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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奖罚制度
1 总 则
1.1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运用经济杠杆有效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推动安全工作的落实,实现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奋斗目标,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坚持分级考核、标准量化、岗责相连、奖罚分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奖惩条例,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2 奖惩考核制度
2.1 建立健全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主要有:
2.1.1 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2.1.2 各级干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2.1.3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
2.1.4 职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
2.1.5 各级人员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度;
2.1.6 安全管理示范矿井达标建设检查考核制度。
月底考核费用为总工资的 50% ,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2 各级考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考核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及时公布,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奖惩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2.2.1 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2.2.2 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2.2.3 安全奖励及处罚,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2.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追究考核。
2.4 各单位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追究考核。
2.5 鼓励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3 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3.1 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3.1.1 公司负责对三级单位(矿井、地面生产、非生产单位)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奖惩。
3.1.2 各三级单位负责对所属基层单位(队组、车间、厂点)及个人进行考核奖惩。
3.1.3 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所属班组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3.1.4 安监部门负责对同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处、科)的业务保安进行考核奖惩。
3.2 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由安监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存在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每年公司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从各矿井提取的安全奖励基金全部纳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安全季度奖励、安全绩效奖励和安全抵押兑现。
民营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报的;
(五)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其他方式,提倡实名举报,尽可能提供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尽量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情况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被举报单位( 企业) 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等。
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第七条 接受举报的 部门 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受理部门应当认真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5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九条 管委会 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和未按规定报告的事故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分两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 元至500 元;
(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分别为一般事故300 至500 元、较大事故500 至1000 元;重大事故1000至2000 元;特别重大事故2000 至5000 元。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
1 、特别重大事故是 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 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 较大事故 是 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5 、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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