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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4:20: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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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住宅区消防工作,保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户内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主任为消防责任人,管理处全体员工均为兼职义务消防员,其职能如下:

l、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批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学习使用消防器材,每月学习训练一次。

2、经常检查、记录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设置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检查防火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检查防火安全公约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消防违章和消除火灾隐患。

3、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4、按住宅区楼宇整栋为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组织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责任到户由楼长督促履行。

5、当台风、暴雨来临时,管理处应提前通知各住户,做好防风、防雨的准备措施,以保障住户财产及生命安全。

6、暴雨、台风来临前,管理处应全面检查住宅区沟渠,是否受杂物堵塞,以免积水泛滥。

二、本区内居民均有防火、防暴风雨的责任和义务,除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应遵守以下公约:

1、不让儿童及需要照顾的老、弱、病、残人单独在家。

2、不准把扫把、衣物等可燃物晒在阳台防盗网上晾衣物

应不超出阳台平面,并且晾干后及时收入户内。

3、安全使用气瓶装液化气,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清理。出门时,关闭燃气阀门。

4、不得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室外。5、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和在住宅区燃放烟花炮竹。

6、使用气体燃气时,尽量将窗户打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一旦发生漏气时,亦可避免气体积聚,在燃气报警时,不得使用门铃和室内电话。

7、发生火灾,应立即拔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管理处,并关闭电闸和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

8、发生火灾,切勿搭乘电梯逃生,应使用楼梯走廊;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当台风、暴雨来临时,各住户应做好以下措施。

1)、检查容易被风吹倒的物件,如:窗口、冷气机、盆载花草等。

2)、紧扣门窗,防止强风吹开,切勿在玻璃门窗附近停留,防止吹破玻璃后碎片散落伤人。

3)、收回室外晾晒的衣物等。

4)、遇强雷电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三、住宅区内严禁下列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禁止不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作业,必须向管理处申请,审批后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作业(如用电线路符合安全规定,楼下窗户已关好,各部份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妨碍他人,也无烧及草地等),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住宅区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等作业。7、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

8、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或消防等标志。

9、严禁在住宅区内以至冰箱内存放乙醇等易产生爆炸的化学物品。

10、严禁在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泡沫塑料类、纸、布屑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本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上第一至十条任何一条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一条者,处以人民币300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015-07-06 22:50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5〕13号 2015.6.18

2015-10-25 20:33:28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5〕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5〕13号 2015.6.18

2015-10-25 20:33:28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5〕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5〕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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