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安全管理制度摘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摘要
一、上位法及调整的目的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二、责任主体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接入服务(ISP)、数据中心服务(IDC)、信息服务(ICP)和上网服务的单位;
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安全措施规定
(一)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
1、防范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2、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3、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接入服务单位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八条):
1、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2、使用内、外网地址转换,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留存用户使用的内、外网地址对应关系;
3、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三) 信息服务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九条):
1、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2、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3、开办门户、新闻、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4、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5、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四)数据中心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条):
1、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2、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3、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外网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内、外网地址对应关系。
(五)上网服务单位,还应安装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六)技术措施的标准与使用规定
1、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第六条)
2、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第十二条);
3、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第十三条)。
四、禁则规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二)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1、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2、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3、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4、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5、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安全管理制度摘要】相关文章:
会议接待方案摘要05-17
家访记录内容摘要05-19
初中家访内容摘要05-19
幼儿家访内容摘要05-19
家访内容摘要答案05-19
酒店专业实习报告摘要05-08
家访主要内容摘要05-19
绩效考核论文摘要05-17
创业计划书执行摘要05-16
创业计划书摘要范文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