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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
(5)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6)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7)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不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8、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10、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校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1、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学校防火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校区内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全校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 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 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 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 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 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 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 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 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 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 食堂、食品店、超市的 食 品卫生及环境卫生 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 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 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单位(部门)自排自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单位(部门)自查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向所在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单位(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由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学校防火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进行验收,同时将材料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见附件一)、《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见附件二)和《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见附件三),实行 “ 黄、橙、红 ” 三级督查警告制。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由职能部门挂牌督办,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 由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 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或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 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 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 验收合格,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 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 规范台帐,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
2.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橙色)通知书》
3.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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