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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依据
1.1 为了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厂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试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法规要求,参照集团公司和电厂的有关制度编写的。
1.3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和管理。电厂内的压力管道均为工业管道。
2 名词解释
2.1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三大类。
2.2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2.3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2.4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3 职责
3.1 电厂的压力管道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3.1.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
3.1.3 参与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工程项目,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及试运工作。
3.1.4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修、改造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1.5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3.1.6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3.1.7 参与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3.2 电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3.2.2 建立、健全电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3.2.3 联系集团公司对在用的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注册工作。
3.2.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运工作。
3.2.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2.6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3.2.7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3.2.8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4.1 电厂内属于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试行)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
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4.2.1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图(单线图);
4.2.2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4.2.3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名单;
4.2.4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3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后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3.1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3.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名单;
4.3.3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4.3.4 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5 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1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由管道所在专业的运行人员担任。
5.2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5.3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5.4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5.5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5.6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5.7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5.8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5.9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10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5.11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5.12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5.13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5.14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5.15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5.15.1 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5.15.2 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5.15.3 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5.15.4 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15.5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5.15.6 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5.15.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6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制度
6.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6.2 在线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6.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6.3.1 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6.3.2 补偿器、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等部位;6.3.3 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6.3.4 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6.3.5 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6.3.6 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6.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6.5 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事障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6.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6.6.1 泄漏检查;
6.6.2 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6.6.3 振动检查;
6.6.4 位置与变形检查;
6.6.5 支吊架检查;
6.6.6 阀门检查;
6.6.7 法兰检查;
6.6.8 膨胀节检查;
6.6.9 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6.6.10 管道标识检查;
6.7 对需重点管理的管道或者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定点测厚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
6.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法兰间的接触电阻佳应小于0、03欧姆。
6.9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6.10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 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7.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7.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7.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7.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3)事故设备名称;(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7.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7.6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8.2 本制度由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8.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 本制度编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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