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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时间:2024-01-31 14:26:35 毅霖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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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通用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通用10篇)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1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经研究,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强化责任、注重预防,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目标任务

  (一)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开展辖区内、主管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并根据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状况、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等,对所有企业进行分类分级评定、公示、差别化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管有针对性、实效性;

  (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定标准、加大投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评估报告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三)在实现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其他行业领域和企业全面延伸,扩大覆盖面,重点加强动态监管和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力争实现所有工业企业隐患自查自报、闭环管理全覆盖;

  (四)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大检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范围,逐步实现安全生产领域和公共安全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开发园区均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集中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快实施。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级、本部门监管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完成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公示和动态调整;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如实记录并向职工通报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整改治理隐患;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安全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通过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制定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内容和要求;三是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活动,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至少每月一次通过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五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定期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制度。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一是要扩大联接范围和使用功能,做到纵向与县区、开发园区、马钢等大企业相通,横向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均可使用;二是完善属地和部门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群众投诉举报的安全隐患以及市政府安委会挂账督办的安全隐患的动态数据库;三是要提高企业上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动态监管,对企业隐患的自查、上报、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核查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

  (五)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一是坚持市政府安委会定期听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制度,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季度例会上汇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市安委会负责人进行工作点评,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督促推动常态化机制建设;二是继续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告、季度总结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通知要求,健全、完善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三是开展专题培训、定期调度工作,邀请专家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健全相关制度标准,普及隐患排查治理法规知识和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市安委办建立定期工作调度、通报、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相关部门单位协同抓好工作落实;四是完善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将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加大权重,继续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行专项考核、单项评比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关口前移、超前预防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建立常态化机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自上而下严密的责任体系,将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成闭环、重实效。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治理、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等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广泛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通过执法检查、明查暗访、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事故责任追究体系等强有力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负责管理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或管理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排查治理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按治理时限一般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超过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46日至9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在16日至60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1.需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45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2.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时间需要15日方可排除的隐患。

  市安监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前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进行调整、细化、补充。

  国家、省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级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并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属地安监部门认定,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可以委托区(市、县)安监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其组织评估,报市安监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所属或所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台账管理、治理验收、资金保证、治理措施、复查验收、资料报送等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或计划,实行日、周、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五)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识别事故隐患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对发包、出租或合作、合伙的项目、设施、设备、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及维护情况;

  (四)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安全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爆破、登高、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应急预案、预警及现场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态;

  (八)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情况;

  (九)其他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当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靠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二)进行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预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措施、经费、物资、进度、监控和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治理方案,落实治理工作,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监控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七)其他排除隐患的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治理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九条举办各类生产经营性活动,主办和承办的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有关监管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当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管理归属不明、产权不明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由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负责。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涉及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以外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调,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排查治理。

  第三章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分级分类建立治理台账。台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行业类别、所在地、所在单位、所在部位,隐患现状、评估认定单位和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治理目标和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金预算和来源,现场监控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三)验收时间、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及其签字等治理验收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销号情况;

  (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管理,由建立台帐单位负责并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信息资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和填写、上报、抄送规定,由市安监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被移送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市、县)安监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挂牌督办。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涉及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按照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上报申请验收前,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出具的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单位应当向市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安监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报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申请报告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职责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报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隐患整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生产经营单位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举办重大活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3

  校园安全工作,是整个学校的最重要的工作。为了贯彻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防范重职责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广师生生命安全,建立“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

  1、师生安全教育。

  2、校园秩序管理、型群众活动和课余活动安全。

  3、饮水卫生安全。

  4、防盗安全工作。

  5、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6、交通安全。

  7、防火安全。

  8、疏散通道安全。

  9、学校附属设施安全。

  10、校舍安全。

  11、学校财产安全。

  二、建立安全检查督促制度,加强校园秩序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督察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2、实行“安全周讲周查周报制”,值周领导及成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周内学校安全工作,包括早读、上课、课外活动等时间,协调处理安全事务,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报学校。

  3、定期对各学校各班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确保安全工作的深入性和持久性。

  4、学校将安全工作列为各教学班的管理、评估的重要资料。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安全职责事故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安全检查日常工作

  1、师生饮水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外人入内。保证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有避免发生传染病流行的措施。

  2、加强防火和消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种火灾隐患,经常检查用火点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和更换,添置和保管好灭火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如不能解决的要向有关部门上报状况。

  3、保管好贵重物品,如电脑、电视、录音机等教学仪器。教导处、总务处每月检查卫星接收室等现代教育装备的使用状况。

  4、经常对学校围墙,厕所,旗杆、树木枝干等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5、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校园校舍管理条例规定。注意经常查看校舍各部位的``安全状况,个性注意主、间墙是否断裂倾斜,屋面是否平整,下弦与主墙节点支撑处是否稳定,内外墙罩面是否松动脱落。对有危险的部位要及时排除,消除不安全隐患。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将疏散门上锁封死,上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7、从严执行封闭管理,严格进出校门管理。门卫要从严执行来人来客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教室等,防止发生侵害学生人身安全事件。夜间值班人员要全方位的巡逻,重点部位要重点察看,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8、对校舍、围墙、体育设施等要坚持日看、周查、月检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检查登记(日看、周查、月检)制度,对每月内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逐项处理,堵塞漏洞。以保证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四、全员参与,重视安全。

  1、学生进校后,教学时间学生凭教师出校证明方可让其离校。放学后,凡滞留学生,教师务必在场。

  2、学生、出操、扫除、课外活动,班主任均应在场,维持秩序。

  3、课间活动讲礼貌,杜绝打架现象发生,不玩危险性游戏。值日教师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阻止学生玩不正当游戏、危险性活动。上学、放学时值日教师校门值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并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记载。

  5、未经校长同意,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不得提前放学。

  6、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学生骑自行车。上学放学路上,要注意来往车辆,不随便乱跑。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4

  校舍排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道路,围墙,食堂,配电房,库房等各项建筑设施。

  1、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校舍安全排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安全排查的具体工作。

  2、校舍安全排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排查;对一些年久失修的`旧房要进行重点细致的检查;在风、汛、雨季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校舍安全排查时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及时上报。

  3、除特殊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维修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校舍维修应按实际情况分为小修,中修或大修。重大维修计划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5

  为了实现公司长周期安全生产,建设成安全高效型和质量标准化矿井,使部门和生产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结合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部门经理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各队队长是本队施工区域内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部门主管要监督其各队隐患排查的解决落实情景。

  一、隐患的分类及处理

  矿井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共十类,按隐患处理难易程度,一般隐患的'处理由各队自行解决,对于较难处理隐患,需由其它部门、队协调配合的,由部门经理协调其它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后,施工队负责解决处理,对于重大隐患,部门无法解决的,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安排解决。

  二、隐患的排查

  1、每一职工都有排查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对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队里汇报清楚,由队里安排人员处理。

  2、对于安全大检查以“三定表”形式落实的问题,各队必须按要求定时解决。

  3、部门经理、主管在每次下井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问题,要求进行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升井后填写隐患排查台账,指定相关队职责人进行处理。

  三、隐患落实及信息反馈

  1、各队现场隐患的处理,由其队长负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到生产部。

  2、机电方面隐患的处理,由机电负责人负责现场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生产部。

  四、处罚规定

  1、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给予现场职责者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基层队未能按隐患排查要求落实或未按规定填写实施情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者100300无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3、各级队干、带班长、质量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积极配合落实解决隐患,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者100200罚款。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6

  学校是人群密集场所,为了确保校园安全,积极贯彻“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方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责任人对校园内用水用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教学安全进行分工负责,每月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将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26-28日为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时间,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排查由区域责任带队进行,要认真排查,填写记载表,对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要做好记载,查明隐患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记载表交校安全办存档。

  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领导小组核实,由区域责任人负责,实行“四定”处理办法,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校安全办备案。

  三、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整改方案。

  四、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区域,学校安全办将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六、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7

  为坚持“安全为首要、排查为关键、稳定为目标”的安全工作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学校要加强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各层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管理人员成立排查小组,确保排查效果。

  2、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实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园内外无遗漏”。

  (1)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校舍状况、实验教学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水电设施、学校车辆等。

  (2)查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3)查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设。

  (6)查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内外兼治,上下并查;事无俱细,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层面全方位排查。二是关注重点人群。三是落实帮扶人员。四是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8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乡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

  二、隐患排查的内容:一是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二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三是用电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四是火源隐患排查。五是民爆物品的.隐患排查。六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排查。七是农机具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八是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五、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报告。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节假日确定值班人员,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排监管人员立即查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七、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9

  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库房内一般不安装采暖设备,如若采暖,则要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物品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要定期测温、化验。在防火通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库房内应设置电话;库区与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库房内除照明设备外,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等,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用60w以上灯泡,灯头与物品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的电源线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具有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的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库房、露天库应按设计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设施要专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其次,日常管理中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x年是“隐患治理年”,仓库隐患排查治理是重点部位。要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成员和仓库管理人员,本着全面排查防汛仓库在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及思想认识、规章制度、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了隐患登记档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做到治理责任、措施、隐患整改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取得实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仓库管理之中,切实排查事故隐患,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切实将仓库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管理,达到安全、规范、有序、高效的目的。

  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10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第八条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第九条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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