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公寓居住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普及师生员工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寓管理科责任人职责
公寓管理科负责人对公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公寓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由公寓科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公寓的安全工作。
2、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3、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兼职安全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兼职安全员。
4、建立健全公寓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制订公寓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包括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安排资金,保证学校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监督,检查公寓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责任签约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稳妥地解决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
8、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9、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制订公寓应急疏散安全预案,积极组织演练,提高师生遭遇重大安全事故时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10、及时向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和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1、把安全工作纳入公寓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者给与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严重失职的给与处罚。
1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安排好防汛、防暑、防寒、防病、防火、防盗、值班保卫等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13、在不同的季节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开展防治疾病宣传。
14、及时发现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中的传染病情,指导有关管理人员控制疾病传染和扩散。
15、搞好公寓内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安全,做好卫生监督,防投毒,防污染。
16、及时处理师生的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事故,配合辅导员及有关老师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
17、建立公寓安全工作制度台帐并派专人负责,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结果、有总结。并对公寓年度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公寓内的门窗桌凳必须保护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在未维修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公寓内存放的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手机、随身听、电脑等)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窃。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以丢失。
4、公寓内个人的箱包和柜子要加锁,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5、学生不准将管制刀具、钢管、双节棍等器具带入公寓,不准在公寓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准公寓内墙壁上乱贴乱挂、乱刻乱画。
6、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刀)具进入公寓。
7、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设插座。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电源接线板,杜绝因违章用电造成的用电安全。
8、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值班管理人员,由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9、学生不准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事故发生。
10、严禁攀爬公寓区的任何一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天台。
11、严禁在公寓楼道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12、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13、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14、和校外人员交友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诈。
15、进入公寓区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13、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禁止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4、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严禁冲动蛮干。
15、节假日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6、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17、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打牌、赌博,对教育不改者交学院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8、公寓内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三、公寓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发现公寓存在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寓管理科或学院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向学院值班领导汇报。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前后两班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班人员不得离岗。
3、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饮酒。
4、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应事先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顶班,报公寓管理科备案。
6、值班人员熟悉学校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会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7、安全使用电器等设备,用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持值班室整洁。
8、严格值班制度,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内。会客一般安排在值班室内。
9、未经公寓管理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留宿校内。
10、住宿学生夜间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凭条放行并做好登记。
11、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公物出和个人物品进出公寓,应凭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办理登记方可进出。值班人员应加强检查。、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12、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寓。防止陌生人进入公寓。
13、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对公寓内发生的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处理记录。一般问题坚持谁值班谁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值班领导汇报解决。
四、电气管理制度
1、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
2、公寓内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要电器设备和设施建立技术档案。
3、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4、配电房和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5、电器设备应建立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尤其对长期不间断使用的电器设备,建立日巡检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对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7、对有故障的电器设备要及时维修,对老化的电气线路要予以更换,保持电气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8、任何人不准擅自加大电熔丝,公寓内所有人员在离开公寓或值班室应及时切断所用电器电源。
9、学生公寓不准私自拉接电线和电源拖线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学生上课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10、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后勤保卫处或公寓管理科审批,由电工负责接装,并在限期内拆除。
五、公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严重违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实行在学院通报批评制度。
2、对于严重违反公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
3、对应当履行公寓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对于在事故中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公寓管理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论处。
5、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安全管理办法,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从严处分。
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寓居住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公寓安全管理制度04-22
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02-11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02-08
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篇02-11
公寓检查奖惩制度05-08
公寓管理制度01-06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3篇03-31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3篇)03-31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4篇02-08
老年公寓考勤制度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