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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07 12:39:24 员工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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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培训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1、各中小学(不含面上小学)、进修校校长及幼儿园 园长离开湛江市(含市辖五县四区)外出,必须提前向教育局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掌握准假期限,并及时销假。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校的中层和副职领导 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面上小学校长外出一个星期内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一周由中心小学校长提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3、学校教职工外出、病、事假应向校长请假。各校应完善学校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请假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使教职工明确请假规定和有关待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各校请假工作应做到有学校班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兑现各项福利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5、学校校长病、事假或因公出差2天以内(含2天),应电话向区教育局负责该镇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批准后,要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应以书面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 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 ,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出市的,要说明事由、目的地及时间,病假的应与学校教职工同样履行手续。

6、教职工考研、脱产进修、报考公务员 ,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

7、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8、学校组织教职工出市学习、培训、考察,应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 ,并填写区纪委统一印制的外出申请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校举办大型师生活动,应事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经局长审批方可进行。

9、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15天,学校要主动将教职工离开原因、时间及学校意见以实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xx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间,女职工按要求定期查环查孕,不能以请假为由回避检查。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中学、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小学(含xx二小)和幼儿园 的教师,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一周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面上小学教师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15天以内(含15天)应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会同审批;超15天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①请病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只盖诊断专用章),医生每次开出诊断证明,原则上诊断病休时间只能休半个月以内,特殊病例也不能超过一个月病休时间,否则无效;二是看病收费单据、门诊手册;三是请假条(学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②请产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二是若属剖腹产的,要交剖腹产住院证明;三是请假条。

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各学校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假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底前,以学校为单位(面上小学报管理组汇总)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统一报区人事局工资股扣发。

3、严明请假纪律。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

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

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4、严肃处理制度。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区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①教职工旷工超过可辞退的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时,学校对其旷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及时以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应先停发工资,再要求其本人补办辞退手续(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要有书面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②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在15天以内,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晋升工资、职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教育局将不定时到各校检查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情况。严禁请假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教育局将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强化责任意识。各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

②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越权审批的;

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关于教职员工请假的规定2015-05-22 13:34 | #2楼

依据北京化工大学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教职工请假事宜特做如下规定。

一、请假

1、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每人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公假

教职工因公外出开会、裁判、学习或培训等事宜不能上课或参加校、院、系(部)组织的各项工作或活动需要请假者为公假。

3、病假

教职工本人因病(伤)需要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1)凡是请病假的教职员工,必须出示北京化工大学校医院或合同医院(安贞医院、人民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证明书、住院手续等。其它非合同医院(不包括合同医院转珍)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

(2)凡公出、探亲、事假在外地患病的,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诊断书,由校医院签批认可后方为有效诊断证明。

(3)教职工因患急病,在校外医院急诊治疗时,需在建议休息的诊断书上加盖“急诊”,并限首次,经校医院签批有效。

4、婚假、丧假、产假

按照北京化工大学人事处有关规定进行请假或休假,但在休假前必须安排好自己的课程和各项工作

二、请假程序

需要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在请假前填写好请假单一式两份,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一份留所在系、部、室存档,另一份交学院办公室人事秘书备案;并由本系、部主任与学院教学秘书等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好教学或其他工作后方可休假。

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请假或先斩后奏。事后补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请公假外出必须出示有关会议等通知,经过主管院长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的公假按出勤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

请假期满之后,应该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因事、因病确实需要续假者需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准假的院、系、部、室、所领导对请假者的善后工作全面负责。

三、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请假在一天以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由本系、部、室主任批准。然后由系部室主任报学院主管院长备案。

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本人提前书面申请,本系、部、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院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在三天以上由系、部、室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核备案,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校长批准。

任课教师请病假、事假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行政及其教辅人员请病假、事假和一周以上无课教师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需要请假,由行政副院长批准;

2、有课的系、部、主任请假,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无课的系、部、主任请假由行政副院长批准。

副院长或党总支副书记请假,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批准。

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请假,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和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3、各种会议或活动的请假事宜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的负责人批准。

系、部、室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以及其他工作,请假批准权在系、部、室主任。

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以及其它工作,请假批准权在学院主管院长。

教学工作、会议或活动,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科研工作、会议或活动,由科研副院长批准;

行政工作、会议或活动,由行政副院长批准;

学生工作、会议或活动,由党总支副书记批准; 

全院大会或院级其它重要工作、会议或活动由院长批准或院长授权行政副院长批准;

全校性的大会或学校的其它重要工作、会议或活动由系、部、室主任签署意见,院长审核备案,报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四、非常时期请假

在“非典”、“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流行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国家、政府、学校有明确要求的特殊时期,任何人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京者,须向学校或学院领导请假。

五、所有请假单,按照相关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交人事秘书处存档,实行每月公示制度。学期末由人事秘书向全院通报、公示考勤汇总情况,并与年终考核、岗位津贴、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和晋升工资挂钩。

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无有效诊断证明或无诊断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全年累计旷工3天扣除两个月岗位津贴,视为全年考核不合格; 

全年累计旷工4天扣除半年岗位津贴,视为全年考核不合格;

全年累计旷工5天扣除全年岗位津贴,从第二年起降低一级岗位;

全年累计旷工6天扣除全年岗位津贴,从第二年起降低两级岗位;

全年累计旷工7天或7天以上者,学院解除所有人事关系,交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交流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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