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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10 13:05:4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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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法

第一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奖励规则

第六条  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  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著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著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态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  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  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5-06-28 15:35 | #2楼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2、奖励

3.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3.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3.2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5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3.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件: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木料加工、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9)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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