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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10 19:17: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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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制度

1.现场所有的电气设备、装置及用电设施的绝缘性能,屏护措施,安全距离,保护接零与接地,合理选型,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制度

2.现场用电的配电柜、盘、箱必须符合部颁安全设施的规定及配套的要求。

3.电气作业必须由持证的妆也电工进行。非电工严禁装、拆电气设备与设施。

4.电工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1)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心肺复苏法。

(2)穿戴个体绝缘防护用品。

(3)使用的工器具经定期试验并符合绝缘和安全标准。

(4)不得单人进行作业。在已送电的线路或用电设备上需停电进行作业时,断开电源的开关必须挂牌,并有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5)布线要排列整齐,接线要牢固,绝缘要可靠,不得留有人或物体可触及的裸露带电部位。

(6)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长于5m。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要设开关或插座。移动式电动机械要使用软橡胶电缆。

(7)直接引至电动机械、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灯具电气回路的电源引线上,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8)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配电柜内的开关要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与单相插座要标明电压。

(9)一个开关只准接一台电动设备。

(10)现场照明应尽量采用“集中广式照明设备”,减少照明电源布线和其它不安全因素。

(11)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要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2)熔断丝熔断后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更换。

(13)工棚内的电源线要固定在绝缘体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

(14)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元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5)在锅炉燃烧室、汽机冷凝器等特殊的“金属容器”内装设220V工作电源,要遵照“规程”的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6)电源线穿墙时必须加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街头。

(17)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要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将开关装在室外。

(18)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要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19)在独立高层构筑物上、锅炉、气急房等高处作业场所的楼梯通道,要装设独立电源照明,并做到开关分路、分层控制。

(20)行灯电源线必须是软橡胶电缆。行灯要有保护罩。

(21)露天装设的白织灯照明必须加装防雨罩。

(22)施工电源用完后要及时拆除,并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部分。

(23)在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专人监护,在满足了“规程”所要求的安全条件时,方可带电作业。

5.接零与接地保护要求:

(1)施工用电一般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

(2)在电源为三相四线制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

·对用电设备与设施采取接零保护。

·不得只采取单纯的接地保护。

·对固定式用电设备在采取接零保护后,在采取重复接地保护。

·禁止在同一用电系统中,一部分用电设备采取接零保护,另一部分用电只采取接地保护。

(3)使用外借电源时,用电设备所采取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4)接零保护要符合以下要求:

·架空线零线的中段,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柜的零线要重复接地。

·接引至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接零线必须分开,并不得在保护接零线上接开关或熔断器。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干线合用时,其干线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吊车轨道接零后,在重复接地。

(5)地线或零线的连接要牢靠,严禁采取简单的缠绕或勾挂。

(6)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6.安全用电要求:

(1)掌握和懂得用电安全及防护知识。

(2)确认用电设备有可能的保护方式后方可工作。

(3)在情况不明时,对一切电气设备、设施及电源线路均应视作带电状态,不得盲目动用或触摸。

(4)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5)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禁止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7)禁止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项插座使用。

(8)任何时候你都不能手提带电电源线作业或移动。也不能用电源先来升降电动工具。

(9)便携式电源箱(盘)的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40cm。

(10)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动工具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去修理。

(11)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必须采取接零保护,且支架不得带点移动。

(12)在金属容器、潮湿场所及坑井管道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3)对作业范围内已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气设备及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包谷你的主管。

(14)等执行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

7.电工作业中有关防雷与防静电接地,请参照“规程”进行。

施工用电管理规定2015-07-01 23:17 | #2楼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工程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工程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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