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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时间:2022-04-11 04:36:1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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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家用燃气壁挂炉是集使用水、电、气(火)于一体,能够提供生活热水和独立采暖的先进设备,使用既方便又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来,在国内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业主如果能正确使用,不但能提高壁挂炉的使用效率,更能延长其使用寿命,最主要的是大大的节约了能源,以下介绍一些壁挂炉使用方面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由于热传导的特性,壁挂炉的实际运行费用与建筑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影响因素有房屋的隔热、墙体的厚度、保温材料、窗户的保温性等。墙体阳光是有角度、移动、短暂的,特别是有屋顶的住户,要做好相关保温措施,不要一说壁挂炉就说太耗气了,用不起。

家庭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关于水压:

1、用户在使用前,首先应检查壁挂炉的水压表指针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说明书中规定的标准水压为1-1.2帕,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暖气系统和锅炉内都存在一些空气,当锅炉运行时,系统中的空气不断从锅炉内的排气阀排出,锅炉的压力就会无规律的下降;在冬季取暖时,暖气系统中的水受热膨胀,系统水压力会上升,待水冷却后压力又下降,此属正常现象。实验表明,壁挂炉内的水压只要保持在0.5-1.5Mpa之间就完全不会影响壁挂炉的正常使用。如水压低于0.5Mpa时,可能会造成生活热水忽冷忽热或无法正常启动,如水压高于1.5巴,在供暖时系统压力升高,如果超过3巴,锅炉的安全阀就会自动泄水,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正常情况下一到两个月左右补一次水即可。

2、特别提醒:系统补水后一定要关闭壁挂炉的补水开关,长期出差的业主应将供水总阀关闭。建议在壁挂炉的安全阀上加装一根排水管,以避免壁挂炉水压过高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壁挂炉显示(E2)每个厂家生产设备的显示代码不一;

3、壁挂炉在启动时,如果检测不到火焰,就会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壁挂炉的E2故障指示就会一显一显。造成此事实的原因是对之相连的燃气曾经出现过中断。此时应检查燃气系统查找可能存在的故障:1、天然气是否畅通,有无停气 2、气表电池无电 3、气表中的余额不足4、燃气阀门未开 5、燃气表故障等(以上几种现象可以通过做饭的燃气灶来验证,找到原因并解决) 6、燃气报警装置(电磁阀上有一个圆型帽在正常情况下是翘上的,如果相反就是关闭状态,出现这样的情况就要检查家中是否有漏燃气的地方,自己弄不懂的最叫专业人员上门检修,也有燃气报警装置作出错误的判断)。7、检查供水供电系统并排除故障;此时如想启动壁挂炉,必须将壁挂炉进行手动复位至E2显示熄灭后方可。

注意:天然气属特种行业,如需拆改管道或燃气系统问题请找专业人员上门服务。

安全事项;

1、必须要保证壁挂炉烟管的吸、排气通畅。壁挂炉烟管的构造为直径60㎜/100㎜的双芯管,壁挂炉工作时由外管吸入新鲜空气,内管排出燃烧废气。壁挂炉燃烧时需要吸入的空气量大约为40㎡/h ,所以产生的废气量也较多。因此业主在装修封闭阳台或移机时,必须将烟管的吸、排口伸出窗外,不得将其封在室内或是使用单芯管,否则锅炉在燃烧时容易将排出的废气吸回,造成燃烧时供氧不足,极易导致壁挂炉发生爆燃、点不着火、或频繁启动等现象,给生命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2、壁挂炉在工作时,底部的暖气、热水出水管、烟管温度较高,严禁触摸,以免烫伤。

注意:烟管的拆装最好由专业人员操作,以避免烟管接口处密封不严,引发事故。

冬季防冻;

1、壁挂炉可以长期通电,特别是冬季,如果壁挂炉或暖气内已经充水,必须对壁挂炉设置防冻、准备充足的电和燃气,以避免暖气片及锅炉的水泵、换热器等部件被冻坏,各种品牌的供暖用壁挂炉都设有防冻功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说明书。

注意:在设置防冻功能后,必须要保证家中的水、电、气充足和畅通。为防止万一,设置防冻后也要定期检查检查锅炉的水压以及工作情况,把自来水总阀门关了,确保万无一失。最好最经济的办法就是把壁挂炉系统内的水排出来,用气泵吹。

关于节能;

一、 节水:

1、热水龙头不宜一下开到最大:“每分钟出水量超过3升时,壁挂炉都可以正常工作的”,打开热水龙直至有热水流出时,壁挂炉有大约6秒的延时过程,这时壁挂炉和水龙头间的管线内都为冷水,所以这段时间内即使将水龙头开至最大流出的也是凉水。如果开到最大,将会有大量的冷水白白得浪费掉。所以在使用热水时应该先开小水流,等待壁挂炉启动至点火延时后再根据您的需要调整水流大小,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水,而且水的升温时间短。特别是浴室离壁挂炉较远的大户型尤为明显。

2、将热水流出前流出的冷水用容器储存;如小水流不启动,可能是壁挂炉内管路脏或热水启动感应部分不灵敏或者是你家中的水龙头里面的网被水垢堵上了。可找专业的维修人员上门解决。理论上讲热水温度超过55度时很容易产生水垢,所以温度设定不宜过高,在55度以下比较合适。

3、在洗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水龙头的开关次数:因为每开关一次热水龙头,壁挂炉就要启动一次,就要有6秒左右的延时,这段时间内又有大量的冷水白白的浪费掉。而且壁挂炉在烧热水时,没有达到设定温度前都是以大火燃烧,这样也增加了耗气量,同时也会缩短其使用寿命。

二、 节气

1、关闭或调低无人居住房间的暖气片阀门:如您的住房面积较大、房间较多、而且人口又比较少的情况下,那么不住人或者使用频率低的房间的暖气片阀门完全可以关闭或调小,这样相当于减少了供热面积,不仅节能,而且在正常使用的空间供暖温度上升也会加快,减少了燃气消耗。

2、白天上班家中无人时不宜关闭壁挂炉,将温度档位调至最低即可:很多上班族习惯在家中无人时,将壁挂炉关闭,下班后再将锅炉放置高档进行急速加热,这种作法非常不科学。因为这样就等于一切从头开始,由于室温与壁挂炉设定温度温差较大,壁挂炉需要时间大火运行,这样不但不节能,反而会更加浪费燃气并且增加了住户挨冻的时间,而且有锅炉或暖气片被冻坏的危险。

3、如果您长期出差或尚未居住则将锅炉与暖气片内的水放掉:建议您求助专业人员将锅炉和暖气片中的水排放干净,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不使用燃气,更不用担心锅炉或暖气片被冻坏。

4、使用壁挂炉温控器:壁挂炉房间温控器是壁挂炉的标准通用配件,一般除日本韩国的品牌外,其它品牌都留有标准的温控器接口。房间温控器一般装在客厅或者卧室,房间温控器能够自动检测房间里的温度,并与设定的温度进行比较,如果房间里的温度低于设定温度,温控器就会让壁挂炉燃烧,反之,就让壁挂炉停止燃烧。这样能够防止室内温度过高,无谓的浪费天然气,并且也不影响室内温度的舒适性。同时,现在还有更加节能的可以一周编程的房间温控器,可以设定节能和供热两种温度,可以很简单的把白天没人在家的时间段设成节能状态,晚上有人在家的时候设成供热状态,这样不用每天出门和进门时不需要去开关壁挂炉,并且能保证白天没人在家里家里不会结冰,又能节给天然气。(比如西门子一周编程型壁挂炉温控器RDE10.1型,每天24个小时都可以编程,出厂缺省设置为。供热运行模式温度设定值为20度,节能运行模式的温度设定值为8度。周一到周五6点到8点为供热模式,8点到17点为节能模式,17点到22点为供热模式,22点到6点为节能模式。周六和周日7点到22点为供热模式,22点到7点为节能模式。)

关于壁挂炉的保养;

1、壁挂炉的结垢原理及危害:壁挂炉的核心问题是热交换的效率和使用寿命,而影响这两个方面最大因素的就是水垢问题。尤其是在我们使用生活热水时,由于需要不断地充入新水,而且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水质较硬,这样就使换热器的结垢率大大增大。而随着附着在换热器内壁上的水垢不断加厚,换热器管径便会越来越细,水流不畅,不仅增加了水泵及换热器的负担,而且壁挂炉的换热效率的也会大大降低,主要表现为壁挂炉耗气量增大、供热不足、卫生热水时冷时热、热水量减小等症状。若壁挂炉的换热部件终保持在这样一种高负荷的状态下运行,对壁挂炉的损害是非常厉害的,特别是板式换热器的危害更大,用户在选择时要特别的注意,尽量选择套管式的换热水器。而且还要选择密闭式设计的壁挂炉,这样没有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所以就不可能与水中的钙,镁,钠等结合,所以减少了结垢的概率。

2、暖气片内杂质及水垢对锅炉的影响:壁挂炉担负着暖气系统内水的循环,由于水内含有杂质并且具有酸性,对暖气片及管道内部会有一定的腐蚀。而我们所用暖气片大都为铸铁材质,暖气片内的砂模残留物和其它杂质,在工程安装时不可能完全冲洗干净;加上暖气系统内的水始终是封闭循环的,壁挂炉的暖气部分又没有过滤网,这样暖气片及管道内部的锈蚀残渣及水自身的杂质就会通过壁挂炉的循环水泵再度进入到换热器内,这些杂质在高温情况下不断分解,又有一部分变成水垢附着在了换热器的内壁上让其管径变得更细。从而使循环水泵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长期运行就会造成壁挂炉的循环水泵转速降低甚至卡死,严重影响其使用寿命。

3、暖气片内的水不宜经常更换:对于暖气系统,由于初次使用时暖气片内含有大量的杂质,建议使用一年后将其中的脏水放掉,重新注入新水,间隔几年后再进行更换。因为每更换一次水都会有大量的水碱被带入,而固定的水中含碱量则是一定的;因此暖气系统内的水不宜频繁更换。经过一个取暖季后,若清洗保养也只需对壁挂炉单独进行即可。

4、定期对壁挂炉进行清洗保养都有哪些好处?

1)可以提高壁挂炉热交换的效率,降低燃气消耗量。经实验对比,在同等条件下运行过的两台壁挂炉,经过清洗保养后的壁挂炉比没有经过清洗保养的壁挂炉加热速度明显快25%左右,也就是说壁挂炉经过清洗后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节约25%左右的燃气。如果按每100平米的房子用气约600元/月计算的话(每天耗气10立方米=2元),一年(含供暖季)的时间您在使用壁挂炉会节省800---1000元左右!

2)延长壁挂炉的使用寿命,通过内部清洗除垢可有效降低水泵、换热器等主要部件的负荷,从而使锅炉运转更加顺畅,延长了其使用寿命。若每一到二年对锅炉进行一次清洗保养,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3-5年。

3)增加壁挂炉运行的安全性,通过上门清洗并对壁挂炉运行进行专业的全面检测及调试,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并消除壁挂炉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壁挂炉能够安全运行。

5、什么情况下的壁挂炉需要清洗保养?

1)您的壁挂炉已经不间断得使用了两个以上的采暖季。

2)感觉壁挂炉燃气使用量比以前增大。

3)壁挂炉供热时间增长、卫生热水时冷时热、单位时间内热水出水量减小。

4)壁挂炉运转声音增大,不时会发出异响。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2015-07-06 9:11 | #2楼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 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 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交通、交-警、环境保护、工商、发改、经贸、气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强化应急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建设安全管理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工程及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管道(中压以上)建设应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质监部门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场站,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价。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完善工程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畴。

严禁采用挂靠、分包、转包等方式承接燃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条 燃气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灭)火、防雷接地等相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质监、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提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安全保护措施的科技含量,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燃气安全管理指挥调度体系。

第十二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带及其他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铺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方可开工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可能涉及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项目审批前,应当避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对场站内燃气设施,小区内的立管、调压器等公用燃气设施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对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安全告诫置之不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事后应当由事故责任方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八条 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度系统。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逐步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活动,实行定期安全评价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周期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执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在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状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未参加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强化燃气安全管理主体意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燃气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燃气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设专岗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

应急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七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充装、掺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质。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申请相关检验机构对管网设施、相关设备、仪器仪表及报警装置等进行检验,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供应使用合同,完善瓶装燃气的销售登记制度,定期对燃气使用、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餐饮场所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燃气供应单位应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应当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三十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私自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变民用燃气用途,将民用燃气用作工业原料、替代乙炔等作为切割用气体等;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一)擅自安装、使用或者维修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燃气器具;

(十二)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列入当年《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后及时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提倡家庭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使用高强度金属管替代橡胶软管。

为提高抗风性能力,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五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燃气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专用车辆,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中心城区 燃气配送运输车辆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车辆,按就近原则实行配送。

第三十七条 负责城市(镇)内燃气运送的车辆企业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门对危化、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要求和本市相关规定,完善企业运输资质和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质监、消防、气象、安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设施及燃气经营、运输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举报及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设施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遵府令[2015]64号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暨第5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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