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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安全生产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本地车辆在辖区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三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同类死亡事故的(不含交通事故)。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五)专业运输企业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在辖区或行业及下辖单位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七)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能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十)本乡镇、本部门(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能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织县检察、监察、安监、公安、工会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责任倒查工作小组进行责任倒查。也可在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授权单位或部门组成责任倒查组进行责任倒查。
(三)责任倒查小组在30日内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县人民政府批转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落实处理决定。
(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收到处理决定6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结果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处理决定落实结果20日内,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重庆推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凡是已发生的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都要一件一件清理、一件一件倒查,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处罚的要进行处罚。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排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找准事故原因、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实相关部门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三是各级安监、监察、交通、公安交管、工会等事故调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责,实事求是,逐级追查,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向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是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完成2015年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时限要求,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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