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公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殡仪馆、公墓的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民政厅、及市政府、市局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领导
成立由馆长苗龙兴任组长,副馆长路庆忠、李云为副组长,蔡景慕、魏新乐、张磊、贾潭超、秦泽华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馆长路庆忠任办公室主任,副馆长李云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各科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目标
以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 活动为主线,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围绕“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的主题,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内容,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馆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检查范围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馆内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殡仪车辆、发电机、配电室、配电线路、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油库、火化间、骨灰堂、业务室、财务室、食堂等。
四、检查内容及方法
1 、生产安全 :火化业务是殡仪馆的中心工作,其他重点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保证业务的正常展开,必须重视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转正常。依据制定的衡水市殡仪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馆内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责任制度,和每位职工签定了责任书,将内容、方法、时限分解明确到责任人,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1 )、电力设备:
〈1 〉、配电室的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动作灵敏,无漏电现象;
〈2 〉、配电线路无漏电现象,各种电器元件运转正常。
(2 )、火化间机械:
及时检查火化炉的电机、引风机、鼓风机、运尸车、油枪等机械设备运转正常,保养及时。
(3 )、发电机:
启动1 小时,运转正常,发电正常,送电正常,开关正常,无异常现象。
(4 )、防盗报警:
骨灰堂、财务室的防盗门窗无损坏,报警器工作良好,报警及时。
(5 )、油库:
对加油机的机体、加油管等部位重点检查,无漏油现象,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位置准确。
2 、消防安全: 对馆内及公墓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带、消防锨、消防桶、消防钩等消防设备的位置、数量、有效期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交通安全:
(1 )、各种车辆保险齐全,年检及时,车质车况良好。
(2 )、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无酒后驾车现象,不带故障运营,不超员运载, 全年无责任事故。
4 、食堂及食品安全:
(1 )、煤气、燃气灶符合安全要求,无漏气现象。
(2 )、为防止职工食物中毒,加大了厨房卫生检查力度,要求不能吃隔夜食物,冰箱冷藏冷冻食品超过1 周也必须清除,厨房每周至少对厨具消毒两次,每天晚上对厨房利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
五、时间安排
1 、部署发动阶段(6 月18 日至6 月26 日)。 成立组织机构,开展动员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2 、自查自改阶段(6 月27 日至7 月16 日)。 各科室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治理。
3 、督导检查阶段(7 月17 日至9 月20 日)。 检查组到各科室进行督导检查,对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复查。
4 、活动总结阶段(9 月21 日至9 月30 日)。 总结本次大检查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常态机制,巩固深化大检查成果。
六、有关要求
为扎实有效开展好“ 安全生产大检查” 活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市殡仪馆将紧紧围绕“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生产” 这一主题,切实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安全工作“ 三注重” ,以点到面全面铺开各项活动。
1 、注重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 安全和业务两不误、两不松” 的要求,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 的理念,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巩固好“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职工共同抓” 的工作局面。同时,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 一岗双责” 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注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首先是各部门对各岗位安全隐患进行清理、排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其次是进一步强化防汛、消防、防盗防窃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行政办公室牵头对馆内消防设施、职工寝室、办公区域等逐一进行排查;与此同时馆领导班子亲自带队对馆内设施、设备、医院外驻点等功能区域逐一进行排查,做到了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整改。
3 、注重应急值守工作的部署。强化值班计划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值班工作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在岗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的稳定局面。
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二 )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三 )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四 )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5-10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5-07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04-04
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05-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01-03
企业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5-07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精选10篇)12-21
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0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新3篇06-16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