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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时间:2022-04-10 02:53:4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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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一、基本要求

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第1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2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3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4条 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工作不配合甚至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形式

第5条 公司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协调,安全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负责组织每月检查,每周抽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6条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7条 安全检查内容:

l、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管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管辖区域、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带领安全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春检、秋检,或者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检查。夏冬季节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

a、春季安全大检查:防外力破坏、防雷、防雨、防小动物以及查处违章、“两票三制”、消防动火管理等检查;

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风、防汛为重点;

c、秋季安全大检查: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对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设备及季节性事故预防、防火防爆、防洪防汛等几方面的重点检查;

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寒、防小动物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各车间、处室自行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安环处。必要时,由生产副经理组织进行节前检查。

节假日前,对公司值班干部安排、岗位人员轮值安排、检修任务计划、劳动保护品佩戴使用以及关键设备、备用设备、要害部位、防火防爆、防事故、防盗窃和信息联络、应急方案、救援物资等检查为重点。

3、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协调,生技部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

(1)检查防火、防爆、防毒、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等;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检查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等;

(3)检查电气仪表、设备绝缘、防爆、防触电、防雷、防污闪、防静电接地;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高温管道、机械动力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化学危险品、电动工具、起重搬运工具、特殊工具及用具等;

(5)检查设备、仪表、热工保护、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6)检查运行操作、工艺检修过程中的“三违”,习惯性违章现象等;

(7)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热力系统设备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电气系统有无振动、异音、异味、火花、放电现象等;

(8)检查各项外委、外包工程现场施工等;

(9)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不定期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或安全部门组织、车间(专业)自行组织进行检查。

检查机组设备的大小修、临时检修,新、改、扩建装置的建设与投产,现场各类重要施工项目和安全措施,临时安全措施情况;还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三、隐患整改

第8条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公司、车间、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9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10 条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执行。

第11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列入安措、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12条 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整改不及时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第13条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15-06-23 11:53 | #2楼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在用的、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等。

3  职责

3.1  设备工程部职责

3.1.1  负责特种设备选购、安装、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1.2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1.3  负责特种设备附属仪表的校验、检修,并负责建立相关仪表的台帐;

3.1.4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申请验收、定期检验工作;

3.1.5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购进、报废等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安全监督部。

3.2 安全监督部职责

3.2.1  负责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备案、注册登记、注销、申请验收、定期检验工作;

3.2.2  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监督检查,确保在有效的使用期内使用;

3.2.3  负责制订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3.2.4  负责参与对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对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改造、报废提出意见。

3.3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3.3.1  负责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2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

3.3.3  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台帐;

3.3.4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有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  内容

4.1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4.1.1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包。

4.1.2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必须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3  安装、大修、改造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向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取得验收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投入使用。

4.1.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2  特种设备使用与管理

4.2.1  新增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应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文件,经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到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4.2.2  设备工程部负责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送档案室备案,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车间级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进行处理。

4.2.5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2.6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2.7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2.8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3  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改造前,设备工程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

4.4  重新使用旧特种设备时,使用部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检查确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能使用。

4.5  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a)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

b)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2000年)。

c) 特种设备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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