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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督察制度
局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认真抓好,抓落实,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一、督查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由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局和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隐患。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书面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单位反馈结果,提出督查建议。
卫生局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县卫生局每年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严格按责任制兑现奖惩。
第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七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灾害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预案,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医务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中的患者疏散、撤离、救治等预案的演练和落实情况;
(二)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及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三)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
(四)毒麻精神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五)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的情况;
(六)有建筑施工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接收实习学生、进修医生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重视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防火安全知识宣传,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在卫生系统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立即如实报告。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对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通过新闻发布会、通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全工作督察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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