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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0 22:32:0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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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场站管理 , 保障场站的消防、停车、进出车辆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客运场站的管理规定,切实防范客运站场安全突发事件和各类隐患,制定本规定。

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制度

一、 停车场值班制度

1 、凡客运场站停车场,白天必须有不少于一人,夜间不少于二人以上的专职人员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缺岗、脱岗和睡岗,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任何私事,严禁允许陌生人长时间闲谈、娱乐或住宿。

2 、严格掌控非本单位的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并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予以登记,记录进出车辆的牌照号、身份证号码、进出时间、进出事由等并严格查验离站车辆是否存在疑货。

3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违规明火烧栲食物,严禁让非值班人员替班、代值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停车场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每天不少于两次的对红外报报警设备、监控设备进行检查测试,以确认设备工作正常,及时开启和关闭设备,必须经常巡查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和可疑人员,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并注意观察和制止可疑行为。

5 、值班人员每晚必须对场内车辆逐一检查清点登记,并与调度室钥匙对照核准数据是否相符,检查时要对车辆的电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严,规定位置停放、车载设备通电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一要及时处理,二要严格登记汇报。

6 、夜间值班必须关闭进出口大门,并不间断的到场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汇报和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勉事态扩大。

二、场地停车制度

(一).进场保养、修理的规定

1 、 凡需进车间保养或修理的车辆,驾驶员一律跟车至保养、修理现场,对保养、修理的车辆全过程实施监督修理与保养,严禁不按时进保造成脱保。

2 、驾驶员在车辆进行保养、修理期间,负责督促和提醒车间作业人员落实各类事项的逐一实施,对末按规定要求实施的,向车间修理责任部门指出并要求改正,仍不实施的可不在交接单上签字接车,并立即向行管科汇报。

3 、车辆进出厂的交接,由跟车驾驶员负责对车辆保养、修理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签字时必须签出车辆进出厂时间、车载设备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4 、严禁跟车驾驶员脱岗、离岗或利用保养、修理时间间隙外出办理私人事情等离开修理、保养现场行为,造成车辆保养或修理完工后不能按时交接或送检,一经查实有此情况者,当事人当天作缺勤处理。

5 、计划保养的车辆严禁随意变更保养时限,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场地停车管理规定

1 、所有车辆进场必须按公司划分的线路停放区域停放车辆,严禁跨区域乱停、乱放。

2 、车辆必须线内停放,无车位停车线的应依次由停车区域的一端按先进场先停放的要求依次排列,车辆停放有序整齐,间隔适中,严禁压线、跨线停放。

3 、所有车辆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停车方向停车,严禁在非停车区域停车或将车辆停在通道内,如因外站或外单位车辆停车而影响个别车辆停放的,应选择备用车位停放,确保不影响其它线路车辆的正常停放。

4 、所有车辆进场停车后均应先关闭车载设备电源,切断总电源,确认关闭门窗后锁好车门,将车钥匙存放调度中心规定位置,严禁随意乱放或将车钥匙随身携带。

5 、私家车停放按当天所驾公交车辆同区域、同车位交替停放,严禁挎区域乱停乱放和滞留过夜影响公交车停车秩序,待发区公交车辆驾驶人的私家车辆停放,应选择在公交车停车区域外停放,所停车辆整齐有序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停放和通行,特殊情况需征得值班干部同意方可临时停放并有应急撤离措施。

6 、公司管理人员的车辆和公务车停放必须按区域和时间及时撤离现场,否则到时强制清场,所有车辆的停车必须在下午6 时前撤离公交车夜间停车区域,否则后果一律自负。

7 、进入车间修理、保养的车辆或车间按计划需移动车辆保养、修理的, 作业结束后必须按此规定完成车辆停放, 严禁乱停、乱放。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一经 査 实将按公司规定处理,每次扣处考核工资100 元, 屡次违反的取消当月文明考核工资,造成影响停车秩序后果的加重处理。

三、进出站场管理规定

1 、严禁非客运、非本单位的车辆进出站、停站、过站或过夜停放,严禁进出站通道长时间停留,严禁将车辆停在非正常停车区域或车辆未熄火、车门未关时驾驶员离开车辆。

2 、车辆进出站速度严禁超过15Km/h ,过站速度不超过5km/h 。

3 、进出站车辆在进站前和出站驶入道路前须借道非机动车道时应注意观察道路车辆行人动态并避让,不争抢、不超速、不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行驶。

4 、进出站车辆遇车辆拥堵, 必须依次排队,严禁争抢和长呜喇叭推促。

5 、进出站车辆必须严格服从场站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管理。

四、场站消防管理规定

1 、场站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可靠,并有专门监管责任人。

2 、各类消防设备设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 査 , 并及时更换检查标签,更换失效过期的消防器材,修复和测试消防设备, 并专门台帐。

3 、消防设备、器材严禁挪作别用, 严禁蔗档,要有醒目的标志。

4 、场站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向下水道倾倒废油废汽和存放可燃气罐。严禁在无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或燃烧废品。

5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6 、场站管理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要不间断加强场内消防巡查, 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并对不听劝制现象及时汇报, 对发现的消防隐患和突发情况,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要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报警求救和积极组织自救。

五、油、气站安全使用规定

1 、进行车辆必须依次排队并无条件服从站内管理人员指挥,严禁争抢和违规操作。油、气站区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和无防爆效能的电器设备设施。

2 、站内和非安全区域内严禁燃放烟火、爆竹和燃烧废旧物品。

3 、加油加汽(气)时, 严禁在危险区内使用移动电话, 并关闭车内所有工作的用电设备。

4 、站内严禁车辆设备无法启动时, 使用塔铁、泵电、过电措施启动发动机。

5 、站内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严禁边使用边维护和修理,维护和维修时严禁操作规程。

6 、严禁任何车辆加注燃料和汽油,特别是气体突然发动车辆或打开车载用电设备,尤其是电磁式电机类设备, 严禁车辆在站区停站过夜。

7 、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客加注燃料,严禁使用非防爆类电简和带电击的电简作业与照明观察。

8 、站内移动车辆必须谨慎驾驶,预防碰撞, 加注结束后应及时驶离站区。

9 、站内加注服务时, 严禁移动笨重金属体和搬卸、抛甩金属物和易爆品, 预防触地碰撞产生火花发生意外。

10 、发现异常情况和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 并迅速报警, 尽可能快的关闭全部危险源, 切断电路、供给管路,预防突发事情发生。

六、监督考核

以上规定如有执行不力和违反, 将按公司相关考核要求监督检 査 , 对违规或违规劝阻不听、劝阻不力或不及时的一律严肃处理,造成隐患的追究管理责任, 移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公交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及事故处理规定2015-07-03 9:11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妥善处理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公交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管理人员及从事与行车安全工作有关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所属车辆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从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保障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高效、规范、妥善、和-谐、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在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修改、完善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总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事故费用严格把关。在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情况复杂难以处理的事故时,应当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

第六条   基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公司应当按照路队,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的事故处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经过安全部考核,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报总经理室定岗,方可独立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管-理-员职责是:

(1) 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建立驾驶员资料台帐;

(3) 负责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考核工作;

(4) 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5) 及时向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报案;

(6) 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7) 按本规定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8) 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借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务部门借款。

(9) 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主动与事故伤者进行协调沟通,向其宣传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事故伤者的安抚工作,对事故伤者治疗过程进行跟踪,对其医疗费用进行把关。

(10) 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遇有赔偿纠纷调解不成,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配合律师做好民事诉讼的应对工作。

(11) 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将完备的事故结案材料交安全服务保卫处审核后,送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按照本规定到财务部门清帐。

第九条  基层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安全员未结案清账的事故及时上报安全部。

第十条  基层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行车安全和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和落实。会议内容和决定应当以纪要的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一条  总公司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全体干部员工有权对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有权对事故处理人在处理事故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规范行为向职能部门进行举报,职能部门接到员工举报,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总公司对在行车安全工作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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