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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中心安全制度
鹿源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制度
日间照料室工作人员纪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一致,遵守日间照料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集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积极参加本室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风貌。
3、要尊重入所老人,热情为老人服务,严禁用粗暴的态度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人;不拿或不吃入室老人赠送的物品或食品。
4、爱护老年日间照料室内的所有公物;不得随意带走室内的物品或食品;
5、顾大局,识大体,遇事多请示多汇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1、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和室内财产遭到损失,维护服务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所内配备灭火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
4、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防陌生人进入本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间、休息室等地。
5、经常提醒入托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
7、每天下班前向工作站汇报一次安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录在案。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队伍管理制度
一、接受服务站的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认真参加服务站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三、严格执行服务站制定的工作流程,不得提高价格和有意延长服务时间。
四、开展承诺服务,坚持12小时服务制度,做到随叫随到,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派工单》,完成服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付费数额,并将《派工单》送交服务站备案。
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七、热情礼貌的为客户服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时间一律着工装、佩胸卡,凭《派工单》上门服务,接到服务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5分钟到达。
2、开门后主动出示《派工单》亮出胸卡并向老人问好。征得老人允许后先脱鞋穿鞋套进门。
3、家政人员出示服务菜单和价格表供老人选择本次服务内容,并向老人介绍本次服务时间。
4、维修员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应先向老人介绍各类配件价格和维修费,征得老人同意后方可操作。
5、服务时间内,服务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不给老人家庭留下安全隐患(关闭煤气阀、水龙头等等),并向老人传授日常安全知识。
6、服务结束后,要主动征求老人的意见,现场真实填写《派工单》的相关内容,并邀请老人在《派工单》上签名确认。
7、整理好自己的工具包,与老人道别;很高兴为您服务,再见!帮老人关好门。
8、完工后及时到服务站出据《派工单》备案。
9、服务人员禁止接受老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
一、做好居家养老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每位需求者。
二、提供诚信服务,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
三、对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数据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案。
四、负责对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估工作,确立服务等级等。
五、负责对养老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
六、定期对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和服务队伍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七、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八、服务内容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调查和增设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待老年人的投诉。
2、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员交流,及时掌握服务中的情况。
3、适时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做好技能培训。按照老人的不同需求,安排工作人员,适时上门听取意见。根据老人及家属意见,合理调整居家养老服务人员。
4、组建和管理服务队伍,对投诉较多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终止协议。
5、落实居家养老回访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意见,充实服务内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鹿源春社区日间照料室饮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居家养老饮食管理,为老年人服务,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1.服务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自觉遵守服务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职做好各项服务老人工作。
2.服务人员自觉接受服务站的监督,虚心听取老年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3.服务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做到老年人一视同仁,食堂人员不搞特殊化。
4.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手续。采购、验收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5.进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帐,日结日清。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按时供应开水。
7.爱护公物,食堂餐饮具一律不出错,如有遗失,需及时上报。
8.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9.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10.增加消防、用电、用油、设备仪表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11.加强食堂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鹿源春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海兰街鹿源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制订服务站医务工作的各项计划(包括卫生保健、流行疾病防治、老年人突发疾病应急处理);
三、收集整理各种有关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服务中心卫生保健工作总结;
四、定期组织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老人体质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督促指导卫生服务中心搞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宿舍卫生、活动中心卫生;
六、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培养老人良好的卫生习惯,传授给老人有益的保健知识。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04号)精神,为规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以下简称养老(助残)券)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
养老(助残)券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根据全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需求量提出印制方案,由政府公开招标印制,由市老龄办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监制。
二、样式
养老(助残)券正面分为正券和副券。正券印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年月、区县编码(使用区县名称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标注,如东城为:DC)、编号、二维条码、盲文,面值1元的为颐和园佛香阁图案、面值2元的为天-安-门图案、面值5元的为故宫角楼图案、面值10元的为华表图案、面值20元的为长城图案。正券和副券之间印有“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骑缝荧光防伪章。副券印有“副券”、面值、年月、区县编码、编号。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和“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荧光防伪章。底色分为粉色和蓝色两种,粉色为老年人专用券、蓝色为残疾人专用券。
三、发放
(一)政府每月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符合条件的市民,提前一个月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居
(村)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在户籍地申请的80岁以上老年人须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申请的须提交未在户籍地申领养老(助残)券的证明。入住福利机构的,该福利机构所在地视为其居住地,由该地居(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并于批准之日起开始发放养老(助残)券。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区县制定。
(二)主管部门应以季度为单位,在每季度末发放下季度的养老(助残)券。
(三)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残联负责向本级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员名单,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和结算工作。
四、使用
(一)养老(助残)券用于在全市居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购买服务,经区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支付家庭保姆费用,不得购物或兑换现金。
(二)
签约服务单位指与各级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服务的单位;指定服务单位包括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民办养老机构等)、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
(三)养老(助残)券年度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结算制度的要求,要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使用。
五、结算
(一)
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及家庭保姆收取的养老(助残)券,在其所在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结算。
(二)区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季度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汇总工作,并报市老龄办、市残联。市老龄办根据区县结算汇总情况核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市残联根据区县残联核报的结算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平衡方案,资金结算由区县残联具体实施。
(三)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情况进行年度决算,并报市老龄办。
六、管理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制度、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和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结算制度。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养老(助残)券,提供专门存放、保管的场所和设备,确保养老(助残)券的安全。对养老(助残)券的接收、下发要进行登记备案,接收时要有专人签字,发放时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登记表》,须有领取人签收。
(三)各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要统计、公布签约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区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汇总本地的签约服务单位情况(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并上报市老龄办。
(四)养老(助残)券回收后(保管一年),区县主管部门报经市老龄办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助残)券监管,对流通中的养老(助残)券定期抽查,对回收的养老(助残)券严格辨别真伪,发现伪券立即报主管部门。
(六)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采取虚报、伪造、倒买倒卖等非法手段骗取或变现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行为。服务单位出现上述行为的,不予结算养老(助残)券并取消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要加强对从事养老(助残)券审批、发放和结算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老龄办、北京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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