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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程制度
1 总则
1.1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保障在进行高压试验时人身、设备和试品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及其工作人员。所有高压试验室(场)的试验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1.3 高压试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3.1 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试验设备和试品,熟悉本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高压试验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1.3.2 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1.3.3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1.3.4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施。
1.4 高压试验室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4.1 高压试验室(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高压试验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Ω。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架构、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5年应测量1次接地电阻,测量接地点的通断状态,对接地线和接地点的连接进行1次检查。
1.4.2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施完备。通往试区的门与试验电源应有联锁装置,当通往试区的门打开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试验电源跳闸。户外试验场宜有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1.4.3 试验室(场)内地面平整,留有符合要求、标志清晰的通道。室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1.4.4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栏、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控制室应铺橡胶绝缘垫。
1.4.5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照明电源。
1.4.6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缺陷及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
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安全可靠。
1.5 高压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到发电厂、供电局或其他生产单位进行高压试验时,除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应执行有关单位的现场规程。
1.6 高压试验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每次试验对试验全过程都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对试验结果必须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大型试验设备的调试、运行、缺陷、维修等也应有完整的记录。
1.7 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作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1.8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1.9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1.10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遇有因试验室环境条件的特殊情况,在不降低本规程安全水平的前提下,可作补充规定,但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11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1.12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试验室应有安全工作制度,主要设备均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经本单位安全监察或技术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 试验室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安全员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3 高压试验工作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下达任务。进行高压试验时,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试验负责人。
对涉及到主要试验设备的重要试验项目,试验负责人应组织编写高压试验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试验任务、试验时间、试验接线、使用设备、人员名单及分工、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等。试验方案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试验方案的编写人不得担任试验方案批准人。
特别重要的大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应经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2.3.1 高压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由从事高压试验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3.2 试验负责人应由从事高压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技术熟练的高压试验工担任。
2.3.3 试验负责人应对试验工作的安全全面负责。在试验过程中,由试验负责人统一发布操作指令。在试验过程中,试验负责人应始终留在现场,因故必须离开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或暂停试验工作。
大型或危险性较大的试验任务,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可由试验负责人指定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试验操作人或从事其他工作。
2.3.4 试验负责人名单应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书面公布。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高压试验试区周围,应设置遮栏,并在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的标示必须朝向遮栏的外侧。
在户外试验场进行试验时,除设置必要的遮栏和标示牌外,还应派专人监视,以防人员闯入试区。
在试验升压期间,任何人不得越过遮栏。
3.2 试验中的高压引线及试验设备带电部分至遮栏(含屏蔽遮栏)的距离必须大于表1和表2中的数值。
3.3 当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直流试验电压(最大值)高于1000kV,冲击试验电压(峰值)高于2000kV时,由于放电的不规律性,有可能出现异常放电,所有人员应留在能防止异常放电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带,如控制室、观察室或屏蔽遮栏外。不切断电源严禁进入试验区内。
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开展带电作业的基层单位(指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供电公司、下同)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省局和网局)。
第3条
带电作业是我国电力生产的一项重要革新成果,已成为电气设备的常用检修测试方法之一。它对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社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应用,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第4条
带电作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特殊工种。因此,凡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对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批准项目的作业。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一章 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
第6条 水电部生产司负责全国带电作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网局(省局)的带电作业工作,由网局(省局)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生产(技)处负责。
第8条
各网局(省局)生产(技)处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制全网(省)带电作业发展(包括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交流带电作业新经验;督促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研制和技术鉴定;大力推进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每年做好专业总结上报。
第9条 各网局(省局)科技处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和生产需要,编制带电作业科研规划,并督促实施。
第10条 各网局(省局)所辖的电力试验研究院(省中心试验研究所)的任务如下:
1.在网局(省局)领导下,积极参与各基层单位进行带电作业技术发展研究的科学试验,提供试验手段和场地,并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各基层单位因受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带电作业工具出厂(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收集国内外带电作业情报,不定期汇编带电作业技术动态,为各基层单位提供信息。
4.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
第11条 各电力设计院在设计输、变电工程时,应满足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为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方便和工具通用创造条件。
第12条 各基层单位的带电作业由本单位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生技科应设带电作业负责人,其具体任务是:
1.认真贯彻有关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
2.编制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
4.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
5.参加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带电作业安全条件提出意见;
6.协助作业班组编写或审核复杂的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7.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8.除每年二月做好年度总结上报外,还应及时完成专业总结,以不断提高带电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13条
各基层单位应制订出车间(工区、所、场、队、处等,下同)和带电作业班组的技术管理职责范围,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人员,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目的。
第二章 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14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配备模拟设备和场地,有计划地对全网(省)带电作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以逐步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
第15条 根据网局(省局)安排,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协助教育科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16条 带电作业新人员*的培训
对新参加带电作业人员,要指派带电作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技工向他们逐条讲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并组织他们学习电工基础和带电作业基本知识,绝缘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构造、规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上述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还需经过模拟实际操作训练(运行设备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发给合格证和附录一,略),参加经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操作。
*所谓带电作业新人员,系指由线路工改为带电作业工或从技工学校新分配的人员,而不是指未转正的学徒工。
第17条 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
带电作业的日常培训,每月应不少于4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带电作业基本知识和规程制度;实际操作练习;技术问答和考问讲解;复杂项目作业前的技术交底以及事故实例学习等。
第18条 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下同)的培训
工作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操作的组织者,安全措施的实施者,责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带电作业的培训外,还需进行工作负责人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作负责人的组织能力;处理作业中的意外情况的应变能力和理论知识,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19条
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规程考试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前一周,应通知被考人。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带电作业合格证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在半个月内补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第20条 带电作业人员的管理
1.带电作业是在不停电的设备上进行的特殊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因此,人员的配备应从电力技校、中专毕业生或三级及以上的线路工中选择,学徒工不允许参加带电作业。
2.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征求本单位带电作业负责人意见,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3.带电作业人员脱离带电作业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考试,并履行批准手续。
4.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
第三章 带电作业项目管理与计划实施
第21条 常规项目的管理
常规项目系指操作简单,使用常用工具进行经常性作业的项目,如更换绝缘子,断、接引等。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列出常规带电作业项目。
常规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现场操作规程,由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2条 新项目的管理
新项目系指本单位以往未进行过的带电作业项目,带电作业新项目必须编制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现场模拟操作,确认安全可靠,经本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到带电设备上应用。
新项目转为常规项目前,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书(附录二,略)。技术鉴定小组由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生技科、安监科有关人员和有经验的带电作业人员组成,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进行。
技术鉴定应准备下列资料:
1.新工具组装图及机械、电气试验报告;
2.新项目或新工具研制总结;
3.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3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研项目系指难度大而复杂需要进行研究试验的带电作业新项目。
带电作业科研项目,由各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课题,组织力量攻关。经试验和试用确认成功后,由课题承担单位准备好研制报告、试验报告、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试操作和试用报告等资料,申请技术鉴定。
科研项目的技术鉴定,由下达课题单位主持,参加人选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才能逐步推广应用。
第24条 带电作业处理紧急缺陷或事故抢修,应符合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否则,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方可进行。
第25条 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应根据生产需要,于年底编制出次年带电作业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26条 各基层单位的车间与带电作业班组应有月、季带电作业计划,以保证年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
计划变动时,应申明理由,办理变更手续。计划完成后,车间的专、兼职人员应及时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章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第27条 带电作业所需工具、材料,由车间专、兼职人员编制清册,每年申请一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请物资供应部门按技术要求和计划采购。
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材料和工具,在征得物资供应部门同意后,可派熟悉带电作业的人员外出负责购置。
第28条 外购材料、工具或自制工具,均需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验或出厂试验,在取得合格证(附录三、四,略)后才允许投入现场使用。
第29条 带电作业工具的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30条 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者,应找出原因,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
第31条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1.带电作业工具应有永久性编号,在一个基层单位范围内,不允许出现相同的编号。
2.带电作业工具用毕入库前,工具保管员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并试验合格,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运输、使用等其他方面规定均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4.已淘汰的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并清出工具房。
第32条 为保证带电作业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带电班应配备专用带电作业工具(程)车。
第五章 带电作业资料管理
第33条
每次完成带电作业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在“带电作业登记表”上(附录七)逐栏登记存档备查。并作为年度统计依据。年度统计从元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34条 开展带电作业的车间和班组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和记录。
1.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带电作业操作导则》及本单位制订的《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2.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一览表(附录八,略)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
3.带电作业分项需要工具卡片(附录九,略);
4.带电作业登记表(附录七,略);
5.带电作业工具清册(附录十,略);
6.带电作业工具及绝缘材料技术证明书或使用说明书;
7.带电作业工具预防性试验卡(附录五、六,略);
8.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指自制工具)技术鉴定书及其附件;
9.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和培训考核记录簿;
10.带电作业不安全情况、事故障碍记录簿;
11.班组工作日记簿;
12.线路和变电站一次结线图;
13.有关电气设备参数一览表。
第六章 带电作业奖罚制度
第35条 各基层单位应按下列内容建立具体的奖励制度,以促进带电作业发展。
1.研制成功并用于生产的带电作业新工具、新项目应纳入每年双革评奖内容,及时给予奖励;
2.对带电作业人员实行按实际操作天数给予补贴。
第36条 带电作业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应扣发津贴和奖金:
1.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2.出现不安全情况或造成未遂事故;
3.造成带电作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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