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0 23:10: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公司每年年初与各管理处、部门签订《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确保不发生特、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公司领导和各管理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变动,接任人自动承继。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承担的职责:

1、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2、及时传达贯彻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布置落实具体任务;

3、适时组织对各管理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成有关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服务、督促各管理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交流、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5、适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签约单位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消防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目标实现;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4、落实安全例会制度,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完善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加强对外包(协)单位的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并确保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9、根据实际编制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努力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0、及时向公司报送各类报表及各项活动材料。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考核内容、时间、方式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两大部分,即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项(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2),总分为300分。

1、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基本分为200分。

2、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基本分100分。

3、考核评分具体内容每年审订一次,按当年签订的《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八条  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半年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各管理处、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全管理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条  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管理处、部门对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考核自查评分材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各管理处、部门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形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公司安委会。

第五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为鼓励员工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按照“重奖重罚”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为各管理处、部门负责人(不含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及公司、管理处专职安全员,科室、所区负责人。(上述人员简称为相关人员,下同)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上缴风险抵押金的标准,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管理处、部门的规模和不同岗位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与风险程度的大小,每年年初确定相应的标准(标准详见附件3)。在各管理处、部门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相关人员于1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上缴至公司。

第十四条  因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相关人员,待本年度的考核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退回本人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职位变动的,按对应职务缴纳的标准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考核成绩、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  成绩的确定

1、评定单位等级:

考核总得分在23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6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总得分在2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7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

考核总得分在28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9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其余为不合格。

以上各考核等级要同时满足总得分与各项得分两个条件,否则下调一个等级。

2、在当年度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中,按考核得分高低推选出“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

3、在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单位中推荐若干人为“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用途、发放:

1、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专项奖励,用于奖励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及相关人员。

2、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考核,需要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罚的罚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专项奖励金的补充;

3、考核奖励金由公司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奖罚标准:

1、相关人员奖罚额度=公司奖励指数×本人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所在公司考核等级权数×当年实际在岗月份/12。其中:

公司奖励指数,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体情况研究确定。

所在单位考核等级权数,优秀对应1.0;良好对应0.7;合格对应0,即不奖不罚,第二年不需缴纳风险抵押金;不合格对应-1,即扣除当年全部风险抵押金,第二年重新缴纳风险抵押金。

2、获得“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家奖励1万元。

3、 获得“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1千元。

4、对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政纪处分;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降职直至引咎辞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在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汇报。

2、政纪处罚。参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颁布于2015年11月22日实施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第11、12、13、14、15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3、经济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参照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中的第35、36、3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相关人员参照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比例进行处罚。

4、对领导班子中的党组织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参照中纪委于2015年10月8日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5]17号)文件内容的6、7、8、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5、单位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2015-07-03 23:41 | #2楼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e#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5人。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

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资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

(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

(二)岗位职务证明文件(如企业行政任命文件、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6-15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6-16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02-28

公司管理考核制度05-01

公司考核制度05-02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09-13

安全考核制度05-01

安全管理考核制度05-02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05-02

安全管理考核制度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