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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23-09-03 22:20:16 秀雯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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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精选10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精选10篇)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1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工业厅,每一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事故信息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向下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煤矿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立即研究、确定、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为需要督导的,分级进行督导。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督导。

  发生较大涉险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督导。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约谈、通报。

  (三)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出动,未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或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xx]123号)和《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xx]1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向国家总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向省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事故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理要坚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信息处理责任。

  第五条 省局和分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要到岗带班。

  第六条 省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处理的人员、汽车驾驶员和分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传递及时、人员集结迅速。

  第二章 事故报告时限与内容

  第七条 省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国家总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每周五和月末前分别向国家总局上报。

  分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八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行政区划、企业类型、生产能力、持证情况、生产状态、矿井性质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章 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

  第九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式样一,以下简称《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

  (三)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每天下午填写一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续报》(见附式样二,以下简称《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并根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在局机关内网公布事故信息;

  (五)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其他局领导;

  (三)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四)根据领导批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和报送事故情况;

  (五)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六)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下午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七)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省安委会、省政府和,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八)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一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室领导、分管局长、局长报告。节假期间电话向带班局领导报告;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相关局领导和办公室、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事故调查处、纪检组(监察室)、调度统计室、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中,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非工作日时间,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

  (三)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日时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四)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五)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报送事故情况。

  (六)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七)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上午、下午各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八)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九)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十)及时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等关于重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指示、意见。

  第十二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分局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起草《事故快报》,经领导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并同时将《事故快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三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一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两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 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在24小时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省局调度室。

  第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通过不同渠道获悉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后,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调度跟踪和报告处理。

  第四章 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

  第十六条 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调度室建立密切的通讯联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及时向省局调度室反馈事故详情。分局协助省局工作组做好事故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与分局值班室建立通讯联系,随时向分局值班室反馈事故详情。

  第十八条 分局值班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事故情况,迅速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抢救情况。

  第十九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事故抢救情况的督导,按照局领导指示,从专业角度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调度室上报国家总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数据库。分局负责《河北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的更新,每月上旬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省局有关处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事故信息编写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重特大事故信息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分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对事故情况进行查核与跟踪,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对事故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迅速向有关分局查核、跟踪、确认,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省局相关处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与相关分局、事故发生单位业务对口人员、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调度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险、被困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或国家总局领导批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第六章 事故举报信息的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由分局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负责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报告,同时通报调度室。

  (四)调度室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向国家总局起草调查报告交调度室,经领导签批后,由调度室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报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调查核实;

  (三)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对于省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事故调查处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事故信息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3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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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5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

  (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

  (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

  (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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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企业安监部、企业分管领导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安监部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3、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小组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或电网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企业安全管理小组。

  5、企业各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故障、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发的两个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管理小组汇报。

  二、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一般轻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副职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交企业安全管理小组;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2、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企业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3、造成设备损坏、公私财物受损,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碍、事件,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到企业安全管理小组;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业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事故调查的任务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3)调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6)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

  (9)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10)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11)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训。

  三、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快速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

  3、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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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项目安监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事故分类

  1、机械伤害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食物中毒事故;

  5、高空坠落事故;

  6、物体打击事故;

  7、触电事故。

  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安监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8

  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海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四、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五、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六、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七、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八、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等中毒。

  九、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十、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9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工作(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二、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仓库安全员和安全领导小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上级公司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五、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仓库级负责组织。

  3、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公司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六、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七、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八、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或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九、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十、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仓库职能部门审批。

  2、重伤事故由仓库级行政领导审批,报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地区劳动部门审批。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十一、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单位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10

  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相关部门规定、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一)事故报告

  (1)凡发生因工一次轻伤3人及以下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下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项目部、公司安质部;同时报告监理部、业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凡发生因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项目部、公司安质部;同时报告监理部、业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项目部、公司安质部;同时报告监理部、业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调查

  凡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发生一次轻伤3人及以下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下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项目安质部在10日内向项目经理部写出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项目部结案。

  (2)发生一次轻伤3人以上、3人及以下重伤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万及以下事故,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在30日内向公司写出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结案。

  (3)发生一次因工亡3人及以下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事故,由项目部经理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权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4)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权限的事故调查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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