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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时间:2022-04-10 22:49:1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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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按照国务院〔2015 〕2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落实主要领导“一岗双责”制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制定我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路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 、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 、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谁负责的原则;

4 、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岗位安全职责

1 、交通运输局局长(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组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足够的管理工作经费。

4 、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 、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本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 、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 、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分管的股、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 、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会议或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例会和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合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股、所、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县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 、督导县局各股、所、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 、凡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股、所、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 、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公路部门的副局长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 、会同县乡公路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会生产例会和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 、督促县乡公路所制定、修订和审批县乡公路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

5 、督导全县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 、督导完成县交通运输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程序及时向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 、督导所分管的科室和县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 、凡全县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 、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县交通运输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党政办公室、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完善机关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3 、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 、对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 、以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 、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 、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 、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 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四)分管计财、重点工程办的局领导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股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3 、对重点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 、对县局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5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 、督导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 、凡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股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五)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 、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 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 、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股、所、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运输管理科科长(兼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安全职责

1 、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 、编制、管理局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行业各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工作。

5 、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6 、组织指导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7 、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8 、承担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 、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县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 、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配电室、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 、做好局内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运输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交通建设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 、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四)人事教育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 、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 、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 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计划财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 、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 、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局二级机构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 歙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职责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把关和健全退出机制,依法组织实施客货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登记、审验,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工作。

3 、按照局的总体部署推进全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 、组织指导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 、负责属下单位( 客管办、稽查大队等) 和管理相对人( 客货运输业户、危险品运输业户、站场经营业户、机动车维修业户、驾驶员培训、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 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 、定期查找分析道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相应对策,并抓好整改、督促落实,负责查处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7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道路运输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依时上报。

8 、承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安全职责

1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县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落实,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组织指导本县农村公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 、依法对辖下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 、负责辖下公路( 桥涵) 等交通安全设施( 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 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防止因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发生事故。

5 、定期查找、分析公路( 桥涵) 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相应对策,并抓好整改、督促落实。

6 、负责属下单位( 道班) 和公路施工工程队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7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农村公路、桥梁重特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依时上报。

8 、承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本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07-03 10:35 | #2楼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 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

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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