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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培训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07 12:32:34 员工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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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培训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入井人员考勤 及定位管理,确保精确掌握井下动态人数、随时了解井下人员位置,给领导决策和职能部门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入井人员信息,特做如下规定。

煤矿员工培训考勤制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 所有出、入井人员均须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考勤卡。

2、 执行“限员挂牌”制度,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三条 考核 原则

1、 所有与入井有关的考核均以人员定位系统记录为基础。

2、 各基层单位统计的职工入井考勤记录只作为参考资料。

3、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入井考核,调度室、安全科根据各自职权和业务要求,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考勤记录有否决权。

第四条 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管理

1、 定位考勤卡的办理和信息变更

(1) 凡属矿在册的井下职工及有下井任务的机关科室人员均应到考勤室办理属于自己持有的定位考勤卡。

(2) 煤业公司以上领导来矿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由后勤管理科干部浴室职工负责发放、收回、登记定位考勤卡,同时将发放卡号和人员名单及时报井口考勤室一份进行核实。

(3)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入井的,由接待室派专人提前统一到考勤室办理临时定位考勤卡,使用后及时统一交会。

(4) 职工调动、职务变更或者内部工种调整,均应持相关证明到考勤室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 定位考勤卡的携带

(1) 下井人员只能携带属于自己持有的、专用的定位考勤卡,必须做到一人一卡。

(2) 严禁代替他人持卡下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持卡工作,禁止出现一人两卡或多卡现象。

(3) 禁止不随身携带定位考勤卡入井。

3、 定位考勤卡的保护

(1) 每一名持卡人员均应爱护所持的定位考勤卡,严禁敲打、挤压、浸泡、私自拆卸或者借给他人。

(2) 定位考勤卡损坏后应及时到考勤室修理或更换,丢失后应及时到考勤室挂失。

(3) 定位考勤卡第一次由矿统一免费发放,使用寿命满后由矿统一更换,其他情况均由持卡人照价赔偿(目前定价100元/卡)。

(4) 定位考勤卡使用者应通过井口显示屏或者查询机了解自己的卡能否正常使用,也可向考勤员咨询,避免因卡坏造成个人考勤工数丢失和矿井井下人数统计失真。

(5) 外单位临时入境人员使用卡后不能及时收回的,从接待科室负责人或承办人工资中照价扣除。

(6) 职工调出矿后应及时将自己的定位考勤卡交回考勤室,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7) 各单位应将旷工1个月的人员定位考勤卡收回暂时保存、月底统一送交考勤室;对于不能收回的,应及时将旷工人员名单报回人力 资源科,由人力 资源科在工资中按照定位考勤卡的价格扣除其工资,避免因人员流失造成定位考勤卡的丢失。因单位不及时报送造成的损失,从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工资中扣除。

(8) 人力资源科建立定位考勤卡领用和发放台帐,后勤管理科干部浴室建立煤业公司以上单位领导来矿下井检查指导工作时定位考勤卡的发放和收回台帐。

4、 定位考勤系统使用和维护

(1) 定位考勤系统的使用单位是人力资源科考勤室,使用单位应爱护系统,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信息中心。

(2) 定位考勤系统的维护单位是监控室,维护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根据井下施工单位工作地点的变动及时调整监测探头,确保系统监测到位、运行正常。

第五条 考勤秩序要求

(1) 各单位要由队干或带班长带队,在井口登记本单位入井总人数,由考勤员核实后方可入井。

(2) 考勤员应将定位系统统计的人数同各单位申报的入井人数进行核对,查出不一致时,由当班考勤员跟踪落实、追究处理。

(3) 各单位要合理生产组织,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人数组织职工上下班,杜绝迟入井、早出井等不遵守劳动纪律现象,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 入井检身管理

1、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睡足、吃饱、休息好。禁止精神不饱满、神志不清醒、体力不充沛者入井。

2、 入境前要穿好工作服、胶靴、脖子上围条毛巾,工作服和靴袜要穿着利索,袖口扎好。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带矿灯和自救器、持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4、 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禁止5、 严禁携带引火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电子表、手机等。

6、 严禁带超长或超重物品入井。

7、 对于超核定入井人数的单位,检身员有权阻止超额人员入井。

第七条 违反考勤、检身管理规定的处罚

1、 让他人携带自己定位考勤卡下井及代替他人携带定位考勤卡下井的,每人次处罚100元、扣除当班工、公开通报批评、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

2、 违反禁止入井规定条款者,当场禁止入井,并每人次处罚100元、公开通报批评、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没查出偷偷下井者,若造成事故,按事故分析结果追究处理。

3、 违反一般性规定的,每人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以上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相关事宜

1、 因工作需要,临时在地面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出具人员名单,经队长(书记)和调度室签字,穿上工作服到考勤室报到后,方可记地面工(不见本人不予记工)。

2、 各单位要在职工中认真宣传贯彻严格执行入境考勤纪律的重要意义,将科室的被动管理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煤矿考勤管理规定2015-05-22 9:38 | #2楼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职工出勤情况,根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地面考勤

1、矿本部地面单位、井下单位地面人员,由单位委派兼职考勤员考勤。矿内各单位每天下午、工人村各单位每周五将单位考勤送交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各单位送交的考勤进行汇总。

2、异地项目部每月6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电传工资科考勤组。

3、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将职工出欠勤情况及时送交考勤组,每迟报一天对单位党政主管及考勤员各罚款100元。

(二)下井定位考勤

1、所有下井职工全部实行井下定位考勤,具体规定按张煤矿发[2015]107号《E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具体按张煤矿发[2011]31号《关于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井下工作时间规定

1、基层单位主管、技术人员、机关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3.5小时。

2、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单位的核算员、材料员;机电、运搬、通风、皮带、供应、洗运科等地面单位工作量的大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5小时。

3、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及辅助单位其他井下工作人员井下工作时间必须满8小时。

4、参加矿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应在早上8点30分前下井,不参加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应在8:00前下井。中班入井时间为15:00-16:00,夜班入井时间为23:00-24:00。

5、为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井下作业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交接-班时间起超过1.5小时为延点)。

6、井下作业时间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处罚规定

1、地面考勤单位,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考勤不到岗及班中喝酒的一律按“三违”处理;班中串岗、脱岗、干私活等违反岗位行为规范 标准的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2、职工必须按单位安排的轮休时间休息,该上班不上班,事前不给单位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工人8点后不允许入井,凡8点后入井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次各20元(参加早调会、陪检,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4、工资科每周不定期抽查早上井或井下延点人员,对未达到下井规定时间早上井人员,除扣除当班下井费,每人罚款100元,未经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罚单位党政主管每人每次1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每人每次10元。

二、假期管理

探亲假:

1、范围:以矿本部为中心,家庭住址在30 公里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全民工、集体工均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双职工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假,由对方劳资部门出具对方是否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不含路程假)。

4、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相关规定

(1)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职工在一年内旷工、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者,不再享受探亲假,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职工在一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但以后又出现事假或旷工达到规定天数者,次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4)因病、因伤回家同亲属团聚,达到探亲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年度内矿井放假累计达规定探亲假天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探亲假路费每年12月份由工资科按核定的标准统一做帐发放。

年休假:

按张煤矿发[2015]53号《E煤矿职工年休假制度 实施办法》执行。

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由矿医院出具“病假单”。职工外出期间患病的,必须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经矿医院会诊,由医院院长批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病假处理。七天以下的由单位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病假待遇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持有安监部门的“工伤证明”、诊断医生出具的“工伤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送考勤组。

婚假:

职工请婚假,须持有计生办开具的“婚假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送交考勤组。婚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须有当地政府出具的死亡亲属姓名、年龄、关系的证明方可办理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假。

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者,由计生办出具产假、哺乳假证明后方可办理产假、哺乳假手续,产假、哺乳假天数以计生办核定为准。

公假:

离矿学习、培训 、开会、因公出差的,按公假处理,干部由组织科出具证明,工人由职校、工资科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事假:

职工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批准,四天以上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休假前到考勤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停班:

因“三违”停班的由安检科出具证明;因工作停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考勤组办理。

旷工:

职工无故不上班又不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通勤费及自行车磨损

通勤费:

1、享受范围

凡我矿在册在岗正式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及内退人员)的配偶在市内及集团公司各单位居住的(指原居住地是城镇户口)或双http://cankao.gcw818.com职工住房在徐州及集团公司各厂矿的享受通勤费。

2、通勤费标准

符合享受通勤费范围的职工,每月二趟(双职工一人享受)。

3、享受金额(单趟)

(1)矿至徐州、庞庄、新河、卧牛、张集、义安、垞城16元(含市内车票一元)。

(2)矿至董庄、青山泉、权台、韩桥、二院、化工厂、水泥厂18元。

(3)矿至大黄山、旗山18元。

4、考核规定

(1)当月出勤15个班以上的支付全额,14个班(含14个班)以下的支付一半。

(2)享受通勤人员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3)物业公司每季度将职工住房变迁情况报工资科作为审核通勤费依据。

(4)享受通勤人员如住房变迁、配偶调入本矿或未婚职工完婚的应及时到工资科办理终止通勤待遇。隐瞒冒领的将从重处理,并加倍扣还已支付费用。

自行车磨损费:

1、以矿为中心,周围30公里以内在矿无住房又不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享受自行车磨损费。

2、自行车磨损费按年计算,全额6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管理规定

1、各单位要制定职工轮休安排表,并送交工资科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安排表考核下井人数。职工个人轮休需要更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工资科核实后变更。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轮休制度,原则上不准公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或生产经营需要公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实行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职工不按单位安排的轮休时间休息,擅自调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严格按法定的休息天数进行休息,对超过休息天数又没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不予补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5、采掘及辅助单位工人禁止乘坐-500、-750九点人行车,特殊情况凭调度室证明方可乘坐,否则除扣除当班下井费外,罚所在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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