由民-警担任并实行实名授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备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对事故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备份,提高事故处理系统容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系统日常使用的运行管理,保障事故处理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擅自中断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因突发事件、故障导致事故处理系统运行中断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维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故处理系统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和恶意程序非法访问。发现计算机病毒和恶意程序,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处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事故处理系统中进行以下操作:
(一)在数据库表结构中增加/删除字段项目,修改字段项目类型、长度,擅自在数据库信息表上添加触发器;
(二)手工或自行编制软件直接修改数据库数据,擅自添加非标准数据代码;
(三)擅自修改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四)以任何形式攻击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密码应当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禁止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禁止将用户交与他人使用。
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调离岗位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调离本单位或者原岗位的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和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处理信息采集、录入数据质量纳入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警的考核内容,建立事故处理信息采集、录入错误倒查机制。凡因人为因素导致信息采集、录入错误,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花都区交通局管理制度
为加强交通局办公大楼的管理,保证大楼安全、整洁、舒适、有序,促进大楼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接待工作规定
第一条 对外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既讲实际、突出特色,又不浪费的原则。
第二条 安排在办公大楼的接待,要提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午餐在当天上午9:00时之前、晚餐在当天中午12:00时之前报餐,超过以上时间报餐的部门,局办公室可不予安排。
第三条 用于接待所准备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入库时要做好账目登记,完善各种手续。
第四条 在饭堂就餐的职工要提前挂牌报餐,早餐要在前一天挂牌报餐,午餐要在当天早餐后挂牌报餐,并在规定时间内就餐。挂牌而不就餐的按就餐计算。
第二章 饭堂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第五条 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办公大楼上班人员准时用餐,不能无故延迟用餐时间而影响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作息。
第六条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上班时间要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有传染病者应自觉上报,由办公室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临时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采购的一切食品必须新鲜、卫生,并进行台账登记,经手人、验收人同时签字。
第八条 认真做好饭堂卫生工作,包括厨房、配餐间、餐厅、接待室的环境卫生,餐前餐后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工作,每星期定时进行卫生大清洁,不留卫生死角。
第九条 科学合理制定饭堂食谱,保证干部、职工的饮食营养均衡。
第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组织饭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发挥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做好各项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待客,周到服务,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或其他急事需要请假的,需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请外来人员顶替上班。
第三章 接待员、保洁员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接待员仪表要端正,举止要文雅,衣着要整齐。
第十三条 接待客人要热情礼貌,服务周到,不得冷淡,敷衍了事。
第十四条 工作要认真,讲究卫生,茶具、餐具要经常消毒,保持干净、卫生。
第十五条 保洁员每天要清洁办公楼前后大堂、服务大厅、走廊、会议室、接待室、卫生间、地下车库、办公楼外围等场所,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 认真搞好领导办公室的环境卫生,门窗、茶具、台椅和地板每天要清洁一次,整理好报纸、杂志等杂物,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七条 凡会议结束或客人离开后,要及时收拾好茶具,搞好清洁卫生,及时关闭各种电器。
第十八条 要注意保密,在会议或接待过程中听到的有关内容绝不允许外传。
第十九条 下班前检查会议室、接待室、领导办公室的门窗及关闭电源。
第二十条 协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贮藏室物品进行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四章 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交通大楼上班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通大楼办事、来访的人员必须在正门大堂入口处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本大楼持证工作人员带领或通过大楼保安人员与受访单位电话确认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三条 对衣冠不整、形迹可疑者,保安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办公大楼辖区内,不得允许闲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章 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应具备如下条件:思想进步、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品行优良、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习惯和嗜好。
第二十六条 保安员在岗要求:
(一)着装整齐,仪表整洁,神态自然,保持良好的姿式。门岗保安要规范站立,不能随意走动,要做到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其他在岗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到眼观四方、灵活处事,善于引导或指挥前来办事的人员进入大楼的正确方位及车辆停放位置。
(二)在大楼规定的办公时间内,保安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每天晚上6:00时至次日早上7:00时。要及时将地下室和东面楼梯的大门上锁,并巡查办公大楼内各楼层情况,晚上负责开灯照明,天亮负责熄灯。
(三)在下班后和节假日,保安人员要保持加强对办公大楼周边的巡逻、检查。两岗哨值班,一人在值班亭,负责人员、车辆出入登记,一人流动岗,负责大楼内外流动巡逻。要检查登记车辆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认真进行来访登记,对出入办公大楼的人员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负责来访登记的保安员要提高警惕,学会区分可疑人员,对拟进入办公大楼又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做好记录。对办公楼及周围进行监视,值班室不得随便让外人进入。凡发现到大楼进行推销的人员及其它闲杂人员不得允许进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保安人员要加强训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变能力。保持保安室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020-36883205)。
第六章 值班保卫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按轮值表安排认真做好值班工作。节假日值班时间为:8:30时至22:00时。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全局的动态,遇到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七章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凡在交通大楼内工作的各单位车辆出入或停放,须在保安亭领取车辆出入卡,在大楼地下停车场或露天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一条 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线停车位置内。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机动的停车位,摩托车、自行车凭单位证明统一办理车证(写明单位及车牌号码),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二条 来办公大楼办事及开会的车辆以及办公大楼内工作人员的私家车辆都必须凭出入卡停放在大楼机动停车位内,禁止乱停乱放,如有违反者,将采取拖车等措施进行处理。凡节假日(含下午下班后及星期六、日)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凭停车证出入;无停车证的车辆须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八章 卫生清洁规定
第三十三条 每星期一上午各单位自行对各自的办公室、负责的会议室等包干区域进行清洁保养。
第三十四条 专职保洁员负责局领导办公室的清洁、服务等工作。保持局领导办公室每天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注意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不得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或向窗外丢东西。
第三十六条 所有杂物、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应集中放置在大楼西面的市政垃圾桶内,各办公室要及时清洁垃圾。
第九章 公共财物与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配发给各单位的办公设备,应有专人造册登记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外借、转送。如有丢失、损坏,各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办公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后,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办公电话私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开通长途电话业务的,需向局办公室负责人申报批准后统一到电信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购买、更换、报废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请示局长审批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进行政府采购流程或报废程序。
第十章 文明办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走路要轻捷,文明使用电梯;不得自带任何音响设备(含电脑)在办公室内大声播放音乐;上班时间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不得用办公室电脑上网浏览黄色、反动网页,不得在网上发布不健康信息。
第四十三条 办公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带孩子在办公大楼内逗留。
第四十四条 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电器,确保安全。
第十一章 水、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第四十六条 水、电、空调等设备设施不用时要随手关闭。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电灯、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关好,锁好办公室门、窗。
第四十七条 遇有水、电、土木维护等问题,需报局办公室负责人统一协调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勤,是指对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上下班情况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一)工作人员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未经请假不得提前下班。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工作负责。
(三)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组成考勤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请假是指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与计划生育假、丧假(见附件)。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前填写《工作人员带薪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离岗(病假和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具体报批程序如下:
(一)事假: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处级人员请事假,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病假:上班时间就医,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领导请假,部门其他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病休凭医院证明所提建议天数休息。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与计划生育假、丧假: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正、副科级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处级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五条 本局干部在节假日期间离开花都,应事先报告。处级以上干部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其他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局属企业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有关假别说明
附件
有关假别说明
一、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经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申请的假期。处理私事一般要利用休假时间,休假时间用完后,方可请事假。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两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疗养,经医疗部门证明后,领导可视其病情和工作情况给予批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所在部门及医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视为公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 ,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按农历纪年计算,即以春节作为计算休假的起止时间)。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年休假。
(三)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
7、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四 、探亲假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两地相距8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探望父母,包括探望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三)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配偶父母均居住在异地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工作人员夫妇分居两地的,当年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六)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七)假期天数及福利待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任何1年,经批准即可探亲。但下次探望父母的时间,必须与第一次相距4年。
4、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因公未享受应休假天数的,可以在当年补休。
6、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7、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婚假
(一)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给予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二)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六、产假与计划生育假
工作人员生育或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假期。
(一)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只生1个孩子,产后又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5天;如遇剖腹产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者(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5天假期,享受公假待遇。产假期满后,可续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期间内,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喂乳),每次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42天。
(三)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假期:
1、放置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3天。
2、取节育器,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18天。
6、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可根据医院证明,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假。
(四)福利待遇:
1、产假和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有关的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的配偶在结扎手术后,经医院证明需本人去护理时,所在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护理时间。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
七、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八、旷工
上班时间没有请假,又不到岗位,即为旷工。请假未准者,不到岗位,亦作旷工处理。
注:
1、工作人员休婚假、年休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其它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在享受各类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区交通局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突破人才瓶颈,完善人事人才管理的若干意见》(花发〔2015〕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人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规范有序的干部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干部任免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调整任免,由局组织人事科在核定的职数和编制限额内提出申请,提交局党委研究。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调整任免,由所在单位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组织人事科审核后提交局党委研究。
第三条 企业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调整任免,由富都总公司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科提交局党委研究。企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任免,由所在单位向富都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富都总公司负责,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拔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严格实行竞争上岗制度。企业单位领导干部采取组织考察、工作考核的方式。在局党委讨论干部的调整、任免之前,用人单位需提交干部任用的意见。
第二章 人员调动
第五条 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实行编制管理,凡超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进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组织人事科核实有编制和职位空缺,并对拟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呈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六条 调入局属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富都总公司对拟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呈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七条 局属范围内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局属范围内部调整的,须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把关,主管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科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调动干部。
第八条 调出局系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动的理由和调往的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局组织人事科提交局党委审批;企业单位的由富都总公司提交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三章 干部交流
第九条 局机关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同一身份的单位内转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干部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同一身份、同一类型的单位进行轮岗。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正、副职领导,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局系统内企业轮岗。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也可以交流到局系统内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人员到企业单位挂职锻炼。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全局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对新录用的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人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企业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富都总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务用车规范、安全、节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的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的调度使用遵循先急后缓、统筹兼顾、能合用则合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提前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向局办公室预约,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说明用车事由、人员、时间、地点等,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局领导用车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车辆下班前(下午5:30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局办公大楼指定停放点集中管理,将车钥匙交给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并做好登记,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检查;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在本单位以外地点停放过夜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再向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报告备案登记。因公务需要在节假日期间用车的,应当提前书面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当于用车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作人员须凭本人公务用车使用证使用已安装车载终端监控设备的公务用车,先将公务用车使用证插入车载终端监控设备,再启动车辆,使用完毕或须停车离开,应先关停车辆,再取回公务用车使用证。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证-件变更手续。证件不得转借,遗失的须及时挂失补办。
第六条 实行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每月底统计每辆公务用车里程表读数,每月十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上月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包括每辆公务用车的上月总里程和各种费用情况,通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公车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是车辆管理和安全行车直接责任人。要指定1至2名有驾驶执照、技术熟练的同志担任兼职驾驶员。
第三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要由定点维修保养单位检查并与该车驾驶员确认,列出项目清单,报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核实。审批同意后,才能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厂家维修;车辆中途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须向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报告,维修费用经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名和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签名后,呈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车辆送厂维修好后,由财会人员结账付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结账付款。
第十一条 车辆一般在指定的公务车定点油站加油。如中途确需加油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名,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报销路桥费,应使用粤通卡,确有出车任务并经用车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由分管、主管领导批示方可报销;违章罚款由用车人负责。
第十三条 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季(年)度的路桥费购置等,由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派专人统一办理。
第四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在指定的维修保养厂家保养和维修。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热情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集中精力驾好车,车辆行使当中不与车上人员嬉闹、接打手机、不开快车、不违反交通规则、不私自出车。对公务车要勤维护、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干净、卫生、整洁。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含节假日),违反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的: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合理配置财务资源,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加强内部控制,努力降低局机关的办公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益。
第三条 目标:账务作业正确率100%;专项资金审计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财务人员培训率85%;财务报告及时、完整、准确率均为100%。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干部职工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二)不得由一名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十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开销、对职工个人发放的慰问金、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所需科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局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并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负责统一采购。购置数额较大的单件,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局会计和局办公室保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科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科室为单位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需要维修、更换固定资产的,应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负责人确认后,报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并经局领导同意,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单位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办公耗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耗材的购入
(一)购入办公耗材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二)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三)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办公室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的工程、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谨。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法人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一)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二)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八章 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一)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财政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三)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管理
(一)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由会计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
(二)财政票据开据、作废。财政票据要按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财政票据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支票管理
(一)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二)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三)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市、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二)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
?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财务开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
(二)各项开支原则上由法人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上级财政资金和局自筹资金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统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一条 依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机关印章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刻制
(一)刻制花都区交通局党委印章,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提出书面申请;
(二)刻制花都区交通局印章,由局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设置或挂靠在局的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要求制作。
第三条 印章保管
(一)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保证印章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设置或挂靠各类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用印审批
(一)使用花都区交通局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批准;先经局党委副书记同意,再呈局党委书记审批;
(二)使用花都区交通局印章,须经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批准;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再呈局长审批;
(三)使用花都区交通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四)使用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由分管领导批准;
(五)除局党委、局、局办公室和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能代表本局对外使用。
第五条 用印程序
各部门对外用印须凭批准的用印原件和有关材料到保密室办理用印手续,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表。领导批准的用印原件留保密室存查。
第六条 严禁携带机关印章外出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印。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交保密室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用印审批手续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后方能用印。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OA办公系统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局OA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内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文件办理的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区委区政府或其他单位从内网发送到本单位的普通电子文档通过内网流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以实件或专用移动介质流转;
二、区领导批示、请示批复等重要文件实件、市交委公文交换或传真到本单位的实件、其他通过邮寄或递送到本单位的实件目前仍然以实件流转(待条件成熟时也将实行网上流转);
三、不得在内网传送涉密文件,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传送敏感文件和涉密文件;
四、遇有急办、特办文件,局办公室在请示局领导后,从内网流转到承办单位或个人先期办理;
五、各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内网顺畅,指定专门的OA办公系统内网收文员签收文件;内网收文员须熟练掌握OA办公系统的操作流程,专门负责处理本单位对上对下的文件流转工作;
六、各单位内网收文员须密切关注内网信息,及时签收文件,并按程序进行办理;各内网用户应每日打开内网网页,并经常刷新页面,查看是否有新文件,及时签收并处理;
七、因单位内网收文员或内网用户不认真、不负责,未能及时在网上签收文件,而造成工作未及时落实,出现迟报、漏报等工作失误的,将视影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
八、上报呈批文件目前仍然以实件逐级呈批方式进行;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明确和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区交通局机关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干部职工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
第三条 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会期,压缩会议费用。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各项会议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议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类会议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章 局党委会议
第六条 局党委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的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的有关决定,部署本局各个时期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研究确定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局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大问题;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本局提升、调动干部;重大的经费开支;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办法等。以及其它需要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通常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局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是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局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阶段性工作。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富都总公司主要领导参加。会务、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干部职工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和部署全局工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部署安排其它重要性工作。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起草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和上级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应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党委书记请假。经批准缺席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确定后应按规定提前7天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邀请上级机关派员到会指导。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召开。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综合材料上报等,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会后15天内,由组织人事科将会议情况报告区委组织部,并在适当时候由局党委书记就会前群众所提意见及整改措施向全局干部职工通报。
第六章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的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市、区领导的重要指示以及现代科学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等。
第十七条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为局党委成员,党委书记为学习组长,局办公室做好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中心组学习会议视学习内容,必要时可扩大到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内容的安排、学习的考勤登记和每年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七章 会议要求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依时出席相关会议,遵守会场纪律,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禁止抽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向会议召集人或主办部门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者将由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进行记录,与年底干部考评挂钩,会议的主办部门在会后应将会议内容告知缺席者。
第二十一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由主办部门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
第二十二条 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有的放矢,简明扼要。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环节的会务工作,包括组织印发会议材料、会议通知,落实会场和会议人员,做好有关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议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主办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前,应按原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主办部门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交通局机关督办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批示精神和各项工作任务、决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督办事项
(一)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督办通知中涉及我局的有关事项;
(二)上级机关、领导的批办事项;
(三)区人大、政协审定的议案、建议、提案;
(四)区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涉及我局的决定事项;
(五)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
(六)日常公文;
(七)局党委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督办分工
(一)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督办通知中涉及我局的有关事项,上级部门、领导批办事项,区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涉及我局的决定事项以及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局党委领导交办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党委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决定事项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督办;
(三)区人大、政协审定的议案、建议、提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四)日常公文事项,由局办公室督办。
第三条 督办程序
(一)明确事项。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为依据,确定督办事项。
(二)组织实施。督办事项确定后,各级事项责任人按上级机关和领导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办理。
(三)反馈报告。将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需要请示的问题或处理结果按时限要求向交办机关或局党委领导作出汇报。
(四)办结归档。将已办结的督办事项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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