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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安环处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第二条:各车间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各科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三条: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安全检查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区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四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环处收到生产车间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应当在当日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者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令的,按情节予以处罚。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季节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各生产车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第七条: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第八条:汛期队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严厉处罚瞒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县的部署,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组织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公司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工作通报督办制度
第一条 通报督办是指,以市安委办名义印发通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条 通报督办范围为,全市三区四县、××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通报督办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市安委办组织的对全市三区四县、黄山
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通报及时报送、市政府,寄送给被暗访的地方政府或单位。
第五条 采取限时办结制,各地、各单位对暗访检查通报督办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将实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 对采取创新性做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效果的地方政府或单位,市安委办将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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